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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原則

私法自治原則指公共事務範圍外私人領域之法律關係,應任由私人自行建立及變更,尊重當事人之自由與自主,國家盡量不應加以干預,只能消極維持基本之秩序。

私法自治原則奠基於十八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之政治思潮,與資本主義之經濟思潮二者相結合所生之產物,認為每一個人,權利之取得與負擔,均為「自我決定」與「自我負責」之表現,應聽其自由,不受干預。

私法自治之派生原則 编辑

由私法自治,派生出三大次位原則:

  1. 所有權絕對原則:私有財產制下,所有權不可任意侵犯,故所有人對其所有之物行使權利及管領支配,均享有自由,不受他人任意干涉[1]
  2. 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為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之法律行為,乃實現私法自治原則最重要的手段。故當事人是否要締結契約、締約之對象與方式、內容為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3. 過失責任原則:唯有故意或過失發生損害他人行為,始負損害賠償的責任,故若無法證明個人之過失或故意,則不應要求其負起賠償所致損害之責任。

私法自治之修正 编辑

由於資本主義發達,引發之自由競爭、雖促成經濟發展,但日益產生之社會問題,也凸顯該原則之缺失,故促使法學界產生修正私法自治原則之議如下[1]:

  • 重視契約正義:過去契約自由保障當事人之間締約協商成立契約,但雙方地位不對等情況下,契約內容常由地位優勢一方決定,他方無奈僅能選擇接受或拒絕,導致自由意願大受影響。因此,民法設有誠實信用原則,以兼顧契約自由之餘,亦注重契約正義。
  • 所有權社會化:所有權之行使,須顧及社會之公共利益,禁止權利濫用。
  • 增訂無過失責任:因侵權行為須由被害人就加害人之過失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過失存在時即無從獲得損害賠償。但在現代社會商品製造或公害以及醫療糾紛等事件中,因專業知識與經濟能力之差距,導致被害人難以舉證,故有衍生「推定過失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負責證明自己並無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當加害人之行為具相當危險性時,對所造成之損害縱無過失,亦應負責)之規定。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鄭, 玉波; 黃, 宗樂. 民法概要. 台北市: 三民書局. 2017: 4. ISBN 978-957-19-3098-5. 

私法自治原則,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3月1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指公共事務範圍外私人領域之法律關係, 應任由私人自行建立及變更, 尊重當事人之自由與自主, 國家盡量不應加以干預, 只能消極維持基本之秩序, 奠基於十八世紀個人主義, 自由主義之政治思潮, 與資本主義之經濟思潮二者相結合所生之.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3月1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私法自治原則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私法自治原則指公共事務範圍外私人領域之法律關係 應任由私人自行建立及變更 尊重當事人之自由與自主 國家盡量不應加以干預 只能消極維持基本之秩序 私法自治原則奠基於十八世紀個人主義 自由主義之政治思潮 與資本主義之經濟思潮二者相結合所生之產物 認為每一個人 權利之取得與負擔 均為 自我決定 與 自我負責 之表現 應聽其自由 不受干預 私法自治之派生原則 编辑由私法自治 派生出三大次位原則 所有權絕對原則 私有財產制下 所有權不可任意侵犯 故所有人對其所有之物行使權利及管領支配 均享有自由 不受他人任意干涉 1 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為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之法律行為 乃實現私法自治原則最重要的手段 故當事人是否要締結契約 締約之對象與方式 內容為何 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過失責任原則 唯有故意或過失發生損害他人行為 始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故若無法證明個人之過失或故意 則不應要求其負起賠償所致損害之責任 私法自治之修正 编辑由於資本主義發達 引發之自由競爭 雖促成經濟發展 但日益產生之社會問題 也凸顯該原則之缺失 故促使法學界產生修正私法自治原則之議如下 1 重視契約正義 過去契約自由保障當事人之間締約協商成立契約 但雙方地位不對等情況下 契約內容常由地位優勢一方決定 他方無奈僅能選擇接受或拒絕 導致自由意願大受影響 因此 民法設有誠實信用原則 以兼顧契約自由之餘 亦注重契約正義 所有權社會化 所有權之行使 須顧及社會之公共利益 禁止權利濫用 增訂無過失責任 因侵權行為須由被害人就加害人之過失負舉證責任 若無法證明過失存在時即無從獲得損害賠償 但在現代社會商品製造或公害以及醫療糾紛等事件中 因專業知識與經濟能力之差距 導致被害人難以舉證 故有衍生 推定過失責任 即舉證責任倒置 由加害人負責證明自己並無過失 與 無過失責任 當加害人之行為具相當危險性時 對所造成之損害縱無過失 亦應負責 之規定 参考资料 编辑 1 0 1 1 鄭 玉波 黃 宗樂 民法概要 台北市 三民書局 2017 4 ISBN 978 957 19 3098 5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私法自治原則 amp oldid 7467967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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