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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

概要 编辑

所謂之契約自由,包含以下五種自由:

  1. 締約自由
  2. 相對人選擇自由
  3. 內容決定自由
  4. 變更或廢棄自由
  5. 方式自由


簡言之,即每一個人均得以其獨立而自由之人格,在社會生活中,基於其意思之自主而締結或不締結契約,藉以處理或管理自己之私人生活。

契約自由原則後來還衍生到了單獨行為的部分,例如遺囑自由。

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權绝对原則、过失责任原則等三项原则,為近代私法三大原則[來源請求]。然而,随着經濟的高度发展,造成社會貧富的差距與經濟地位的懸殊,令經濟上的弱者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對於契約正義的重視遂漸漸調和了契約自由的不足。

近年來對契約自由原則的修正與限制,主要方式有:

  1. 強制締約制度的擴大
  2. 團體協約制度的強化
  3. 管理經濟法規的增多

强制缔约 编辑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契約。但對於某些特定的主體(譬如: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基於公益的考量,可能會要求其必須於他人提出要約時,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否則即須與之締結契約。此種情形即稱為強制締約。

團體協約 编辑

為保護勞工,規定相當的勞動條件及報酬標準,防止因各別商訂契約內容所生的不公正情形,如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裡的相關規定等。

經濟法規 编辑

為防止經濟力量的過份集中與濫用,維護經濟秩序的正常發展,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以中華民國為例,立有公平交易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等。

定型化契約 编辑

企業經營者為了與不特定之多數消費者方便而快速的締結契約,遂發明了定型化契約的制度。惟定型化契約之契約內容係由企業經營者所訂定,且企業經營者因種種因素多不願與個別消費者磋商特別條款,致使消費者僅有締結不締結之自由而無內容決定之自由,有鑑於此,消費者保護法中定有專節N(第二節)規定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關連項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 缔约过失责任与契约自由
  • 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

參考書目 编辑

施啟揚. 《民法總則》 第七版. ISBN 978-957-41-4526-3. 

契约自由原则, freedom, contract, 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代意义上的, 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 法国民法典, 目录, 概要, 强制缔约, 團體協約, 經濟法規, 定型化契約, 關連項目, 外部链接, 參考書目概要, 编辑所謂之契約自由, 包含以下五種自由, 締約自由, 相對人選擇自由, 內容決定自由, 變更或廢棄自由, 方式自由簡言之, 即每一個人均得以其獨立而自由之人格, 在社會生活中, 基於其意思之自主而締結或不締結契約, 藉以處理或管理自己之私人生活, 契約自由原則後來還衍生到. 契约自由原则 Freedom of Contract 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代意义上的 契约自由原则 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 法国民法典 目录 1 概要 2 强制缔约 2 1 團體協約 2 2 經濟法規 2 3 定型化契約 3 關連項目 4 外部链接 5 參考書目概要 编辑所謂之契約自由 包含以下五種自由 締約自由 相對人選擇自由 內容決定自由 變更或廢棄自由 方式自由簡言之 即每一個人均得以其獨立而自由之人格 在社會生活中 基於其意思之自主而締結或不締結契約 藉以處理或管理自己之私人生活 契約自由原則後來還衍生到了單獨行為的部分 例如遺囑自由 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權绝对原則 过失责任原則等三项原则 為近代私法三大原則 來源請求 然而 随着經濟的高度发展 造成社會貧富的差距與經濟地位的懸殊 令經濟上的弱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因此 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 對於契約正義的重視遂漸漸調和了契約自由的不足 近年來對契約自由原則的修正與限制 主要方式有 強制締約制度的擴大 團體協約制度的強化 管理經濟法規的增多强制缔约 编辑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契約 但對於某些特定的主體 譬如 自來水公司 電力公司 基於公益的考量 可能會要求其必須於他人提出要約時 除非有正當的理由 否則即須與之締結契約 此種情形即稱為強制締約 團體協約 编辑 為保護勞工 規定相當的勞動條件及報酬標準 防止因各別商訂契約內容所生的不公正情形 如勞動基準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裡的相關規定等 經濟法規 编辑 為防止經濟力量的過份集中與濫用 維護經濟秩序的正常發展 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以中華民國為例 立有公平交易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等 定型化契約 编辑 企業經營者為了與不特定之多數消費者方便而快速的締結契約 遂發明了定型化契約的制度 惟定型化契約之契約內容係由企業經營者所訂定 且企業經營者因種種因素多不願與個別消費者磋商特別條款 致使消費者僅有締結不締結之自由而無內容決定之自由 有鑑於此 消費者保護法中定有專節N 第二節 規定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關連項目 编辑自由契約外部链接 编辑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缔约过失责任与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參考書目 编辑施啟揚 民法總則 第七版 ISBN 978 957 41 4526 3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契约自由原则 amp oldid 7684247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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