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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德語:Adäquanz、英語:adequacy、adequateness})是法学理论中认定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学说,是指行为人行為與結果間要具有相当的因果關係,行为人才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刑法上屬於構成要件的一環[1],也是认定民法侵权责任的一个步骤。

概說 编辑

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第一階段是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亦即符合犯罪之條件,如行為、情狀、結果),而在構成要件中,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倘若兩者風馬牛不相及,則構成要件不該當,犯罪不成立。

因果關係的判斷,包括:第1步驟的條件關係,及第2步驟的相當因果關係。

條件關係 编辑

條件關係的判斷原則是:「若無行為A,則無結果B。」其等價命題(逆否命題)是:「若有結果B,則有行為A。」由此可見,行為A乃是結果B的必要條件。除了作為犯以外,尚有不作為犯(放任犯罪結果發生)的情況,即:「若有行為A,則無結果B。」

上述條件關係的判斷,是一種「若…則…」的邏輯假設,因此會有事實關係(假設性因果進程)與規範關係(擇一競合)的問題,例如:

  • 情況1:甲下毒達1/2致死量,乙又下毒達1/2致死量,2人所下的毒合起來恰好殺害了丙。此時,在自然科學的法則、經驗假設下,甲、乙各自的行為本來都不至於殺害丙,該如何處理?這是事實關係的疏漏。
  • 情況2:甲下毒達全部致死量,乙又下毒全部致死量,殺害了丙。此時,究竟是甲的毒殺害了丙,還是乙的毒殺害了丙,該如何處理?這是規範關係的疏漏。

因此,條件關係的判斷,必須結合事實關係與規範關係的判斷,先利用自然科學的法則、經驗去假設行為與結果的關係,再從法律的觀點,去期待迴避結果的可能性,如果行為與結果既有事實關係,又有規範關係,就是有條件關係。

條件關係的截斷與斷絕 编辑

條件關係的截斷,例如:甲毒殺乙,但乙因毒性發作痛苦難耐跳樓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有關,但非主因。(此時進一步涉及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條件關係的斷絕,例如:甲準備毒殺乙,但丙搶先槍殺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毫無關聯。

相當因果關係 编辑

「通常」會產生結果的行為,有時候會被其他行為「介入」,此時,結果究竟應歸屬於最初的行為,還是應歸屬於後來介入的行為?條件關係無法給予滿意的解答,於是發展出相當因果關係予以補充,而俗稱的「通常」,就是此處的「相當因果」。又細分為「廣義相當性」及狹義相當性:

廣義相當性 编辑

行為基於經驗、法則可以推斷出具有產生結果的危險性,行為與結果即具有廣義相當性,例如:對人開槍通常有殺死人的危險。

狹義相當性 编辑

狹義相當性又包括:

  • 第三人介入
  • 被害人介入
  • 行為人介入

如果介入的行為有異常性、對結果有凌駕性,那麼介入的行為就會中斷最初的行為的因果關係,取而代之成為產生結果的主因。

舉例而言:甲車禍重傷,醫師對其施救,則醫師的施救行為就是以「第三人介入」的方式與事件產生了因果關係,假如醫師施救失敗,甲不幸喪失,此時如果以條件關係檢驗,就會得到「若沒有醫師的施救失敗,則沒有甲的不幸喪生。」如此對醫師很不公平的結論。改以相當因果關係檢驗之,由於醫師的施救行為很正常(沒有異常性),且甲早就身負重傷,醫師無法救活他是可想而知的,所以真正造成甲死亡的原因是車禍,罪責在肇事者,而非醫師。這樣就符合了我們的法律感情。

中華民國司法實務通說 编辑

中華民國司法實務上以「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為通說,亦即以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地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的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的發生即具相當性,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的因果關係[2]。實務通說排除行為人「不可能預知所有因素」的情形,因此刑法學理上不應負責的部份,在司法實務上卻仍成立犯罪。

舉例而言:甲持刀砍乙便離去,一般人不會因為相同傷勢而成立重傷或死亡之結果,但乙是血友病患者,不能凝結血液,因而致使流血不止而死,但甲並不知道乙為血友病患者。就刑法學理上,甲無從知悉乙為血友病患者,至多成立傷害罪。但在中華民國司法實務引用「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情形下:以刀砍向血友病患者,皆有可能致使血友病患者流血不止而死亡的結果,因此雖然甲並不知悉乙為血友病患者,仍成立殺人、過失致死、普通傷害加重結果等罪。由此可發現,行為人被課予高於自身所認知的結果之責任,從而使各犯罪行為人被中華民國司法實務認定應有神一般的認知(可以認知「所有」環境及個人因素),因而多遭學術界撻伐。

參考資料 编辑

  1. ^ 李茂生(2014),刑法講義第32頁以下。
  2. ^ 76 年台上字第 192 號. [2023-06-26]. (原始内容于2023-06-26). 

外部連接 编辑

相當因果關係,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4年5月20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德語, adäquanz, 英語, adequacy, adequateness, 是法学理论中认定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学说, 是指行为人行為與結果間要具有相当的因果關係, 行为人才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这在刑法上屬於.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4年5月20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相當因果關係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相當因果關係 德語 Adaquanz 英語 adequacy adequateness 是法学理论中认定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学说 是指行为人行為與結果間要具有相当的因果關係 行为人才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这在刑法上屬於構成要件的一環 1 也是认定民法上侵权责任的一个步骤 目录 1 概說 2 條件關係 2 1 條件關係的截斷與斷絕 3 相當因果關係 3 1 廣義相當性 3 2 狹義相當性 3 3 中華民國司法實務通說 4 參考資料 5 外部連接概說 编辑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第一階段是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 亦即符合犯罪之條件 如行為 情狀 結果 而在構成要件中 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倘若兩者風馬牛不相及 則構成要件不該當 犯罪不成立 因果關係的判斷 包括 第1步驟的條件關係 及第2步驟的相當因果關係 條件關係 编辑條件關係的判斷原則是 若無行為A 則無結果B 其等價命題 逆否命題 是 若有結果B 則有行為A 由此可見 行為A乃是結果B的必要條件 除了作為犯以外 尚有不作為犯 放任犯罪結果發生 的情況 即 若有行為A 則無結果B 上述條件關係的判斷 是一種 若 則 的邏輯假設 因此會有事實關係 假設性因果進程 與規範關係 擇一競合 的問題 例如 情況1 甲下毒達1 2致死量 乙又下毒達1 2致死量 2人所下的毒合起來恰好殺害了丙 此時 在自然科學的法則 經驗假設下 甲 乙各自的行為本來都不至於殺害丙 該如何處理 這是事實關係的疏漏 情況2 甲下毒達全部致死量 乙又下毒全部致死量 殺害了丙 此時 究竟是甲的毒殺害了丙 還是乙的毒殺害了丙 該如何處理 這是規範關係的疏漏 因此 條件關係的判斷 必須結合事實關係與規範關係的判斷 先利用自然科學的法則 經驗去假設行為與結果的關係 再從法律的觀點 去期待迴避結果的可能性 如果行為與結果既有事實關係 又有規範關係 就是有條件關係 條件關係的截斷與斷絕 编辑 條件關係的截斷 例如 甲毒殺乙 但乙因毒性發作痛苦難耐跳樓身亡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有關 但非主因 此時進一步涉及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條件關係的斷絕 例如 甲準備毒殺乙 但丙搶先槍殺了乙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毫無關聯 相當因果關係 编辑 通常 會產生結果的行為 有時候會被其他行為 介入 此時 結果究竟應歸屬於最初的行為 還是應歸屬於後來介入的行為 條件關係無法給予滿意的解答 於是發展出相當因果關係予以補充 而俗稱的 通常 就是此處的 相當因果 又細分為 廣義相當性 及狹義相當性 廣義相當性 编辑 行為基於經驗 法則可以推斷出具有產生結果的危險性 行為與結果即具有廣義相當性 例如 對人開槍通常有殺死人的危險 狹義相當性 编辑 狹義相當性又包括 第三人介入 被害人介入 行為人介入如果介入的行為有異常性 對結果有凌駕性 那麼介入的行為就會中斷最初的行為的因果關係 取而代之成為產生結果的主因 舉例而言 甲車禍重傷 醫師對其施救 則醫師的施救行為就是以 第三人介入 的方式與事件產生了因果關係 假如醫師施救失敗 甲不幸喪失 此時如果以條件關係檢驗 就會得到 若沒有醫師的施救失敗 則沒有甲的不幸喪生 如此對醫師很不公平的結論 改以相當因果關係檢驗之 由於醫師的施救行為很正常 沒有異常性 且甲早就身負重傷 醫師無法救活他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真正造成甲死亡的原因是車禍 罪責在肇事者 而非醫師 這樣就符合了我們的法律感情 中華民國司法實務通說 编辑 中華民國司法實務上以 客觀 的相當因果關係為通說 亦即以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 為客觀地事後審查 認為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 有此行為的同一條件 均可發生同一的結果者 則該條件與結果的發生即具相當性 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2 實務通說排除行為人 不可能預知所有因素 的情形 因此刑法學理上不應負責的部份 在司法實務上卻仍成立犯罪 舉例而言 甲持刀砍乙便離去 一般人不會因為相同傷勢而成立重傷或死亡之結果 但乙是血友病患者 不能凝結血液 因而致使流血不止而死 但甲並不知道乙為血友病患者 就刑法學理上 甲無從知悉乙為血友病患者 至多成立傷害罪 但在中華民國司法實務引用 客觀 的相當因果關係情形下 以刀砍向血友病患者 皆有可能致使血友病患者流血不止而死亡的結果 因此雖然甲並不知悉乙為血友病患者 仍成立殺人 過失致死 普通傷害加重結果等罪 由此可發現 行為人被課予高於自身所認知的結果之責任 從而使各犯罪行為人被中華民國司法實務認定應有神一般的認知 可以認知 所有 環境及個人因素 因而多遭學術界撻伐 參考資料 编辑 李茂生 2014 刑法講義第32頁以下 76 年台上字第 192 號 2023 06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6 26 外部連接 编辑查看维基词典中的词条 de Adaquanz 相當因果關係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因果關係理論與客觀歸責理論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相當因果關係 amp oldid 7892874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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