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楊慕容

楊慕容(1924年—1956年1月7日),安徽青陽人,綠島獄中組織案(又稱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受審者。楊慕容原係中華民國海軍總司令部副官處委科員,1949年欲投共被送至新生訓導處「感化」,期間多次發表讚揚共產黨言論及向他人宣傳。1955年,獲判15年有期徒刑,但蔣中正要求重審,最終以「叛亂」罪處死,年僅32歲。[1]

2021年,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楊慕蓉平反(〈促轉司字第56號〉),認定該案屬「促轉條例」應平反撤銷的司法不法案件。

生平 编辑

1924年(民國十三年)生,籍貫安徽青陽縣。

1949年,25歲的楊慕容就職於中華民國海軍總司令部副官處委,任科員。七、八月間,楊慕蓉打算逃離國軍,投靠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情洩露後,國防部裁定感化,遂交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司令部稱楊男常不假外出,並辱罵新生訓導處官長。[2]

1953年春夏間,楊慕容撰寫《樂園集》及〈感訓外感〉等詩文,其中包括讚揚史達林永遠不朽等語句,他還鼓勵國軍新生把握三原則:打擊要害、製造矛盾、利用羣衆,以對付軍官。1954年3月8日,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首次起訴楊男,當時調查後,認為罪嫌不足。[2]

1955年2月25日,楊慕容在軍法處看守所向在押者稱:共產黨才是土地改革真正實行者,在牆壁上寫「唯有共產黨才是救國、救民、救濟全世界人類的光」、「共產黨萬歲」等,且大力抨擊中華民國政府美國走狗。次日,他對檢察官說自己是民主同盟會員,請速判罪。3月,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再次起訴楊男,軍審法官彭國壎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判楊男1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送呈蔣中正後,批示「繼續叛亂,惡性重大,嚴為重審」云云。[2]

1955年4月24日,楊慕容向在押者宣稱中國民主同盟成員都是見解很好的人,現在國府蹂躝人權。次日,在墻壁上寫「恨誓殺仇敵、血洗台灣」。[2]

1955年6月28日,楊慕容承認自己讚揚蘇聯領導人史達林。11月8日,軍審法官周咸慶、彭國壎、殷敬文判處楊男死刑。12月20日,送呈蔣中正核准。[2]

平反 编辑

促轉會認為:楊慕容所受判決,係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為。其具體理由有三:[3]

  1. 楊慕容所受刑事有罪判決,係秉總統之意志而作成,有違憲法有關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
  2. 對楊慕容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乃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遏阻人民發展獨立人格,使人民絕對服從之統治手段,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情事。
  3. 本件判決將表達、傳播反對政府之思想解釋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當時之刑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故撤銷楊男有罪判決暨其刑罰。

紀念 编辑

由於兩岸分隔多年,隨著政治氣氛改變,台灣開始轉型正義,中共國家安全部也透過陸續公開的資訊找到許多在台潛伏的特工。2013年10月北京西山國家森林公園的無名英雄廣場上立有無名英雄紀念碑,為紀念來台灣在1950年代被處決「隱避戰線烈士」而設立,楊慕容銘刻於紀念碑上,為中共國家安全部追認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4]

參考資料 编辑

  1. ^ 陳鈺馥. 寫「共產黨萬歲」遭老蔣改判死! 促轉會撤銷楊慕容罪名. 自由時報. [2021-08-20]. (原始内容于2021-08-20). 
  2. ^ 2.0 2.1 2.2 2.3 2.4 楊慕容基本資料.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1-08-20]. (原始内容于2021-08-20). 
  3.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促轉司字第 56 號 (PDF). [2021-08-20]. (原始内容 (PDF)于2021-11-13). 
  4. ^ 陳輝. . 新華澳報. 2021-04-10 [2021-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4). 

楊慕容, 1924年, 1956年1月7日, 安徽青陽人, 綠島獄中組織案, 又稱新生訓導處, 再叛亂, 受審者, 原係中華民國海軍總司令部副官處委科員, 1949年欲投共被送至新生訓導處, 感化, 期間多次發表讚揚共產黨言論及向他人宣傳, 1955年, 獲判15年有期徒刑, 但蔣中正要求重審, 最終以, 叛亂, 罪處死, 年僅32歲, 2021年,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楊慕蓉平反, 促轉司字第56號, 認定該案屬, 促轉條例, 應平反撤銷的司法不法案件, 目录, 生平, 平反, 紀念, 參考資料生平, 编辑192. 楊慕容 1924年 1956年1月7日 安徽青陽人 綠島獄中組織案 又稱新生訓導處 再叛亂 案 受審者 楊慕容原係中華民國海軍總司令部副官處委科員 1949年欲投共被送至新生訓導處 感化 期間多次發表讚揚共產黨言論及向他人宣傳 1955年 獲判15年有期徒刑 但蔣中正要求重審 最終以 叛亂 罪處死 年僅32歲 1 2021年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楊慕蓉平反 促轉司字第56號 認定該案屬 促轉條例 應平反撤銷的司法不法案件 目录 1 生平 2 平反 3 紀念 4 參考資料生平 编辑1924年 民國十三年 生 籍貫安徽青陽縣 1949年 25歲的楊慕容就職於中華民國海軍總司令部副官處委 任科員 七 八月間 楊慕蓉打算逃離國軍 投靠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情洩露後 國防部裁定感化 遂交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 司令部稱楊男常不假外出 並辱罵新生訓導處官長 2 1953年春夏間 楊慕容撰寫 樂園集 及 感訓外感 等詩文 其中包括讚揚史達林永遠不朽等語句 他還鼓勵國軍新生把握三原則 打擊要害 製造矛盾 利用羣衆 以對付軍官 1954年3月8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首次起訴楊男 當時調查後 認為罪嫌不足 2 1955年2月25日 楊慕容在軍法處看守所向在押者稱 共產黨才是土地改革真正實行者 在牆壁上寫 唯有共產黨才是救國 救民 救濟全世界人類的光 共產黨萬歲 等 且大力抨擊中華民國政府是美國走狗 次日 他對檢察官說自己是民主同盟會員 請速判罪 3月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再次起訴楊男 軍審法官彭國壎以 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 判楊男15年有期徒刑 褫奪公權10年 送呈蔣中正後 批示 繼續叛亂 惡性重大 嚴為重審 云云 2 1955年4月24日 楊慕容向在押者宣稱中國民主同盟成員都是見解很好的人 現在國府蹂躝人權 次日 在墻壁上寫 恨誓殺仇敵 血洗台灣 2 1955年6月28日 楊慕容承認自己讚揚蘇聯領導人史達林 11月8日 軍審法官周咸慶 彭國壎 殷敬文判處楊男死刑 12月20日 送呈蔣中正核准 2 平反 编辑促轉會認為 楊慕容所受判決 係威權統治時期 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為 其具體理由有三 3 楊慕容所受刑事有罪判決 係秉總統之意志而作成 有違憲法有關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 對楊慕容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 乃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 遏阻人民發展獨立人格 使人民絕對服從之統治手段 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情事 本件判決將表達 傳播反對政府之思想解釋為著手實行叛亂 已屬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當時之刑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 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故撤銷楊男有罪判決暨其刑罰 紀念 编辑由於兩岸分隔多年 隨著政治氣氛改變 台灣開始轉型正義 中共國家安全部也透過陸續公開的資訊找到許多在台潛伏的特工 2013年10月北京西山國家森林公園的無名英雄廣場上立有無名英雄紀念碑 為紀念來台灣在1950年代被處決 隱避戰線烈士 而設立 楊慕容銘刻於紀念碑上 為中共國家安全部追認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 4 參考資料 编辑 陳鈺馥 寫 共產黨萬歲 遭老蔣改判死 促轉會撤銷楊慕容罪名 自由時報 2021 08 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8 20 2 0 2 1 2 2 2 3 2 4 楊慕容基本資料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1 08 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8 20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促轉司字第 56 號 PDF 2021 08 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21 11 13 陳輝 中共臺灣隱蔽戰綫千余名烈士尋踪紀實 新華澳報 2021 04 10 2021 09 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8 14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楊慕容 amp oldid 7633646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