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朝綱(?—?),字思勋,别號楚臺,一號五孳,福建泉州府同安縣軍鹽籍晉江縣人[1]。
九歲能文,萬曆三十四年(1606)丙午科举人,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進士,初授浙江丽水县知县,調繁永嘉縣。在永嘉时,有豪强之子杀人,府太守及邻县县令暗有旨令皆不闻不问,他依法查处而得罪人去职还乡。五年后重新启用,历任江西金溪县知县、户部云南司主事、广西蒼梧副使,卒于官[2]。
引用 编辑
- ^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 ^ 《同安縣志》:適富人子殺人,善事郡守,諸縣長承守旨,久不問。朝綱治如法,卒見忤,歸五載,起金溪令,分校浙闈,所得皆名士。升户部雲南司主事,管新泰二倉,監兑两浙,旋授正郎,出為廣西副使,備兵蒼梧。
參考文獻 编辑
張朝綱, 字思勋, 别號楚臺, 一號五孳, 福建泉州府同安縣軍鹽籍晉江縣人, 九歲能文, 萬曆三十四年, 1606, 丙午科举人, 四十四年, 1616年, 丙辰科進士, 初授浙江丽水县知县, 調繁永嘉縣, 在永嘉时, 有豪强之子杀人, 府太守及邻县县令暗有旨令皆不闻不问, 他依法查处而得罪人去职还乡, 五年后重新启用, 历任江西金溪县知县, 户部云南司主事, 广西蒼梧副使, 卒于官, 引用, 编辑,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同安縣志, 適富人子殺人, 善事郡守, 諸縣長承守旨, 久不問, 朝綱治如法, 卒. 張朝綱 字思勋 别號楚臺 一號五孳 福建泉州府同安縣軍鹽籍晉江縣人 1 九歲能文 萬曆三十四年 1606 丙午科举人 四十四年 1616年 丙辰科進士 初授浙江丽水县知县 調繁永嘉縣 在永嘉时 有豪强之子杀人 府太守及邻县县令暗有旨令皆不闻不问 他依法查处而得罪人去职还乡 五年后重新启用 历任江西金溪县知县 户部云南司主事 广西蒼梧副使 卒于官 2 引用 编辑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同安縣志 適富人子殺人 善事郡守 諸縣長承守旨 久不問 朝綱治如法 卒見忤 歸五載 起金溪令 分校浙闈 所得皆名士 升户部雲南司主事 管新泰二倉 監兑两浙 旋授正郎 出為廣西副使 備兵蒼梧 參考文獻 编辑 福建通志 同安縣志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張朝綱 amp oldid 6146850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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