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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的争议

反著作權運動係指完全或部份反對著作權法律的運動或其主張。著作權係指著作權人所擁有,限制該著作僅能由著作人或其授權之人複製、传播、播送、公開傳輸、出租權等的著作權利[1]

KopimiLGBT版本的标志,这是一个反版权倡议,由海盗代理处英语Piratbyrån(一个积极反对现代版权法和做法的瑞典组织)和BitTorrent tracker的前任运营商开发。The Pirate Bay的前运营商,在它被剥离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之前时。
Kopimi 原版标

支持著作權法的典型理由為,賦予著作人一種暫時性壟斷的權利,能夠激發著作人產生更多的發展與創造力。目前世界上關於著作權的規定多係基於由維克多·雨果推廣,並於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的架構所制定。而反著作權運動的核心理由則認為,著作權並未給社會帶來純益,並且持續造成少數人藉由消費創造力而致富。某些反著作權團體會站在經濟或文化的角度,質疑著作權存在的理由。另外,在網際網路Web 2.0的普及之後,也開始有著作權法應該加以修改,以適應現代資訊科技的聲音產生。

反著作權團體與學者

支持廢除著作權的團體

 
2006年於 瑞典所舉辦,支持檔案分享的遊行運動

許多傳統的無政府主義者,包含列夫·托爾斯泰都表示他們拒絕接受著作權。[2]

海盜影院(Pirate Cinema)和其他像是貴族聯盟(The League of Noble Peers)的團體推動了更多反對著作權本身的爭辯。最近也浮現了許多反著作權的團體,針對點對點技術(peer-to-peer)、檔案分享數位權利以及資訊自由等領域進行對著作權加以爭辯,而這其中也包含了發燒友協會(Association des audionautes)[3][4]

最近關於BitTorrent點對點檔案分享技術的發展,被媒體評論者形容為「著作權戰爭」,而海盜灣則被認為是「快速增長的反著作權運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員」[5][6]。2004年2月24日發生了一個廣為人知,被稱為Grey Tuesday的活動,以大規模盜版的方式進行電子公民抗權(electronic civil disobedience)。活動參與者故意侵害EMI所擁有的白色專輯著作權,將其中的音樂混搭後製作成「灰色專輯」(The Grey Album)。希望藉此來喚起大家對於著作權改革議題以及反著作權運動的重視。有超過400個網站參與這個活動,其中170個網站並且放上活動者的聲明,內容表示灰色專輯是為了闡明著作權法需要修正,允許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對於具有著作權的素材進行取樣,或是提出一個合理補償的方案允許取樣[7][8]

支持修改著作權法的團體

法國團體發燒友協會本質上並不反著作權,但希望能夠改革著作權的實施與補償措施。該團體的共同創辦人Aziz Ridouan呼籲法國點對點檔案分享合法化,並且藉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收取額外的費用提供著作人補償(譬如補整系統(altern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根據報導,主要的音樂公司認為Ridouan的建議根本就是將盜版行為合法化[3] 。在2008年1月,7個瑞典溫和黨(瑞典執政聯盟的成員之一)的國會議員在瑞典的小報上發表應該將檔案分享合法化的呼籲,他們表示:「將所有不具有商業性的檔案分享合法化,並且使市場適應或許並非最好的解決方案,但是除非我們想要對於公民在網路上的行為進行大規模的管控,否則這是唯一的解決方案。」 "[9]

支持利用現存的著作權法的團體

支持在使用現有的著作權法律架構下,增加特別的授權以達成它們的目標的團體包含copyleft[10]創用CC[11]。創用CC 本質上並非反著作權,但呼籲在現有的著作權法下使用更具彈性與開放的著作權授權方式[12] ,但2013年後,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辦的CC全球高峰會的CC總部與全球合作組織會員的共同討論後,鑑於各國著作權的修法朝向越來越封閉的方向進行,故在行動上有些許的微調,往反著作權保護的行動有更明確的表態[13]

學者和評論者

關於這個領域的學者及評論者,包含 梁日明(Lawrence Liang)[14]、 Jorge Cortell[15]、Rasmus Fleischer[16]、 史蒂芬·金塞拉以及 Siva Vaidhyanathan。

反著作權的論點

經濟觀

著作權削弱創意的誘因

非稀少性

有些論者認為,著作權是無效的,只是依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或TIPS條約所創造出來的虛構事物,因為不像實體財產,著作內容並不具備稀少性,著作內容可以同時多重存在於不同地方,而且可以輕易的複製散布,尤其當今網際網路時代更是如此,例如,任何人可以在世界不同地方,同時演唱或重製某特定歌曲,同一時間或演唱後任一時間,著作權人也可授權特定之人演唱或重製,某電視劇可以在同一或不同時間,被不同的人收看,因此,縱然發生侵害著作權(盜版)的情事,著作權人不會因此失去著作內容與其著作權,這與實體財產、能源,受限於物理定律,無法同時異地被使用,一旦失竊,就會導致使用、收益、支配等所有權行使受影響不同,只是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而已,甚至可能反過來提高著作內容的價值,並促進著作內容的傳播[17][18][19]

歷史性研究

即便對於大多數的著作人有利,但著作權法是否真的具有經濟上的助益,目前仍然不是很明確。因此,Höffner 便針對19世紀前半期的英國德國進行比較,以瞭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和著作物發行的經濟上影響。當時德國類似的法律尚未被建構,但是他發現,德國卻有較多的書籍被印刷與閱讀,且整體而言,德國的作者也賺了比較多錢[20]

資訊科技相關論點

Web 2.0

Piratbyrån的創辦人之一, Rasmus Fleischer表示,著作權法僅看似不能在網路上複製,因此而顯得過時。他認為,網際網路,特別是Web 2.0,已經造成「複製」這個概念本身處於一個不明確的狀態。為了要控制Web 2.0,21世紀的著作權法更加關注於對於整體科技的刑法化,造成近來對於各種搜尋引擎的攻訐,僅只是因為他們提供的連結可能已經有著作權。Fleischer並且指出Google,儘管大部分沒有爭議,便是運作在著作權的灰色地帶。(譬如以商業模式經營的Google Books便公開展示了許多具有著作權的書籍,另外也展示無著作權的書籍作為其商業計畫的一部分,這一部份透過廣告為其帶來收益。)但相反地,有論者指出,Google Books將這些有著作權的書籍很大一部份遮掩住,而將帶來購買的動機,並且成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支助。

Fleischer的核心論點為,著作權對於網際網路而言是過時的,實行著作權所需花費的成本並不合理,相反地,商業經營模式需要去適應黑暗網路(darknet)存在的現實[21]

文化觀點

知識自由

著作人與創意

另類法律論壇(Alternative Law Forum)的創辦人梁日明認為,現在的著作權制度乃植基於被認為是清楚而毫無疑問,但卻過於狹隘的「著作人」之定義而生。梁日明觀察到,「著作人」這個概念被認為可以適用在任何文化與時空環境之中。然而,梁日明認為,著作人被認為是一個獨特而卓越的精神原創者,是歐洲工業革命以後,為了要使著作人的人格在大量製造的商品中區隔出來而建構的概念。因此,著作乃係由原創的「著作人」所創造,並且與當時流行的財產權理論相結合[22]

關於反著作權運動的批評

著作權的倡導者,像是進步與自由基金會(Progress and Freedom Foundation)的Sumner M. Redstone(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維亞康姆MTV電視網黑人娛樂電視台的主要擁有者)便認為,著作權可以藉由強迫發揮創造力來驅使經濟發展,著作權同時也是著作人和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他認為,所以被建議用來取代著作權保護的措施,在可行的營運模式中都不會被允許,因為假如無法確定獲得報酬,著作人將欠缺足夠的動機去創作[23] 。「假如有一天你告訴牧場主人他所販售的牛奶將變成免費的商品,他將會停止繼續飼養乳牛。當消費者可以免費取得牛奶時,為什麼要養牛?」[23]

洛杉磯時報專門報導好萊塢勞工與作品議題的編輯Richard Verrier,在文章中也表示,盜版行為將會傷害獨立製片公司,因為這些獨立製片公司並不像大型的大型電影公司一般,有能力承擔盜版的損失[24]。獨立製片人Greg Carter 形容反著作權運動便像是「某個人走進你家,並且偷走你的家具...大型電影公司可以吸收這些損失,但像我這樣的人,我們並非百萬富翁,我們拼命的為每一塊錢、每五分錢、每一分錢奮鬥才能在這個市場中生存下去。」[24]

相關條目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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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Leo Tolstoy, Letter to the Free Age Press, 1900
  3. ^ 3.0 3.1 Rose, Frank. P2P Gets Legit – The new Ascap: Audionautes. Wired. September 2006 [2012-06-20]. (原始内容于201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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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Mitchell, Dan. Pirate Take Sweden. The New York Times. 2006年8月 [2012-06-20]. (原始内容于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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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Werde, Bill. Defiant Downloads Rise From Underground. The New York Times. 2004年2月 [2012-06-20]. (原始内容于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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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Abandoning Copyright: A Blessing for Artists, Art, and Socie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opinion by Professor Jost Smiers
  • Anti-Copyright Resourc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Gnomunis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utopia of Anti-copyright applied to all types of data that can be copied
  • The Surprising History of Copyright and The Promise of a Post-Copyright Worl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Karl Fogel of QuestionCopyright.org.
  • The Unlicense is a template for disclaiming copyright interest in software.
  • - Copyright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 Culture vs. Copyrigh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ebook by Anatoly Volynets. The book is composed of dialogues of first graders and their teacher contemplations on cultural, psychological, economical and other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Copyright war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thics wikia

对著作权的争议, 反著作權運動係指完全或部份反對著作權法律的運動或其主張, 著作權係指著作權人所擁有, 限制該著作僅能由著作人或其授權之人複製, 传播, 播送, 公開傳輸, 出租權等的著作權利, kopimi, 的lgbt版本的标志, 这是一个反版权倡议, 由海盗代理处, 英语, piratbyrån, 一个积极反对现代版权法和做法的瑞典组织, 和bittorrent, tracker的前任运营商开发, pirate, bay的前运营商, 在它被剥离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之前时, kopimi, 原版标, 支持著作權法的. 反著作權運動係指完全或部份反對著作權法律的運動或其主張 著作權係指著作權人所擁有 限制該著作僅能由著作人或其授權之人複製 传播 播送 公開傳輸 出租權等的著作權利 1 Kopimi 的LGBT版本的标志 这是一个反版权倡议 由海盗代理处 英语 Piratbyran 一个积极反对现代版权法和做法的瑞典组织 和BitTorrent tracker的前任运营商开发 The Pirate Bay的前运营商 在它被剥离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之前时 Kopimi 原版标 支持著作權法的典型理由為 賦予著作人一種暫時性壟斷的權利 能夠激發著作人產生更多的發展與創造力 目前世界上關於著作權的規定多係基於由維克多 雨果推廣 並於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的架構所制定 而反著作權運動的核心理由則認為 著作權並未給社會帶來純益 並且持續造成少數人藉由消費創造力而致富 某些反著作權團體會站在經濟或文化的角度 質疑著作權存在的理由 另外 在網際網路和Web 2 0的普及之後 也開始有著作權法應該加以修改 以適應現代資訊科技的聲音產生 目录 1 反著作權團體與學者 1 1 支持廢除著作權的團體 1 2 支持修改著作權法的團體 1 3 支持利用現存的著作權法的團體 1 4 學者和評論者 2 反著作權的論點 2 1 經濟觀 2 1 1 著作權削弱創意的誘因 2 1 2 非稀少性 2 1 3 歷史性研究 2 2 資訊科技相關論點 2 2 1 Web 2 0 2 3 文化觀點 2 3 1 知識自由 2 3 2 著作人與創意 3 關於反著作權運動的批評 4 相關條目 5 參照 6 外部連結反著作權團體與學者 编辑支持廢除著作權的團體 编辑 参见 海盜黨 2006年於 瑞典所舉辦 支持檔案分享的遊行運動 許多傳統的無政府主義者 包含列夫 托爾斯泰都表示他們拒絕接受著作權 2 海盜影院 Pirate Cinema 和其他像是貴族聯盟 The League of Noble Peers 的團體推動了更多反對著作權本身的爭辯 最近也浮現了許多反著作權的團體 針對點對點技術 peer to peer 檔案分享 數位權利以及資訊自由等領域進行對著作權加以爭辯 而這其中也包含了發燒友協會 Association des audionautes 3 4 最近關於BitTorrent和點對點檔案分享技術的發展 被媒體評論者形容為 著作權戰爭 而海盜灣則被認為是 快速增長的反著作權運動中 最引人注目的一員 5 6 2004年2月24日發生了一個廣為人知 被稱為Grey Tuesday的活動 以大規模盜版的方式進行電子公民抗權 electronic civil disobedience 活動參與者故意侵害EMI所擁有的白色專輯著作權 將其中的音樂混搭後製作成 灰色專輯 The Grey Album 希望藉此來喚起大家對於著作權改革議題以及反著作權運動的重視 有超過400個網站參與這個活動 其中170個網站並且放上活動者的聲明 內容表示灰色專輯是為了闡明著作權法需要修正 允許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 對於具有著作權的素材進行取樣 或是提出一個合理補償的方案允許取樣 7 8 支持修改著作權法的團體 编辑 法國團體發燒友協會本質上並不反著作權 但希望能夠改革著作權的實施與補償措施 該團體的共同創辦人Aziz Ridouan呼籲法國將點對點檔案分享合法化 並且藉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收取額外的費用提供著作人補償 譬如補整系統 altern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根據報導 主要的音樂公司認為Ridouan的建議根本就是將盜版行為合法化 3 在2008年1月 7個瑞典溫和黨 瑞典執政聯盟的成員之一 的國會議員在瑞典的小報上發表應該將檔案分享合法化的呼籲 他們表示 將所有不具有商業性的檔案分享合法化 並且使市場適應或許並非最好的解決方案 但是除非我們想要對於公民在網路上的行為進行大規模的管控 否則這是唯一的解決方案 9 支持利用現存的著作權法的團體 编辑 支持在使用現有的著作權法律架構下 增加特別的授權以達成它們的目標的團體包含copyleft 10 和創用CC 11 創用CC 本質上並非反著作權 但呼籲在現有的著作權法下使用更具彈性與開放的著作權授權方式 12 但2013年後 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辦的CC全球高峰會的CC總部與全球合作組織會員的共同討論後 鑑於各國著作權的修法朝向越來越封閉的方向進行 故在行動上有些許的微調 往反著作權保護的行動有更明確的表態 13 學者和評論者 编辑 關於這個領域的學者及評論者 包含 梁日明 Lawrence Liang 14 Jorge Cortell 15 Rasmus Fleischer 16 史蒂芬 金塞拉以及 Siva Vaidhyanathan 反著作權的論點 编辑經濟觀 编辑 著作權削弱創意的誘因 编辑 非稀少性 编辑 参见 人造稀缺 有些論者認為 著作權是無效的 只是依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或TIPS條約所創造出來的虛構事物 因為不像實體財產 著作內容並不具備稀少性 著作內容可以同時多重存在於不同地方 而且可以輕易的複製散布 尤其當今網際網路時代更是如此 例如 任何人可以在世界不同地方 同時演唱或重製某特定歌曲 同一時間或演唱後任一時間 著作權人也可授權特定之人演唱或重製 某電視劇可以在同一或不同時間 被不同的人收看 因此 縱然發生侵害著作權 盜版 的情事 著作權人不會因此失去著作內容與其著作權 這與實體財產 能源 受限於物理定律 無法同時異地被使用 一旦失竊 就會導致使用 收益 支配等所有權行使受影響不同 只是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而已 甚至可能反過來提高著作內容的價值 並促進著作內容的傳播 17 18 19 歷史性研究 编辑 即便對於大多數的著作人有利 但著作權法是否真的具有經濟上的助益 目前仍然不是很明確 因此 Hoffner 便針對19世紀前半期的英國與德國進行比較 以瞭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和著作物發行的經濟上影響 當時德國類似的法律尚未被建構 但是他發現 德國卻有較多的書籍被印刷與閱讀 且整體而言 德國的作者也賺了比較多錢 20 資訊科技相關論點 编辑 Web 2 0 编辑 Piratbyran的創辦人之一 Rasmus Fleischer表示 著作權法僅看似不能在網路上複製 因此而顯得過時 他認為 網際網路 特別是Web 2 0 已經造成 複製 這個概念本身處於一個不明確的狀態 為了要控制Web 2 0 21世紀的著作權法更加關注於對於整體科技的刑法化 造成近來對於各種搜尋引擎的攻訐 僅只是因為他們提供的連結可能已經有著作權 Fleischer並且指出Google 儘管大部分沒有爭議 便是運作在著作權的灰色地帶 譬如以商業模式經營的Google Books便公開展示了許多具有著作權的書籍 另外也展示無著作權的書籍作為其商業計畫的一部分 這一部份透過廣告為其帶來收益 但相反地 有論者指出 Google Books將這些有著作權的書籍很大一部份遮掩住 而將帶來購買的動機 並且成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支助 Fleischer的核心論點為 著作權對於網際網路而言是過時的 實行著作權所需花費的成本並不合理 相反地 商業經營模式需要去適應黑暗網路 darknet 存在的現實 21 文化觀點 编辑 知識自由 编辑 著作人與創意 编辑 另類法律論壇 Alternative Law Forum 的創辦人梁日明認為 現在的著作權制度乃植基於被認為是清楚而毫無疑問 但卻過於狹隘的 著作人 之定義而生 梁日明觀察到 著作人 這個概念被認為可以適用在任何文化與時空環境之中 然而 梁日明認為 著作人被認為是一個獨特而卓越的精神原創者 是歐洲於工業革命以後 為了要使著作人的人格在大量製造的商品中區隔出來而建構的概念 因此 著作乃係由原創的 著作人 所創造 並且與當時流行的財產權理論相結合 22 關於反著作權運動的批評 编辑著作權的倡導者 像是進步與自由基金會 Progress and Freedom Foundation 的Sumner M Redstone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 維亞康姆 MTV電視網和黑人娛樂電視台的主要擁有者 便認為 著作權可以藉由強迫發揮創造力來驅使經濟發展 著作權同時也是著作人和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他認為 所以被建議用來取代著作權保護的措施 在可行的營運模式中都不會被允許 因為假如無法確定獲得報酬 著作人將欠缺足夠的動機去創作 23 假如有一天你告訴牧場主人他所販售的牛奶將變成免費的商品 他將會停止繼續飼養乳牛 當消費者可以免費取得牛奶時 為什麼要養牛 23 洛杉磯時報專門報導好萊塢勞工與作品議題的編輯Richard Verrier 在文章中也表示 盜版行為將會傷害獨立製片公司 因為這些獨立製片公司並不像大型的大型電影公司一般 有能力承擔盜版的損失 24 獨立製片人Greg Carter 形容反著作權運動便像是 某個人走進你家 並且偷走你的家具 大型電影公司可以吸收這些損失 但像我這樣的人 我們並非百萬富翁 我們拼命的為每一塊錢 每五分錢 每一分錢奮鬥才能在這個市場中生存下去 24 相關條目 编辑秘密出版物 突破网络审查 公平處理 拷貝宣道教會 Warez參照 编辑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Understanding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PDF WIPO 6 7 2008年8月 原始内容 PDF 存档于2013 01 16 Leo Tolstoy Letter to the Free Age Press 1900 3 0 3 1 Rose Frank P2P Gets Legit The new Ascap Audionautes Wired September 2006 2012 06 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 09 07 Byfield Bruce FSF launches anti DRM campaign outside WinHEC 2006 Linux 2006年5月 2012 06 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 02 24 Sarno Sarno The Internet sure loves its outlaws Los Angeles Times 2007年4月 2012 06 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 08 21 Mitchell Dan Pirate Take Sweden The New York Times 2006年8月 2012 06 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3 21 Kim Melanie The Mouse that Roared Grey Tuesday Tech Law Advisor 2008年7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年7月4日 Werde Bill Defiant Downloads Rise From Underground The New York Times 2004年2月 2012 06 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2 15 Bangeman Eric Swedish prosecutors dump 4 000 legal docs on The Pi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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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ture Copyright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ulture vs Copyright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book by Anatoly Volynets The book is composed of dialogues of first graders and their teacher contemplations on cultural psychological economical and other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pyright war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thics wikia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对著作权的争议 amp oldid 7500056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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