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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簡稱外交特考外特,是中華民國錄用外交官國家考試,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的三等考試項目之一。

簡介

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1]

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中華民國外交部依據憲法捍衛主權及維護國家利益,致力推動繁榮臺灣外交政策以及強化國際地位之對外關係。[2]目前中華民國與世界15個主權國家擁有正式外交關係,其餘國家則因一個中國政策而不承認中華民國,但是中華民國與部分無邦交國家仍然維持往來,並視情形互設外交代表機構

2019年起增設國際法組[3],第一試除了「國文」、「綜合法政知識」及「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等共同考科外,專業科目則包括「外交實務英文寫作」、「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以及「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等。

基於國家永續發展及任務傳承之使命,中華民國外交部積極培養外交專業人才,每年透過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招聘不定人數的新科外交領事人員,成為代表國家的外交官

外交領事人員在訓練期間就有比照委任五等五級的津貼可領,月薪新臺幣4.3萬元;訓練期滿後調升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月薪約新臺幣5萬元。如果派赴駐外,月薪依駐在國物價水準而定,提供地域及專業加給。

應考資格

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為18歲至45歲中華民國國民,且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則為18至45歲中華民國國民,且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另需符合相關英語檢定測驗標準。[1]

考試科目

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三等考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第一試占60%,第二試占40%(集體口試、外語個別口試各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1]

任用及遷調

外交領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將接受為期半年之訓練,相關訓練課程包括:「外國語文課程」、「政策撰述課程」、「專業職能課程」、「通識課程」、「核心特質」及「實習」等。[4]

外交部訂有人員內外輪調制度。一般而言,外交領事人員在部內服務3年後,可調任駐外單位服務,在外館服務6年左右,即依規定調返部內。[5]

外語能力

外交人員需長期派駐國外,代表國家與他國互動,外國語言能力為其必要工具;故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的外國文部分是加重計分,佔筆試成績30%,故吸引不少具有外語背景的人才報考。

外交特考招考組別當中,以英文組最為穩定,每年都有一定人數的缺額;其他組別(如西班牙文組、日文組、德文組、阿拉伯文組等)每年招考名額不一。近年因應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所提出的新南向政策,增設東南亞語文組別,如越南文組及印尼文組等。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本考試簡介 - 考選部. 
  2. ^ 外交基本方針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0-05-24]. (原始内容于2020-12-15). 
  3. ^ 外交特考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增設國際法組 - 外交特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0-05-24]. (原始内容于2019-08-30). 
  4. ^ 附件7-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pdf (PDF). [失效連結]
  5. ^ 外交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 外交特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0-05-24]. (原始内容于2019-08-30).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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