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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佛訴肯塔基州案

史丹佛訴肯塔基州案(Stanford v. Kentucky,492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92 U.S. 361 (1989))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作成的判決,本判決認可對於犯罪時已經年滿16歲的罪犯科處死刑。本判決是在湯普森訴奧克拉荷馬州案(Thompson v. Oklahoma)判決作成後一年出爐,該判決認為對於犯罪時15歲的罪犯不能科處死刑,否則將構成殘忍而不尋常的刑罰。2003年時,肯塔基州長 Paul E. Patton 將凱文·史丹佛(Kevin Stanford)從死刑減為終身監禁,而聯邦最高法院於2年後作成的羅珀訴西蒙斯案判決所有的少年犯均應免於被科處死刑

史丹佛訴肯塔基州案
辩论:1989年3月27日
判决:1989年6月26日
案件全名凱文·史丹佛訴肯塔基州 (No. 87-5765);併 希斯·威爾金斯訴密蘇里州 (No. 87-6026)
引註案號492 U.S. 361
既往案件Stanford v. Kentucky: Judgment affirmed 734 S. W. 2d, at 792 (Kentucky Supreme Court), cert. granted, 488 U.S. 887 (1988) and Wilkins v. Missouri: 492 U.S. 361, 368, cert. granted, 487 U.S. 1233 (1988).
法庭判决
維持原判決,對於犯罪時16或17歲之罪犯科處死刑並不構成憲法第八修正案中所稱的「慘忍而不尋常的刑罰」。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安東寧·斯卡利亞
联名:安東尼·甘迺迪、威廉·藍奎斯特、拜倫·懷特、桑德拉·戴·奧康納 (除了第 IV-B 與 V 部分)
协同意见桑德拉·戴·奧康納
不同意见小威廉·布倫南
联名:哈利·布萊克蒙、瑟古德·馬歇爾、約翰·保羅·史蒂文斯
适用法条
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
被推翻
羅珀訴西蒙斯案, 543 U.S. 551 (2005)

本案背景 编辑

本案被告凱文·史丹佛於其大約17歲4個月時,因為在傑佛遜郡射殺了20歲的巴貝爾·波爾(Barbel Poore)而觸犯了殺人罪。史丹佛與其同夥在他們搶劫了一間加油站以後,便將在加油站內的職員巴貝爾強姦數次。他們之後載著她到加油站附近一處隱蔽的地點,接著史丹佛便朝其面部近距離先開一槍後,從其後腦再開一槍。這次搶劫總共搶了大約300盒香菸、2加侖的汽油以及一些現金。

在史丹佛被逮捕後,肯塔基州少年法院便進行聽訟,以決定是否將史丹佛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在考量其犯行之嚴重程度以及史丹佛過去少年犯罪的前科後,法院認為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對於史丹佛和整個社會較為有利。

史丹佛之後被判定成立殺人罪、一級強姦罪、一級強盜罪,並且被判處沒收贓款、死刑以及45年的有期徒刑。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維持了死刑判決,拒絕了史丹佛所主張「其基於憲法上的權利所應有之對待。」

該院認定,相關紀錄證明,「在少年司法體系中,並沒有適合上訴人的處置和待遇」,少年法院在史丹佛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決定上並沒有錯誤。

言詞辯論 编辑

本案於1989年3月27日進行言詞辯論,在進行辯論前,法院之友美北浸禮會、美國兒童福利聯盟以及西維吉尼亞教會提出了意見書希望本案判決獲得逆轉。而肯塔基檢察官以及數個其他州的檢察官則提出支持本案判決的意見書。

另外,法院之友美國律師協會、美國青少年精神病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Adolescent Psychiatry)、國際人權團體(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Group)和國際特赦組織也分別提出了意見書。

本件被告史丹佛和威爾金攻防的重點在對於犯罪時尚未成年之被告科處死刑,是否構成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所稱之「殘忍且不尋常的刑罰」[1]

參照 编辑

  1. ^ FindLaw for Legal Professionals: (Brief for) 492 U.S. 361 (Accessed 13-November-2007).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492&invol=36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史丹佛訴肯塔基州案,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2年7月9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stanford, kentucky, 英语, list,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1989, 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作成的判決, 本判決認可對於犯罪時.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2年7月9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史丹佛訴肯塔基州案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史丹佛訴肯塔基州案 Stanford v Kentucky 492 英语 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92 U S 361 1989 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作成的判決 本判決認可對於犯罪時已經年滿16歲的罪犯科處死刑 本判決是在湯普森訴奧克拉荷馬州案 Thompson v Oklahoma 判決作成後一年出爐 該判決認為對於犯罪時15歲的罪犯不能科處死刑 否則將構成殘忍而不尋常的刑罰 2003年時 肯塔基州長 Paul E Patton 將凱文 史丹佛 Kevin Stanford 從死刑減為終身監禁 而聯邦最高法院於2年後作成的羅珀訴西蒙斯案判決所有的少年犯均應免於被科處死刑 史丹佛訴肯塔基州案美国最高法院辩论 1989年3月27日判决 1989年6月26日案件全名凱文 史丹佛訴肯塔基州 No 87 5765 併 希斯 威爾金斯訴密蘇里州 No 87 6026 引註案號492 U S 361既往案件Stanford v Kentucky Judgment affirmed 734 S W 2d at 792 Kentucky Supreme Court cert granted 488 U S 887 1988 and Wilkins v Missouri 492 U S 361 368 cert granted 487 U S 1233 1988 法庭判决維持原判決 對於犯罪時16或17歲之罪犯科處死刑並不構成憲法第八修正案中所稱的 慘忍而不尋常的刑罰 最高法院法官首席大法官威廉 伦奎斯特联席大法官小威廉 J 布伦南 拜伦 怀特 瑟古德 马歇尔 哈利 布莱克蒙 约翰 P 史蒂文斯 桑德拉 戴 奥康纳 安东宁 斯卡利亚 安东尼 肯尼迪法庭意见多数意见安東寧 斯卡利亞联名 安東尼 甘迺迪 威廉 藍奎斯特 拜倫 懷特 桑德拉 戴 奧康納 除了第 IV B 與 V 部分 协同意见桑德拉 戴 奧康納不同意见小威廉 布倫南联名 哈利 布萊克蒙 瑟古德 馬歇爾 約翰 保羅 史蒂文斯适用法条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被推翻羅珀訴西蒙斯案 543 U S 551 2005 本案背景 编辑本案被告凱文 史丹佛於其大約17歲4個月時 因為在傑佛遜郡射殺了20歲的巴貝爾 波爾 Barbel Poore 而觸犯了殺人罪 史丹佛與其同夥在他們搶劫了一間加油站以後 便將在加油站內的職員巴貝爾強姦數次 他們之後載著她到加油站附近一處隱蔽的地點 接著史丹佛便朝其面部近距離先開一槍後 從其後腦再開一槍 這次搶劫總共搶了大約300盒香菸 2加侖的汽油以及一些現金 在史丹佛被逮捕後 肯塔基州少年法院便進行聽訟 以決定是否將史丹佛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 在考量其犯行之嚴重程度以及史丹佛過去少年犯罪的前科後 法院認為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對於史丹佛和整個社會較為有利 史丹佛之後被判定成立殺人罪 一級強姦罪 一級強盜罪 並且被判處沒收贓款 死刑以及45年的有期徒刑 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維持了死刑判決 拒絕了史丹佛所主張 其基於憲法上的權利所應有之對待 該院認定 相關紀錄證明 在少年司法體系中 並沒有適合上訴人的處置和待遇 少年法院在史丹佛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決定上並沒有錯誤 言詞辯論 编辑本案於1989年3月27日進行言詞辯論 在進行辯論前 法院之友美北浸禮會 美國兒童福利聯盟以及西維吉尼亞教會提出了意見書希望本案判決獲得逆轉 而肯塔基檢察官以及數個其他州的檢察官則提出支持本案判決的意見書 另外 法院之友美國律師協會 美國青少年精神病學會 American Society for Adolescent Psychiatry 國際人權團體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Group 和國際特赦組織也分別提出了意見書 本件被告史丹佛和威爾金攻防的重點在對於犯罪時尚未成年之被告科處死刑 是否構成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所稱之 殘忍且不尋常的刑罰 1 參照 编辑 FindLaw for Legal Professionals Brief for 492 U S 361 Accessed 13 November 2007 http caselaw lp findlaw com cgi bin getcase pl court US amp vol 492 amp invol 36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史丹佛訴肯塔基州案 amp oldid 6353819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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