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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Die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或die geschichtliche Schule der Rechtswissenschaft)是十九世纪初兴起于德意志地区的一个法学流派。其产生背景是古典主义思潮对近代自然法和理性法思潮的反动,强调法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规定性。

这一学派由萨维尼创立。萨维尼主张,法的发展只能追溯到民族精神(Volksgeist)那里。民族精神概念来自于黑格尔对其世界历史的观点的阐述。历史法学派的基本主张是:法(Recht)并非由立法者随意创制,而是作为民族意识中鲜活的信念——如同民族的语言、道德、风俗——被把握的。诚然,这种法信念也为立法者所颁布出来,但其发展和变化却深深植根于历史,是随着时代的变幻而有机发展的。因此,民族在实践中对法的不断变化的需求就成为了这种法信念的承担者。在这种发展不息的法体系中,法学家阶层被赋予了出任民族法意识之代表的任务,他们负责对现行法进行学术加工,将之呈现出来,并对之加以适用。[1]

罗马派和日耳曼派

在历史法学派中存在着罗马派和日耳曼派的对立。罗马派主张,已继受的罗马法与民族精神相一致。而日耳曼派雅各布·格林认为,早在继受罗马法之前,中世纪的德意志法便已经与德意志的民族精神相符合了。

历史法学派对于19世纪的德意志法学有着根本性的影响。在萨维尼的追随者中,普赫塔和温特沙伊德沿着罗马派的道路将潘德克顿法学或“概念法学”演绎至登峰造极,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而耶林则逐渐放弃了概念法学的路径,开始关注法与社会现实的关系。而关于民族精神应以何种方式呈现并发展的争论在法典化结束之后仍然继续,甚至到了1910年代还在法学家之间存在重大的分歧。[2]

凯尔森在其一般国家学理论中将法归于实证国家的纯粹法理论,从而拒斥历史法学派的主张。[3]

批评

马克思古斯塔夫·胡果英语Gustav Hugo是历史法学派的“祖师爷(Altvater)”,然后批评胡果歪曲了康德理性批判的含义,不该用非理性的东西(即历史)来为实证的东西(即现实)作辩解。[4]

参考资料

  1. ^ Friedrich Carl v. Savigny, Vom Beruf unsrer Zeit fü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4, in: Stern (Hrsg.) a.a.O., S. 69ff., 73f., 78f.
  2. ^ H.Kantorowicz, Volksgeist und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
  3. ^ Manfred Pascher: Einführung in den Neukantianismus. München 1997. UTB 1962. S. 155
  4. ^ 胡果曲解了自己的老师康德,他认为,因为我们不能认识真实的事物,所以只要不真实的事物存在着,我们就会合乎逻辑地承认它完全有效。胡果是一个否认事物的必然本质的怀疑主义者,因此他就像霍夫曼那样对待事物的偶然现象。所以,他根否不想证明,实证的事物是合乎理性的;相反,他力图证明,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胡果自鸣得意地从各方面搬出证据,以便证明下列论点是显而易见的,即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必然性都是不能使各种实证的制度,例如所有制、国家制度、婚姻等等,具有生命力;这些制度甚至是同理性相矛盾的;人们至多只能在拥护或者反对这些制度的问题上空发议论而已。我们决不应该把这一方法归咎于胡果的偶然的个性,其实,这是他的原则的方法,这是历史学派的坦率而天真的、无所顾忌的方法。如果说实证的事物之所以应当有效,就因为它是实证的,那么我就必须证明,实证的事物之所以有效,并非因为它是合乎理性的;除了证明不合理性的事物是实证的,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实证的事物不是由于理性,而是违背理性而存在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办法能更清楚地证明这一点呢?假如理性是衡量实证的事物的尺度,那么实证的事物就不会是衡量理性的尺度。见马克思:《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全集》第二卷

文献

  • Paul Koschaker: Europa und das römische Recht. 4. Auflage, München 1966. S.254-290.
  • Franz 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deutschen Entwicklung. 2. Auflage. Göttingen 1967. S.348-430.
  • Hans Schlosser: Grundzüge der Neueren Privatrechtsgeschichte. Rechtsentwicklungen im europäischen Kontext. 10. Auflage. Heidelberg 2005. S. 143-169.
  • Gunter Wesener: Zu den Anfängen der Historischen Rechtsschule romanistischer Richtung in Österreich, vornehmlich zu Ludwig Arndts von Arnesberg (1803-1878), in: Grundlagen der österreichischen Rechtskultur. Festschrift für Werner Ogris zum 75. Geburtstag (Wien-Köln-Weimar 2010) S. 577-599.

历史法学派,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 或die, geschichtliche, schule, rechtswissenschaft, 是十九世纪初兴起于德意志地区的一个法学流派, 其产生背景是古典主义思潮对近代自然法和理性法思潮的反动, 强调法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规定性, 这一学派由萨维尼创立, 萨维尼主张, 法的发展只能追溯到民族精神, volksgeist, 那里, 民族精神概念来自于黑格尔对其世界历史的观点的阐述, 的基本主张是, recht, 并非由立法者随意创制, 而是作为民. 历史法学派 Die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 或die geschichtliche Schul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是十九世纪初兴起于德意志地区的一个法学流派 其产生背景是古典主义思潮对近代自然法和理性法思潮的反动 强调法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规定性 这一学派由萨维尼创立 萨维尼主张 法的发展只能追溯到民族精神 Volksgeist 那里 民族精神概念来自于黑格尔对其世界历史的观点的阐述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主张是 法 Recht 并非由立法者随意创制 而是作为民族意识中鲜活的信念 如同民族的语言 道德 风俗 被把握的 诚然 这种法信念也为立法者所颁布出来 但其发展和变化却深深植根于历史 是随着时代的变幻而有机发展的 因此 民族在实践中对法的不断变化的需求就成为了这种法信念的承担者 在这种发展不息的法体系中 法学家阶层被赋予了出任民族法意识之代表的任务 他们负责对现行法进行学术加工 将之呈现出来 并对之加以适用 1 目录 1 罗马派和日耳曼派 2 批评 3 参考资料 4 文献罗马派和日耳曼派 编辑在历史法学派中存在着罗马派和日耳曼派的对立 罗马派主张 已继受的罗马法与民族精神相一致 而日耳曼派雅各布 格林认为 早在继受罗马法之前 中世纪的德意志法便已经与德意志的民族精神相符合了 历史法学派对于19世纪的德意志法学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在萨维尼的追随者中 普赫塔和温特沙伊德沿着罗马派的道路将潘德克顿法学或 概念法学 演绎至登峰造极 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 而耶林则逐渐放弃了概念法学的路径 开始关注法与社会现实的关系 而关于民族精神应以何种方式呈现并发展的争论在法典化结束之后仍然继续 甚至到了1910年代还在法学家之间存在重大的分歧 2 凯尔森在其一般国家学理论中将法归于实证国家的纯粹法理论 从而拒斥历史法学派的主张 3 批评 编辑马克思说古斯塔夫 胡果 英语 Gustav Hugo 是历史法学派的 祖师爷 Altvater 然后批评胡果歪曲了康德理性批判的含义 不该用非理性的东西 即历史 来为实证的东西 即现实 作辩解 4 参考资料 编辑 Friedrich Carl v Savigny Vom Beruf unsrer Zeit fu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4 in Stern Hrsg a a O S 69ff 73f 78f H Kantorowicz Volksgeist und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 Manfred Pascher Einfuhrung in den Neukantianismus Munchen 1997 UTB 1962 S 155 胡果曲解了自己的老师康德 他认为 因为我们不能认识真实的事物 所以只要不真实的事物存在着 我们就会合乎逻辑地承认它完全有效 胡果是一个否认事物的必然本质的怀疑主义者 因此他就像霍夫曼那样对待事物的偶然现象 所以 他根否不想证明 实证的事物是合乎理性的 相反 他力图证明 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 胡果自鸣得意地从各方面搬出证据 以便证明下列论点是显而易见的 即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必然性都是不能使各种实证的制度 例如所有制 国家制度 婚姻等等 具有生命力 这些制度甚至是同理性相矛盾的 人们至多只能在拥护或者反对这些制度的问题上空发议论而已 我们决不应该把这一方法归咎于胡果的偶然的个性 其实 这是他的原则的方法 这是历史学派的坦率而天真的 无所顾忌的方法 如果说实证的事物之所以应当有效 就因为它是实证的 那么我就必须证明 实证的事物之所以有效 并非因为它是合乎理性的 除了证明不合理性的事物是实证的 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 实证的事物不是由于理性 而是违背理性而存在以外 还有什么别的办法能更清楚地证明这一点呢 假如理性是衡量实证的事物的尺度 那么实证的事物就不会是衡量理性的尺度 见马克思 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 全集 第二卷文献 编辑Paul Koschaker Europa und das romische Recht 4 Auflage Munchen 1966 S 254 290 Franz 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unter besonderer Berucksichtigung der deutschen Entwicklung 2 Auflage Gottingen 1967 S 348 430 Hans Schlosser Grundzuge der Neueren Privatrechtsgeschichte Rechtsentwicklungen im europaischen Kontext 10 Auflage Heidelberg 2005 S 143 169 Gunter Wesener Zu den Anfangen der Historischen Rechtsschule romanistischer Richtung in Osterreich vornehmlich zu Ludwig Arndts von Arnesberg 1803 1878 in Grundlagen der osterreichischen Rechtskultur Festschrift fur Werner Ogris zum 75 Geburtstag Wien Koln Weimar 2010 S 577 599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历史法学派 amp oldid 7593502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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