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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律令

養老律令》(養老律令ようろうりつりょう yōrō ritsuryō)是古代日本的基本法典,是由十卷十二篇的與十卷三十篇的令組成律令法。《養老律令》是日本養老二年(718年)起藤原不比等開始根據《大宝律令》做了一些修訂而成。自孝謙天皇天平宝字元年(757年)開始施行,然而到了平安時代,《養老律令》的規範開始與實際的社會經濟狀況不符,雖然通過編撰格式日语格式來彌補,但到了平安時代中期,《養老律令》已幾乎變成了空殼。不過日本一直沒有宣布廢除《養老律令》,直到明治維新開始才於1868年廢止《養老律令》,施行期間大約是1100年,[1]是日本史上歷史施行最久的明文法令。《養老律令》的律已大半散佚,令大部分尚存於《令義解日语令義解》中。

沿革 编辑

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01年)藤原不比等等人制定了大寶律令,之後不比等等人仍繼續編輯修訂律令,以使律令內容更適合日本的國情 (慶雲改革日语慶雲の改革)。[2]元正天皇養老2年(718年)藤原不比等完成十卷的律與十卷的令,但是720年不比等去世,使得律令的修訂工作暫停。孝謙天皇統治時期在藤原仲麻呂倡議下,藤原不比等編繩的律令於757年正式生效,[2]《養老律令》雖然在某些篇目 (如:戶令)進行了重要修改,但總體上並無重大差異,主要差異在於用詞、表述以及對法律缺陷的修正。

到了平安時代,《養老律令》的規範開始與實際的社會經濟狀況不符,使得律令內容難以實行。桓武天皇的時代颁布刪定律令・刪定令格日语刪定律令,以彌補律令的缺失,但9世纪初随即因頻繁發生争议,被以造成民心不定为由废止。此后日本不再編撰律令,改以颁布格式补全律令的缺失。到了平安時代中期,《養老律令》已幾乎變成了空殼,例如律令規範的二官八省中央體制,被攝關院政幕府等令外體制取代;班田租庸調律令制度也不再實施。

明治維新後,明治政府於1868年(明治元年)制定了《臨時刑律》 ,並於1870年制定了《新律綱領》。《新律綱領》僅修改了《養老律令》律的部分,可以說是律令的恢復。1873年日本開始引入歐洲刑法體系,著手修改法律和條例。1880年《刑法》 頒布,中華法系中「律」這一法律術語被現代法律體系的「刑法」所取代。

意義 编辑

《養老律令》與《大寶律令》並沒有重大差異,因此即使在《養老律令》生效之後,政治運作沒有重大改變。《養老律令》的重要性可以結合其施行時的政治局勢來理解,由於一直統治中央政府的聖武上皇於756年去世,政府內部多個派系開始爭奪領導權,其中藤原仲麻吕與孝謙天皇合作,開始快速崛起。在這種情況下,《養老律令》的實施,是為了利用仲麻呂祖父不比等的功績,宣告其繼承不比等的政治遺產,以支持仲麻呂政權,存在著促進穩定的政治意圖。

另一方面,《大寶律令》據開始施行已過去半個世紀,有些學者積極評價《養老律令》為律令制度重組的一部分,以更好地適應日本的國情。此外,直到近代早期,《養老律令》仍被視為律法的典範。江戶幕府在編纂《公事方御定書》時,不僅參考了武家法日语武家法 (御成敗式目建武式目日语建武式目)的先例,也參考了《養老律令》。[3]

篇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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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名例律 上
  • 第二 名例律 下
  • 第三 衛禁律、職制律
  • 第四 戶婚律
  • 第五 廄庫律、擅興律
  • 第六 賊盜律
  • 第七 鬪訟律
  • 第八 詐偽律
  • 第九 雜律
  • 第十 捕亡律、斷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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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官位令
  • 第二 職員令、後宮職員令、東宮職員令、家令職員令
  • 第三 神祇令、僧尼令
  • 第四 戶令、田令、賦役令、學令
  • 第五 選敘令、繼嗣令、考課令、祿令
  • 第六 宮衛令、軍防令
  • 第七 儀制令、衣服令、營繕令
  • 第八 公式令
  • 第九 倉庫令、廄牧令、醫疾令、假寧令、喪葬令
  • 第十 關市令、捕亡令、獄令、雜令

參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野村忠夫「養老律令」項 『国史大辞典 14』 吉川弘文館、1993年。
  2. ^ 2.0 2.1 永原慶二監修『岩波 日本史辞典』岩波書店 1999年
  3. ^ 新田一郎「律と刑法の間――刑法前史遠望」『井上正仁先生古希祝賀論文集』 p26。

養老律令, ようろうりつりょう, yōrō, ritsuryō, 是古代日本的基本法典, 是由十卷十二篇的律與十卷三十篇的令組成律令法, 是日本養老二年, 718年, 起藤原不比等開始根據, 大宝律令, 做了一些修訂而成, 自孝謙天皇天平宝字元年, 757年, 開始施行, 然而到了平安時代, 的規範開始與實際的社會經濟狀況不符, 雖然通過編撰格式, 日语, 格式, 來彌補, 但到了平安時代中期, 已幾乎變成了空殼, 不過日本一直沒有宣布廢除, 直到明治維新開始才於1868年廢止, 施行期間大約是1100年, 是日本. 養老律令 養老律令 ようろうりつりょう yōrō ritsuryō 是古代日本的基本法典 是由十卷十二篇的律與十卷三十篇的令組成律令法 養老律令 是日本養老二年 718年 起藤原不比等開始根據 大宝律令 做了一些修訂而成 自孝謙天皇天平宝字元年 757年 開始施行 然而到了平安時代 養老律令 的規範開始與實際的社會經濟狀況不符 雖然通過編撰格式 日语 格式 來彌補 但到了平安時代中期 養老律令 已幾乎變成了空殼 不過日本一直沒有宣布廢除 養老律令 直到明治維新開始才於1868年廢止 養老律令 施行期間大約是1100年 1 是日本史上歷史施行最久的明文法令 養老律令 的律已大半散佚 令大部分尚存於 令義解 日语 令義解 中 目录 1 沿革 2 意義 3 篇目 3 1 律 3 2 令 4 參見 5 參考資料沿革 编辑文武天皇大寶元年 701年 藤原不比等等人制定了大寶律令 之後不比等等人仍繼續編輯修訂律令 以使律令內容更適合日本的國情 慶雲改革 日语 慶雲の改革 2 元正天皇養老2年 718年 藤原不比等完成十卷的律與十卷的令 但是720年不比等去世 使得律令的修訂工作暫停 孝謙天皇統治時期在藤原仲麻呂倡議下 藤原不比等編繩的律令於757年正式生效 2 養老律令 雖然在某些篇目 如 戶令 進行了重要修改 但總體上並無重大差異 主要差異在於用詞 表述以及對法律缺陷的修正 到了平安時代 養老律令 的規範開始與實際的社會經濟狀況不符 使得律令內容難以實行 桓武天皇的時代颁布刪定律令 刪定令格 日语 刪定律令 以彌補律令的缺失 但9世纪初随即因頻繁發生争议 被以造成民心不定为由废止 此后日本不再編撰律令 改以颁布格式补全律令的缺失 到了平安時代中期 養老律令 已幾乎變成了空殼 例如律令規範的二官八省中央體制 被攝關 院政 幕府等令外體制取代 班田 租庸調等律令制度也不再實施 明治維新後 明治政府於1868年 明治元年 制定了 臨時刑律 並於1870年制定了 新律綱領 新律綱領 僅修改了 養老律令 律的部分 可以說是律令的恢復 1873年日本開始引入歐洲刑法體系 著手修改法律和條例 1880年 刑法 頒布 中華法系中 律 這一法律術語被現代法律體系的 刑法 所取代 意義 编辑 養老律令 與 大寶律令 並沒有重大差異 因此即使在 養老律令 生效之後 政治運作沒有重大改變 養老律令 的重要性可以結合其施行時的政治局勢來理解 由於一直統治中央政府的聖武上皇於756年去世 政府內部多個派系開始爭奪領導權 其中藤原仲麻吕與孝謙天皇合作 開始快速崛起 在這種情況下 養老律令 的實施 是為了利用仲麻呂祖父不比等的功績 宣告其繼承不比等的政治遺產 以支持仲麻呂政權 存在著促進穩定的政治意圖 另一方面 大寶律令 據開始施行已過去半個世紀 有些學者積極評價 養老律令 為律令制度重組的一部分 以更好地適應日本的國情 此外 直到近代早期 養老律令 仍被視為律法的典範 江戶幕府在編纂 公事方御定書 時 不僅參考了武家法 日语 武家法 御成敗式目 建武式目 日语 建武式目 的先例 也參考了 養老律令 3 篇目 编辑律 编辑 第一 名例律 上 第二 名例律 下 第三 衛禁律 職制律 第四 戶婚律 第五 廄庫律 擅興律 第六 賊盜律 第七 鬪訟律 第八 詐偽律 第九 雜律 第十 捕亡律 斷獄律令 编辑 第一 官位令 第二 職員令 後宮職員令 東宮職員令 家令職員令 第三 神祇令 僧尼令 第四 戶令 田令 賦役令 學令 第五 選敘令 繼嗣令 考課令 祿令 第六 宮衛令 軍防令 第七 儀制令 衣服令 營繕令 第八 公式令 第九 倉庫令 廄牧令 醫疾令 假寧令 喪葬令 第十 關市令 捕亡令 獄令 雜令參見 编辑律令 律令制 日本律令制 大宝律令參考資料 编辑 野村忠夫 養老律令 項 国史大辞典 14 吉川弘文館 1993年 2 0 2 1 永原慶二監修 岩波 日本史辞典 岩波書店 1999年 新田一郎 律と刑法の間 刑法前史遠望 井上正仁先生古希祝賀論文集 p26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養老律令 amp oldid 8010542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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