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6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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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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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06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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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0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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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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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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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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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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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立法缘由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第一条是“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2]
实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法律于2006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立法历程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6年8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6年8月27日,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公布,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法律于2006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立法历程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6年8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6年8月27日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公布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现状 施行中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目录 1 立法缘由 2 实施 3 参见 4 参考文献立法缘由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的第一条是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推进依法治国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1 2 实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的最后一条是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2 参见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参考文献 编辑 1 0 1 1 1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 08 27 Wikidata Q18836127 中文 Wikidata Q18836127 2 0 2 1 2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8月27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6月10日 nbsp 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amp oldid 7535302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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