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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英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縮寫STCW),經過多次修正案後稱為《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英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係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針對300至500總噸位以上於近岸與遠洋國際航行的商船船員相關訓練、發證、資格及設置相關標準來規範。對於為各締約國政府,該國政府有義務達到或者超過本公約所設置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的最低標準。

比較特殊的是,本公約第X條規定適用於非締約國船舶所進出的是締約國港口。該條要求各締約國在必要的限度內管制措施允許所有船籍之船舶,以確保非締約國船籍比締約國船旗有較優惠的待遇[1]。(意即避免締約國另外給予非締約國較其他締約國更低的標準,主要為了維持所有國際之航海人員最低標準,故採相互承認之方式);也因此因非締約國船籍(如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之文件)可能產生的難處亦因該條約而廣泛的被採納[原創研究?],統計至2000年12月止,共有135個《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締約國,並顯示已有全球航運船舶總噸位的97.53%適用該公約。

歷史 编辑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是首先對於航海人員其培訓、發證和當值海員之基本國際水準之要求。由於過去商船的高級、普通船員培訓、發證及當值都是由各國政府自行認證,通常並無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結果,即使是大多數的國際航運業,其標準和程序都差距甚大。

1978年,國際海事組織英國倫敦通過本公約決議,並於1984年開始生效;又於1995年大會修正案中大幅修正相關條約,通稱《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1995年修正案》。

2010年6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修正案於菲律賓馬尼拉召開,針對《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1995年修正案》原條目,增修並修訂其海事類職業適任能力、基本電機能力、機艙暨船橋資源管理、船舶保全能力及海員休息時數等各方面。並訂於2012年1月1日進入緩衝期(開始實施)、2017年1月1日起開始硬性規定(正式生效)。

目錄 编辑

A部分《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附錄所規定之強制性標準
  • 第I章 關於總則之標準
  • 第II章 船長及艙面部門之標準
  • 第III章 輪機部門之標準
  • 第IV章 無線電人員之標準
  • 第V章 特定型式船舶人員特殊培訓要求標準
  • 第VI章 應急、職業安全、醫療照護及求生職能之標準
  • 第VII章 另一發證方式之標準
  • 第VIII章 當值標準
B部分 有關《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附錄之建議指南
  • 有關公約條款之指南
  • 有關《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附錄之指南
  • 第I章 有關總則之指南
  • 第II章 有關船長及艙面部門之指南
  • 第III章 有關輪機部門之指南
  • 第IV章 有關無線電通信及無線電人員之指南
  • 第V章 有關特定型式船舶人員特殊培訓之要求指南
  • 第VI章 有關應急、職業安全、醫療照護及求生職能之指南
  • 第VII章 有關另一發證方式之指南
  • 第VIII章 有關當值之指南

註釋 编辑

  1. ^ 簽署之締約國需為聯合國成員。

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0年12月17日, 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英文,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standards, training, certification, watchkeeping, seafarers, 縮寫, stcw, 經過多次修正案後稱為, 1978年及其修正案, 英文, international, conve.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0年12月17日 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英文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縮寫 STCW 經過多次修正案後稱為 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 英文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係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針對300至500總噸位以上於近岸與遠洋國際航行的商船船員相關訓練 發證 資格及設置相關標準來規範 對於為各締約國政府 該國政府有義務達到或者超過本公約所設置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的最低標準 比較特殊的是 本公約第X條規定適用於非締約國船舶所進出的是締約國港口 該條要求各締約國在必要的限度內管制措施允許所有船籍之船舶 以確保非締約國船籍比締約國船旗有較優惠的待遇 1 意即避免締約國另外給予非締約國較其他締約國更低的標準 主要為了維持所有國際之航海人員最低標準 故採相互承認之方式 也因此因非締約國船籍 如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之文件 可能產生的難處亦因該條約而廣泛的被採納 原創研究 統計至2000年12月止 共有135個 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締約國 並顯示已有全球航運船舶總噸位的97 53 適用該公約 歷史 编辑 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是首先對於航海人員其培訓 發證和當值海員之基本國際水準之要求 由於過去商船的高級 普通船員培訓 發證及當值都是由各國政府自行認證 通常並無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 結果 即使是大多數的國際航運業 其標準和程序都差距甚大 1978年 國際海事組織於英國倫敦通過本公約決議 並於1984年開始生效 又於1995年大會修正案中大幅修正相關條約 通稱 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1995年修正案 2010年6月 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修正案於菲律賓馬尼拉召開 針對 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1995年修正案 原條目 增修並修訂其海事類職業適任能力 基本電機能力 機艙暨船橋資源管理 船舶保全能力及海員休息時數等各方面 並訂於2012年1月1日進入緩衝期 開始實施 2017年1月1日起開始硬性規定 正式生效 目錄 编辑A部分 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附錄所規定之強制性標準第I章 關於總則之標準 第II章 船長及艙面部門之標準 第III章 輪機部門之標準 第IV章 無線電人員之標準 第V章 特定型式船舶人員特殊培訓要求標準 第VI章 應急 職業安全 醫療照護及求生職能之標準 第VII章 另一發證方式之標準 第VIII章 當值標準B部分 有關 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及其附錄之建議指南有關公約條款之指南 有關 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附錄之指南 第I章 有關總則之指南 第II章 有關船長及艙面部門之指南 第III章 有關輪機部門之指南 第IV章 有關無線電通信及無線電人員之指南 第V章 有關特定型式船舶人員特殊培訓之要求指南 第VI章 有關應急 職業安全 醫療照護及求生職能之指南 第VII章 有關另一發證方式之指南 第VIII章 有關當值之指南註釋 编辑 簽署之締約國需為聯合國成員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amp oldid 7651097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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