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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琛

赵琛(1899年—1969年),谱名懿琛,字韵逸浙江省东阳县巍山人。中华民国法学家。[1]

趙琛

生平 编辑

赵琛出生于一个书香门第。早年为东阳中学旧制第一届毕业生,后赴日本明治大学学习法律。在浙江同乡会,赵琛结识了沈钧儒等人,并同汤恩伯义结金兰。1924年获硕士学位回国。1925年加入中国国民党。赵琛历任安徽省立法政专门学校、上海私立法政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政治大学法学院等校教授。当时,沈钧儒在上海筹办私立法科大学,聘赵琛出任法律系主任。1928年,赵琛在上海与沈均儒等五人组成了联合法律事务所,兼任律师。[1]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抵制日货”运动掀起。上海南京路“三友实业社”出售日货,一些青年警告他们将日货限期交出,否则将向该店投炸弹,这些青年遂遭租界巡捕房逮捕,移送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处理。赵琛为这些青年义务担任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上海申报》、《新闻报》等详细刊载了此事,赵琛由此而闻名。1932年,国民政府改组,孙科立法院院长,在中华书局看见赵琛的《新刑法原理》等多部著作,很欣赏赵琛。经孙科推荐,国民政府任命赵琛为立法院立法委员,简拔一级(文官中的最高级别)。同时,赵琛在南京的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任教授。[1]

1936年,赵琛任南京中央警官学校教授。1935年,赵琛参与制订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起草了《刑事法典》。赵琛负责参与起草的《刑法》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赵琛被称为“刑法权威”。赵琛原来在上海及南京各大专院校任教时撰写的《刑法总则》讲稿,经过多次修订,194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成为全中国法律院校教本。1942年,赵琛出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1943年,获聘为中央训练团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司法组导师,因起草及考订重要法规有功,获授景星勋章抗日战争结束后,赵琛获授抗战胜利勋章[1]

1946年,南京首都高等法院成立,赵琛任推事兼院长,任内参与审理了汉奸溥侗殷汝耕王荫泰梅思平周佛海林柏生等案。[1]

1948年12月,赵琛任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12月29日,趙琛代理司法行政部務。[2]:87621949年4月,赵琛改任广州大学岭南大学教授。1949年9月赴台湾,任国立台湾大学陆军大学、军法学校、政工干校教授。1951年1月,任行政院设计委员会委员兼司法组召集人。1952年,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1]

1969年,赵琛逝世。[1]

著作 编辑

  • 《监狱学》
  • 《行政法》
  • 《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1939年)
  • 《赵琛法学论著选》
  • 《新刑法原理》
  • 《刑法總則》
  • 《刑法分則實用》
  • 《行政法總論》
  • 《行政法各論》
  • 主编《新编最新六法全书》[1]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赵琛(1899—1969),中国东阳,2012-12-17. [2013-06-15]. (原始内容于2013-07-31). 
  2. ^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韓信夫、姜克夫主編:《中華民國史大事記》(全十二卷,共十二冊),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7月
司法职务
前任:
朱煥彪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1952年—1969年
繼任:
王建今

趙琛, 提示, 目標頁面不存在, 參數所指定的目標頁面不存在, 建議更正成存在頁面或直接建立下列一個頁面, 建立前請先搜尋是否有合適的存在頁面可以取代, 順治進士, 此条目的主題是中华民国法学家, 关于清朝顺治年间进士, 請見, 順治進士, 赵琛, 1899年, 1969年, 谱名懿琛, 字韵逸, 浙江省东阳县巍山人, 中华民国法学家, 生平, 编辑赵琛出生于一个书香门第, 早年为东阳中学旧制第一届毕业生, 后赴日本明治大学学习法律, 在浙江同乡会, 赵琛结识了沈钧儒等人, 并同汤恩伯义结金兰, 1924年获硕士学. 提示 目標頁面不存在 參數所指定的目標頁面不存在 建議更正成存在頁面或直接建立下列一個頁面 建立前請先搜尋是否有合適的存在頁面可以取代 趙琛 順治進士 此条目的主題是中华民国法学家 关于清朝顺治年间进士 請見 趙琛 順治進士 赵琛 1899年 1969年 谱名懿琛 字韵逸 浙江省东阳县巍山人 中华民国法学家 1 趙琛生平 编辑赵琛出生于一个书香门第 早年为东阳中学旧制第一届毕业生 后赴日本明治大学学习法律 在浙江同乡会 赵琛结识了沈钧儒等人 并同汤恩伯义结金兰 1924年获硕士学位回国 1925年加入中国国民党 赵琛历任安徽省立法政专门学校 上海私立法政大学 东吴大学法学院 政治大学法学院等校教授 当时 沈钧儒在上海筹办私立法科大学 聘赵琛出任法律系主任 1928年 赵琛在上海与沈均儒等五人组成了联合法律事务所 兼任律师 1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 抵制日货 运动掀起 上海南京路 三友实业社 出售日货 一些青年警告他们将日货限期交出 否则将向该店投炸弹 这些青年遂遭租界巡捕房逮捕 移送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处理 赵琛为这些青年义务担任律师 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 上海 申报 新闻报 等详细刊载了此事 赵琛由此而闻名 1932年 国民政府改组 孙科任立法院院长 在中华书局看见赵琛的 新刑法原理 等多部著作 很欣赏赵琛 经孙科推荐 国民政府任命赵琛为立法院立法委员 简拔一级 文官中的最高级别 同时 赵琛在南京的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任教授 1 1936年 赵琛任南京中央警官学校教授 1935年 赵琛参与制订了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起草了 刑事法典 赵琛负责参与起草的 刑法 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赵琛被称为 刑法权威 赵琛原来在上海及南京各大专院校任教时撰写的 刑法总则 讲稿 经过多次修订 194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成为全中国法律院校教本 1942年 赵琛出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 1943年 获聘为中央训练团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司法组导师 因起草及考订重要法规有功 获授景星勋章 抗日战争结束后 赵琛获授抗战胜利勋章 1 1946年 南京的首都高等法院成立 赵琛任推事兼院长 任内参与审理了汉奸溥侗 殷汝耕 王荫泰 梅思平 周佛海 林柏生等案 1 1948年12月 赵琛任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 12月29日 趙琛代理司法行政部務 2 87621949年4月 赵琛改任广州大学 岭南大学教授 1949年9月赴台湾 任国立台湾大学 陆军大学 军法学校 政工干校教授 1951年1月 任行政院设计委员会委员兼司法组召集人 1952年 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 1 1969年 赵琛逝世 1 著作 编辑 监狱学 行政法 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 1939年 赵琛法学论著选 新刑法原理 刑法總則 刑法分則實用 行政法總論 行政法各論 主编 新编最新六法全书 1 参考文献 编辑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赵琛 1899 1969 中国东阳 2012 12 17 2013 06 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 07 31 李新總主編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 韓信夫 姜克夫主編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全十二卷 共十二冊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年7月 司法职务前任 朱煥彪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952年 1969年 繼任 王建今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趙琛 amp oldid 6791010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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