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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英

許世英(1872年9月10日-1964年10月13日)[1],字静仁,号俊人安徽省秋浦县(今东至县)人。清末民初政治人物,曾任中華民國国务總理[2]

許世英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872年9月10日
 大清安徽省池州府秋浦縣
逝世1964年10月13日(1964歲-10-13)(91歲)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
墓地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第一公墓第一區第5排
国籍 中華民國
政党 中國國民黨
学历清光绪丁卯科拔贡
职业政治人物

生平

清末经历

許世英生于一个富裕的地主家庭。光緒十七年(1891年)中秀才,此后两次乡試落第。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选丁酉科拔貢,同年参加礼部廷试,得一等。翌年,以七品京官分发刑部广西司,历任副主稿、主稿。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任直隸司主稿。此後,在四川省任职,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升任刑部六品主事。[2]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10月,清朝设立巡警部門,经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厅丞朱启钤推薦,許世英被任命为该厅行政处佥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年末大考(京察),获一等,以四品任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4月,受東三省总督徐世昌任用,从事創設東三省司法機構的準備工作。翌年,任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期间和日本駐奉天領事广田弘毅、副領事有田八郎相熟。[2]

宣統二年(1910年)春,許世英奉命和徐謙到欧美各国考查司法和監獄情况,并在华盛顿参加了第八届萬國監獄暨司法制度會議。歸国後,曾任山西提法使,宣統三年(1911年)11月任山西布政使。他支持袁世凱,同山西巡撫張錫鑾等人联名吁请宣統帝退位。[2]

归属皖系

 
民国之精华》中的交通總長許世英

民国元年(1912年)5月,经張錫鑾推薦,袁世凱任命許世英为大理院院長。此后,其历任陸徵祥內閣趙秉鈞內閣段祺瑞臨時內閣的司法总長,任内确立了中国律师制度。他还从事政党活動,和徐謙等人组织国民共進会,後来该会同其他党派合组国民党。民国二年(1913年)3月,宋教仁遇刺身亡,作为国民党員,許世英以司法总长身份阻挠宋教仁遇刺案的审理调查,被革命派的黄興严词糾弹。[2][3]

同年10月,許世英转任奉天省民政長。民国三年(1914年)春,成为约法会议议员。获授少卿加中卿衔,二等嘉禾章。[4]5月,任福建民政長(後来改称巡按使)。因和福建護軍使李厚基不睦,于民国五年(1916年)4月辞任。[2][3]

袁世凱死後,許世英因为地緣关系,加入段祺瑞领导的皖系。民国五年6月,任内務总長,7月任交通总長。在府院之争中,他因在津浦铁路購車舞弊案[5]中被控受贿而辞职,由權量暂代。5月4日,许世英被京師高等檢察廳检察长杨荫杭傳訊,不久被国务会议宣告无罪。民国七年(1918年),他任中国同意大利合办的華意銀行總裁。[2][3]

就任国務总理

 
中国名人录(第三版)》中的许世英照片

民国十年(1921年)9月,许世英任安徽省長。民国十二年(1923年),因坚持裁撤安武军而和安徽督理馬聯甲发生衝突,被迫辞任。同年2月至11月,担任航空署督办。民国十三年(1924年)10月,许世英奉段祺瑞之命会见孫文,商议讨伐直系之事。[2][3]

此後,馮玉祥等人发动北京政变,許世英任善後会議秘書長。民国十三年12月之后,段祺瑞作为临时执政主持国务会议,国務总理一职被暂时取消。民国十四年(1925年)12月26日,国務总理重设,由許世英擔任。在组织內閣时,許世英企图拉中国国民党人士入阁,結果未能获得国民党人士的支持。翌年2月15日,許世英辞任国务总理。5月,段祺瑞被迫下野,許世英随其逃往上海。后来,他因参与组织反对孙传芳的苏浙皖联合会而遭通缉,遂逃往香港[2][3]

 
最新支那要人传》中的许世英照片

在国民政府的活動

民国十七年(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0月,許世英获起用为賑務委員会委員長,组织中国全国的社会救济事業。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2月,任中国駐日本大使。

1937年3月9日,駐日大使許世英回國述後抵上海,發表談話稱:「外交應居於主動,以發揚正義為目的。」[6]:53817月盧溝橋事件後,负责同日本进行交涉。经过德国调停,許世英同日本不断交涉,直到南京陷落。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月20日,許世英归国[2][3]

归国後,許世英任国民政府的全国賑災委員会主管,再度负责组织社会救济事業。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2月,改任中央救济準備金保管委員会委員長。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获授国民政府高等顾问。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4月23日,國民政府特任許世英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蒙藏委員會委員長[6]:8340。同時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蒙藏選舉事務所監督。民國37年(1948年)12月辞任後,他移居香港。民国三十九年(1950年),迁居台湾,任总統府资政。民國四十四年(1955年),参加孙立人案调查委员会。民國四十九年(1960年),遞補當選為安徽省至德縣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2]

民國五十三年(1964年)10月13日,许世英病逝于台北,享年92岁(满91歲)。[2]

著作

  • 《治闽公牍》
  • 《黄山揽胜集》

参考文献

  1. ^ 生卒年月據許世英口述,冷楓撰,《許世英回憶錄》,臺北:人間世月刊社,1966,頁5。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鄭則民「許世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民国人物传 第7卷. 中華書局. 1993. ISBN 7-101-01052-0. 
  3. ^ 3.0 3.1 3.2 3.3 3.4 3.5 劉寿林等編. 民国職官年表.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4. ^ 此少卿加中卿衔,二等嘉禾章见《约法会议纪录》,第125页
  5. ^ 1917年春,津浦铁路管理局(设在今天津北站)曝出一件全国性舞弊丑闻,本来只需120万元就能购得的200个火车货车车厢,局长王家俭,副局长盛文颐,总务处长童临川,竟然花了430万元的租金与一个不存在的美国公司“华美公司”签订了15年的租赁合同。据1917年3月16日《大公报》称,中英公司代表梅尔斯根据津浦铁路借款合同,认为津浦铁路租车购车以至购买铁路器材,必须优先通过中英公司。而铁路局通过所谓华美公司(实际上不存在),违反了当年修建铁路时的合同规定,所以梅尔斯通过英国公使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抗议。外交部立即转给交通部许世英,要求马上查办。经过调查举证,法庭认定王家俭、盛文颐、童临川三人利用租车购车舞弊事实成立,均被判处7年徒刑。这成为铁路局成立以来最大的贪污舞弊案,作為交通部总长的许世英受到牵连,于5月4日被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杨荫杭传讯,不久被国务会议宣告无罪。儘管如此,许世英仍然辞去了交通部总长职务,杨荫杭亦于兩年後辞职南归。(1917年津浦铁路管理局租车购车舞弊丑闻,北方网,2004年8月5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 6.0 6.1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相关条目

延伸阅读

[]

  《海上名人傳·許雋人》,出自《海上名人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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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4月 - 194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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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英, 1872年9月10日, 1964年10月13日, 字静仁, 号俊人, 安徽省秋浦县, 今东至县, 清末民初政治人物, 曾任中華民國国务總理, 个人资料性别男出生1872年9月10日, 大清安徽省池州府秋浦縣逝世1964年10月13日, 1964歲, 91歲,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墓地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第一公墓第一區第5排国籍, 中華民國政党, 中國國民黨学历清光绪丁卯科拔贡职业政治人物经历, 秀才刑部广西司副主稿刑部直隸司主稿刑部六品主事巡警總廳行政處僉事奉天高等審判廳廳丞山西提法使, 布政使大理院院長司. 許世英 1872年9月10日 1964年10月13日 1 字静仁 号俊人 安徽省秋浦县 今东至县 人 清末民初政治人物 曾任中華民國国务總理 2 許世英个人资料性别男出生1872年9月10日 大清安徽省池州府秋浦縣逝世1964年10月13日 1964歲 10 13 91歲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墓地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第一公墓第一區第5排国籍 中華民國政党 中國國民黨学历清光绪丁卯科拔贡职业政治人物经历 秀才刑部广西司副主稿刑部直隸司主稿刑部六品主事巡警總廳行政處僉事奉天高等審判廳廳丞山西提法使 布政使大理院院長司法總長奉天民政長約法会议议员 福建巡按使內務總長 交通總長華意銀行總裁安徽省省長航空署督辦 善後會議 籌備處秘書長內閣總理國民政府賑務委員會委員長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國民政府高等顧問行政政務委員兼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總統府資政著作 治閩公牘 黃山攬勝集 目录 1 生平 1 1 清末经历 1 2 归属皖系 1 3 就任国務总理 1 4 在国民政府的活動 2 著作 3 参考文献 4 相关条目 5 延伸阅读生平 编辑清末经历 编辑 許世英生于一个富裕的地主家庭 光緒十七年 1891年 中秀才 此后两次乡試落第 光緒二十三年 1897年 选丁酉科拔貢 同年参加礼部廷试 得一等 翌年 以七品京官分发刑部广西司 历任副主稿 主稿 光绪二十五年 1899年 任直隸司主稿 此後 在四川省任职 光緒二十八年 1902年 升任刑部六品主事 2 光緒三十一年 1905年 10月 清朝设立巡警部門 经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厅丞朱启钤推薦 許世英被任命为该厅行政处佥事 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 年末大考 京察 获一等 以四品任用 光緒三十三年 1907年 4月 受東三省总督徐世昌任用 从事創設東三省司法機構的準備工作 翌年 任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 期间和日本駐奉天領事广田弘毅 副領事有田八郎相熟 2 宣統二年 1910年 春 許世英奉命和徐謙到欧美各国考查司法和監獄情况 并在华盛顿参加了第八届萬國監獄暨司法制度會議 歸国後 曾任山西提法使 宣統三年 1911年 11月任山西布政使 他支持袁世凱 同山西巡撫張錫鑾等人联名吁请宣統帝退位 2 归属皖系 编辑 民国之精华 中的交通總長許世英 民国元年 1912年 5月 经張錫鑾推薦 袁世凱任命許世英为大理院院長 此后 其历任陸徵祥內閣 趙秉鈞內閣 段祺瑞臨時內閣的司法总長 任内确立了中国律师制度 他还从事政党活動 和徐謙等人组织国民共進会 後来该会同其他党派合组国民党 民国二年 1913年 3月 宋教仁遇刺身亡 作为国民党員 許世英以司法总长身份阻挠宋教仁遇刺案的审理调查 被革命派的黄興严词糾弹 2 3 同年10月 許世英转任奉天省民政長 民国三年 1914年 春 成为约法会议议员 获授少卿加中卿衔 二等嘉禾章 4 5月 任福建民政長 後来改称巡按使 因和福建護軍使李厚基不睦 于民国五年 1916年 4月辞任 2 3 袁世凱死後 許世英因为地緣关系 加入段祺瑞领导的皖系 民国五年6月 任内務总長 7月任交通总長 在府院之争中 他因在津浦铁路購車舞弊案 5 中被控受贿而辞职 由權量暂代 5月4日 许世英被京師高等檢察廳检察长杨荫杭傳訊 不久被国务会议宣告无罪 民国七年 1918年 他任中国同意大利合办的華意銀行總裁 2 3 就任国務总理 编辑 中国名人录 第三版 中的许世英照片 民国十年 1921年 9月 许世英任安徽省長 民国十二年 1923年 因坚持裁撤安武军而和安徽督理馬聯甲发生衝突 被迫辞任 同年2月至11月 担任航空署督办 民国十三年 1924年 10月 许世英奉段祺瑞之命会见孫文 商议讨伐直系之事 2 3 此後 馮玉祥等人发动北京政变 許世英任善後会議秘書長 民国十三年12月之后 段祺瑞作为临时执政主持国务会议 国務总理一职被暂时取消 民国十四年 1925年 12月26日 国務总理重设 由許世英擔任 在组织內閣时 許世英企图拉中国国民党人士入阁 結果未能获得国民党人士的支持 翌年2月15日 許世英辞任国务总理 5月 段祺瑞被迫下野 許世英随其逃往上海 后来 他因参与组织反对孙传芳的苏浙皖联合会而遭通缉 遂逃往香港 2 3 最新支那要人传 中的许世英照片 在国民政府的活動 编辑 民国十七年 1928年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 10月 許世英获起用为賑務委員会委員長 组织中国全国的社会救济事業 民国二十五年 1936年 2月 任中国駐日本大使 1937年3月9日 駐日大使許世英回國述後抵上海 發表談話稱 外交應居於主動 以發揚正義為目的 6 53817月盧溝橋事件後 负责同日本进行交涉 经过德国调停 許世英同日本不断交涉 直到南京陷落 民国二十七年 1938年 1月20日 許世英归国 2 3 归国後 許世英任国民政府的全国賑災委員会主管 再度负责组织社会救济事業 民国二十七年 1938年 12月 改任中央救济準備金保管委員会委員長 民國三十四年 1945年 获授国民政府高等顾问 民國三十六年 1947年 4月23日 國民政府特任許世英為行政院政務委員 兼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6 8340 同時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蒙藏選舉事務所監督 民國37年 1948年 12月辞任後 他移居香港 民国三十九年 1950年 迁居台湾 任总統府资政 民國四十四年 1955年 参加孙立人案调查委员会 民國四十九年 1960年 遞補當選為安徽省至德縣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2 民國五十三年 1964年 10月13日 许世英病逝于台北 享年92岁 满91歲 2 著作 编辑维基语录上的許世英语录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 許世英 治闽公牍 黄山揽胜集 参考文献 编辑 生卒年月據許世英口述 冷楓撰 許世英回憶錄 臺北 人間世月刊社 1966 頁5 2 00 2 01 2 02 2 03 2 04 2 05 2 06 2 07 2 08 2 09 2 10 2 11 鄭則民 許世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民国人物传 第7卷 中華書局 1993 ISBN 7 101 01052 0 3 0 3 1 3 2 3 3 3 4 3 5 劉寿林等編 民国職官年表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 101 01320 1 此少卿加中卿衔 二等嘉禾章见 约法会议纪录 第125页 1917年春 津浦铁路管理局 设在今天津北站 曝出一件全国性舞弊丑闻 本来只需120万元就能购得的200个火车货车车厢 局长王家俭 副局长盛文颐 总务处长童临川 竟然花了430万元的租金与一个不存在的美国公司 华美公司 签订了15年的租赁合同 据1917年3月16日 大公报 称 中英公司代表梅尔斯根据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认为津浦铁路租车购车以至购买铁路器材 必须优先通过中英公司 而铁路局通过所谓华美公司 实际上不存在 违反了当年修建铁路时的合同规定 所以梅尔斯通过英国公使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抗议 外交部立即转给交通部许世英 要求马上查办 经过调查举证 法庭认定王家俭 盛文颐 童临川三人利用租车购车舞弊事实成立 均被判处7年徒刑 这成为铁路局成立以来最大的贪污舞弊案 作為交通部总长的许世英受到牵连 于5月4日被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杨荫杭传讯 不久被国务会议宣告无罪 儘管如此 许世英仍然辞去了交通部总长职务 杨荫杭亦于兩年後辞职南归 1917年津浦铁路管理局租车购车舞弊丑闻 北方网 2004年8月5日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0 6 1 李新總主編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 韓信夫 姜克夫主編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相关条目 编辑許世英內閣延伸阅读 编辑 编 海上名人傳 許雋人 出自 海上名人傳 在维基共享资源阅览影像 中國 北京政府 前任 創設 大理院院長1912年5月 7月 繼任 章宗祥前任 王式通 司法总長1912年7月 1913年9月 繼任 汪守珍前任 王揖唐 内務总長1916年6月 7月 繼任 孫洪伊前任 汪大燮 交通总長1916年7月 1917年5月 繼任 权量前任 徐謙 司法总長 署理 1922年11月 1923年1月 繼任 王正廷前任 黄郛 国務总理1925年12月26日 1926年2月15日 繼任 賈德耀 中華民國 国民政府 前任 羅良鑑 蒙藏委員会委員長1947年4月 1948年12月 繼任 白雲梯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許世英 amp oldid 7557341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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