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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綱領

《訓政綱領》,是1928年中华民国宣布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并依此为指导制定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历史 编辑

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通过《訓政綱領》。

内容 编辑

全文如下:[1]

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之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完成全民政治,制定如左之纲领: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条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第三条 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以立宪政之基础。

第四条 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第五条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一册,1941年版

訓政綱領, 是1928年中华民国宣布实施的纲领性文件, 并依此为指导制定了1931年,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目录, 历史, 内容, 参见, 参考文献历史, 编辑1928年10月3日, 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通过, 内容, 编辑全文如下, 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 依照建国大纲之训政时期, 训练国民使用政权, 至宪政开始完成全民政治, 制定如左之纲领,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 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 代表国民大会, 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条,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 以政. 訓政綱領 是1928年中华民国宣布实施的纲领性文件 并依此为指导制定了1931年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目录 1 历史 2 内容 3 参见 4 参考文献历史 编辑1928年10月3日 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通过 訓政綱領 内容 编辑全文如下 1 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 依照建国大纲之训政时期 训练国民使用政权 至宪政开始完成全民政治 制定如左之纲领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 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 代表国民大会 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条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 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第三条 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 罢免 创制 复决四种政权 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 以立宪政之基础 第四条 治权之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试 监察五项 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 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第五条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 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参见 编辑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参考文献 编辑 中央训练团编 中华民国法规辑要 第一册 1941年版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訓政綱領 amp oldid 7104273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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