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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apparent authority),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使本人對相對人負責,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而要注意的是,表見代理只有在「意定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於法定代理時無適用的可能。[1]表見代理的種類,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和「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

這通常是發生在本人就代理權進行「限制」或「撤回」的情況,但是相對人對於該情形就卻無法從外觀得知,而誤以為無權代理人仍具有完整的代理權。中華民國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所指的即為此種情形。

構成要件

  • 代理權的限制與撤回
    • 代理權的限制:此乃本人對於代理權進行一部的限制,而若是代理人仍就該限制之部分行使代理權,將造成無權代理的情形。
    • 代理權的撤回:亦即本人就該代理權之全部予以撤回,此時代理權歸於消滅。若代理人仍然行使該等代理權,將導致無權代理的結果。
  • 相對人係屬善意

法律效果

倘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7條,本人不得以代理權之欠缺對抗善意的相對人。然而因其仍為無權代理之一種,故在本人為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以前,相對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催告權」及「撤回權」。

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中華民國民法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此即屬於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意思就是說,第三人將因為本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代理權授與之外觀,而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進而與其從事法律行為。此時,為了保護第三人的信賴,並維護交易安全,故應使本人對於相對人負起授權人的責任。

構成要件

  • 代理權存在的外觀
  1. 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這種情況又稱為「表示授權」或「表見授權」,意即本人根本從未授與代理權給無權代理人,但卻對外表示其有授權與他人,此時該他人若行使該代理權,則會造成無權代理的情形。
  2. 明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此種情況又稱為「容忍授權」。也就是本人容忍無權代理人行使其從未授與的代理權之情形。
  • 相對人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

法律效果

於此種情況下,依民法169條之規定,本人亦應負起授權人的責任,而此種責任應為履行責任,而非損害賠償責任。又此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縱使本人無故意或過失,亦要負責。[2]另外,要本人負此責任,必須要第三人(相對人)對此有所主張才行,法院不得逕將法律上的效果,歸屬於第三人。[3]又此亦為無權代理的態樣之一,故在本人未承認以前,相對人仍得行使其「催告權」及「撤回權」。

參考資料

  1. ^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2012號判例[永久失效連結]
  2. ^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1424號判例[永久失效連結]
  3. ^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2130號判例[永久失效連結]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表見代理, 此条目論述以台湾為主, 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apparent, authority, 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 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 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應使本人對相對人負責, 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而要注意的是, 只有在, 意定代理, 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於法定代理時無適用的可能, 的種類, 主要可以分為兩種, 代理權繼續存在的, 代理權授與的, 目录. 此条目論述以台湾為主 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表見代理 apparent authority 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 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 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應使本人對相對人負責 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而要注意的是 表見代理只有在 意定代理 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於法定代理時無適用的可能 1 表見代理的種類 主要可以分為兩種 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 和 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目录 1 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 1 1 構成要件 1 2 法律效果 2 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2 1 構成要件 2 2 法律效果 3 參考資料 4 相關條目 5 外部連結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 编辑這通常是發生在本人就代理權進行 限制 或 撤回 的情況 但是相對人對於該情形就卻無法從外觀得知 而誤以為無權代理人仍具有完整的代理權 中華民國民法第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 不在此限 所指的即為此種情形 構成要件 编辑 代理權的限制與撤回 代理權的限制 此乃本人對於代理權進行一部的限制 而若是代理人仍就該限制之部分行使代理權 將造成無權代理的情形 代理權的撤回 亦即本人就該代理權之全部予以撤回 此時代理權歸於消滅 若代理人仍然行使該等代理權 將導致無權代理的結果 相對人係屬善意法律效果 编辑 倘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7條 本人不得以代理權之欠缺對抗善意的相對人 然而因其仍為無權代理之一種 故在本人為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以前 相對人仍然可以行使其 催告權 及 撤回權 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编辑中華民國民法169條規定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 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此即屬於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意思就是說 第三人將因為本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代理權授與之外觀 而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 進而與其從事法律行為 此時 為了保護第三人的信賴 並維護交易安全 故應使本人對於相對人負起授權人的責任 構成要件 编辑 代理權存在的外觀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 這種情況又稱為 表示授權 或 表見授權 意即本人根本從未授與代理權給無權代理人 但卻對外表示其有授權與他人 此時該他人若行使該代理權 則會造成無權代理的情形 明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 此種情況又稱為 容忍授權 也就是本人容忍無權代理人行使其從未授與的代理權之情形 相對人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法律效果 编辑 於此種情況下 依民法169條之規定 本人亦應負起授權人的責任 而此種責任應為履行責任 而非損害賠償責任 又此屬於一種 無過失責任 縱使本人無故意或過失 亦要負責 2 另外 要本人負此責任 必須要第三人 相對人 對此有所主張才行 法院不得逕將法律上的效果 歸屬於第三人 3 又此亦為無權代理的態樣之一 故在本人未承認以前 相對人仍得行使其 催告權 及 撤回權 參考資料 编辑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2012號判例 永久失效連結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1424號判例 永久失效連結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2130號判例 永久失效連結 相關條目 编辑無權代理外部連結 编辑表見代理之要件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表見代理 amp oldid 7290658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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