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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訴天下雜誌案

自由時報訴天下雜誌案,是臺灣媒體史上第一個大眾媒體業者控告同業的訴訟案件,起於1997年《自由時報》控告《天下雜誌》,最後1999年《自由時報》敗訴定讞

歷史 编辑

1997年7月1日,《天下雜誌》第194期的〈封面故事〉報導,臺灣報業「傳聞」《自由時報》贈閱率達30%[1]。《自由時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天下雜誌》總編輯殷允芃、撰稿人刁曼蓬、撰稿人游常山涉嫌《中華民國刑法》「加重誹謗罪」。《自由時報》總編輯特別助理吳俊彥說,該報總編輯陳進榮及執行副社長俞國基曾經接受《天下雜誌》專訪,並針對該報贈閱率及贈閱數量作說明,但《天下雜誌》並無引用,他懷疑《天下雜誌》是因「早有定見」而不刊登該報的說明[2]

1998年1月中,臺北地方法院召開本案辯論庭,《自由時報》董事長吳阿明說,《天下雜誌》對《自由時報》內容的批評,《自由時報》當然會檢討;但說《自由時報》發行量有將近30%(將近30萬份)為贈閱,是對他17年辦報生涯與《自由時報》一千多位員工造成很大的傷害,請《天下雜誌》拿出「證據」。殷允芃說,攸關百萬發行量的報業結構改變是影響深遠的公共議題,贈閱促銷是國內外產業慣用的手法;例如臺灣《電腦上班族》(PC Office)雜誌與英國泰晤士報》皆然,但其品質或名譽並未受損;因為臺灣尚未建立公正的發行量稽核組織,所以《天下雜誌》該文陳述30萬份是「報界推論、說法和傳聞」。《天下雜誌》委任律師羅明通答辯時說,《天下雜誌》記者已經廣泛收集派報業者的收費單據,他們的合理推論就不能被否認;至於《自由時報》發行量的「真相」,由於證據都在《自由時報》手上,「上帝不知道,庭上不知道,只有自訴人(《自由時報》)知道」[3]。1998年1月22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法官梁耀鑌以「該文主要在報導三大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的行銷策略」、「報業競爭可受公評」等六項理由,宣判殷允芃、刁曼蓬、游常山等被告均無罪;《自由時報》發表聲明,不服一審判決,將提起上訴[3]

1999年12月30日上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自由時報》敗訴定讞,被告均無罪。二審判決指出:《天下雜誌》報導媒體的行銷及競爭策略,其報導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與公眾利益有關;為了貫徹《中華民國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必須證明該文真正具有惡意,否則應該推定該文是善意報導;《天下雜誌》在刊登該文之前已經經過合理查證及平衡報導,既然《自由時報》不能證明被告有罪,法院自然應該判決被告無罪;該文的爭議點在於《自由時報》的發行量及贈閱率,但《自由時報》始終無法提出該報的發行量及贈閱率的依據,法院自然無從判斷該文內容是否有誤,法院自然應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如果《自由時報》認為《天下雜誌》報導錯誤、對該報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亦係民事損害賠償問題,與刑事誹謗罪構成要件不相當[4]

參考資料 编辑

  1. ^ 刁曼蓬、游常山,〈「第一」大報,金子打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天下雜誌》第194期(1997年7月號),1997年7月1日出刊。
  2. ^ 韓嵩齡,〈林榮三為何怒告殷允芃? 自由時報卯上天下雜誌的真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商業周刊》第507期,1997年8月11日出刊。
  3. ^ 3.0 3.1 滕淑芬 文、薛繼光 圖,〈咱們法庭見!──第四權的罪與罰〉,《光華雜誌》1998年3月號第096頁。
  4. ^ 江元慶. 控告天下誹謗案 自由時報敗訴確定. 聯合晚報. 1999-12-30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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