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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德語:freie Beweiswürdigung,英語: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日语:自由心証),大陸又称之为内心确信制度。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1]

「自由心證」這個翻譯是直接借用自日文,將其理解為「自主心證」較不容易誤會其本意。

內容 编辑

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是謂證據的證明力。法官根據某證據的證明力的強弱,決定是否採用該證據以作成判決。在這之前,法官必須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獨自在心中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理解證據所代表的意義,以評估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過程就是「自由心證」。

與自由心證主義相對的證據原則是法定證據主義。

「自由心證」一詞,出現在《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中:「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2]另外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中規定有:「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3]

歷史沿革 编辑

法定證據主義 编辑

與自由心證主義相對的證據原則是法定證據主義,又稱為形式證據制度。這種制度以法律規定了證據的證明力,例如:被告在法庭上的自白被認為是「證據之王」,而證言的可信度方面,男子優於女子貴族優於平民僧侶優於俗人。因此,法官無須仰賴自己的學識、經驗,僅須依法計算證據的證明力即可作出判決。

法定證據主義的優點是可避免法官的武斷,缺點是有害於人權,這是因為原告會對被告施以拷問,以從其口中取得被認為是「證據之王」的自白。

相關制度 编辑

證據能力之有無 编辑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4]

補強法則 编辑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4]

上訴、非常上訴或再審 编辑

上訴,嚴格來說,是指普通上訴,是當事人認為原法院的事實調查有誤,或法律見解有誤,即可針對原法院的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非常上訴,是相對於普通上訴,並非常態而言。非常上訴是針對確定判決(俗稱定讞),認為原法院的判決的法律見解有誤,而提起的,非常上訴制度只存在於刑事案件。

刑事再審,也是針對確定判決(俗稱定讞),認為原法院的判決的事實調查有誤,而提起的。

民事再審,也是針對確定判決(俗稱定讞),認為原法院的判決的事實調查有誤,或法律見解有誤,而提起的。

在此,由於「自由心證」是將事實涵攝到法律的過程。漏未調查事實證據(刑訴第379條第10款[5]),到底屬於事實還是法律,最高法院見解不一,導致當事人無論是提起非常上訴還是再審,均被駁回,求助無門,學者對此有所批評。(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再審之章節。)

參考文獻 编辑

  1. ^ 葉志飛《刑事訴訟自由心證主義之研究》
  2. ^ 民事訴訟法§222. law.moj.gov.tw. [2024-02-22]. (原始内容于2024-02-22) (中文(臺灣)). 
  3. ^ 刑事訴訟法§155. law.moj.gov.tw. [2024-02-22]. (原始内容于2024-02-22) (中文(臺灣)). 
  4. ^ 4.0 4.1 刑事訴訟法§156. law.moj.gov.tw. [2024-02-22]. (原始内容于2024-02-22) (中文(臺灣)). 
  5. ^ 刑事訴訟法§379. law.moj.gov.tw. [2024-02-22]. (原始内容于2024-02-22) (中文(臺灣)). 

自由心證, 此条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6年9月10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德語, freie, beweiswürdigung, 英語, free, evaluation, evidence, 日语. 此条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6年9月10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自由心證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自由心證 德語 freie Beweiswurdigung 英語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日语 自由心証 大陸又称之为内心确信制度 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 是指 证据之证明力 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 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 所謂 自由 是指法官不受詐欺 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 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 而所謂 心證 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事實之真偽 的過程 所以自由心證 並非恣意妄為 而必須依法為之 1 自由心證 這個翻譯是直接借用自日文 將其理解為 自主心證 較不容易誤會其本意 目录 1 內容 2 歷史沿革 2 1 法定證據主義 3 相關制度 3 1 證據能力之有無 3 2 補強法則 3 3 上訴 非常上訴或再審 4 參考文獻內容 编辑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 是謂證據的證明力 法官根據某證據的證明力的強弱 決定是否採用該證據以作成判決 在這之前 法官必須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 獨自在心中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理解證據所代表的意義 以評估證據的證明力 這個過程就是 自由心證 與自由心證主義相對的證據原則是法定證據主義 自由心證 一詞 出現在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中 法院為判決時 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 應記明於判決 2 另外在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中規定有 證據之證明力 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3 歷史沿革 编辑法定證據主義 编辑 與自由心證主義相對的證據原則是法定證據主義 又稱為形式證據制度 這種制度以法律規定了證據的證明力 例如 被告在法庭上的自白被認為是 證據之王 而證言的可信度方面 男子優於女子 貴族優於平民 僧侶優於俗人 因此 法官無須仰賴自己的學識 經驗 僅須依法計算證據的證明力即可作出判決 法定證據主義的優點是可避免法官的武斷 缺點是有害於人權 這是因為原告會對被告施以拷問 以從其口中取得被認為是 證據之王 的自白 相關制度 编辑證據能力之有無 编辑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第1項 被告之自白 非出於強暴 脅迫 利誘 詐欺 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且與事實相符者 得為證據 4 補強法則 编辑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4 上訴 非常上訴或再審 编辑 上訴 嚴格來說 是指普通上訴 是當事人認為原法院的事實調查有誤 或法律見解有誤 即可針對原法院的判決 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非常上訴 是相對於普通上訴 並非常態而言 非常上訴是針對確定判決 俗稱定讞 認為原法院的判決的法律見解有誤 而提起的 非常上訴制度只存在於刑事案件 刑事再審 也是針對確定判決 俗稱定讞 認為原法院的判決的事實調查有誤 而提起的 民事再審 也是針對確定判決 俗稱定讞 認為原法院的判決的事實調查有誤 或法律見解有誤 而提起的 在此 由於 自由心證 是將事實涵攝到法律的過程 漏未調查事實證據 刑訴第379條第10款 5 到底屬於事實還是法律 最高法院見解不一 導致當事人無論是提起非常上訴還是再審 均被駁回 求助無門 學者對此有所批評 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再審之章節 參考文獻 编辑 葉志飛 刑事訴訟自由心證主義之研究 民事訴訟法 222 law moj gov tw 2024 02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 02 22 中文 臺灣 刑事訴訟法 155 law moj gov tw 2024 02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 02 22 中文 臺灣 4 0 4 1 刑事訴訟法 156 law moj gov tw 2024 02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 02 22 中文 臺灣 刑事訴訟法 379 law moj gov tw 2024 02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 02 22 中文 臺灣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自由心證 amp oldid 8192393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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