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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其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La Convention contre la torture et autres peines ou traitements cruels, inhumains ou dégradants (des Nations Unie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是在聯合國之下的國際人權公約,其目的是要防止世界上繼續存在有酷刑或其他相似的行為。該公約並要求各個締約國必須在其管轄的領域內,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且禁止各締約國將人送回可能使該人遭受到酷刑的國家。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類型國際人權公約
起草完成日1984年12月10日[1]
簽署日1984年12月10日
簽署地點紐約
生效日1987年6月26日[1]
生效條件20個簽署國通過[2]
簽署者76[1]
締約方146[1]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3]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的締約國
  已簽署且已批准
  已簽署但尚未批准
  尚未簽署獲批准

公約的全文在1984年12月10日於聯合國大會通過,接著就有20個國家簽署。[1]其於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1]而為了紀念這個公約,所以6月26日這一天便為「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直到2008年12月為止,已經有146個國家為此公約的締約國,另外有10個國家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1]

概要

本公約的架構是依循著《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來,其中包含了33個條文,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第1到16條)定義了什麼是酷刑(第1條),並且要求各締約國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第2條)而這些措施包含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罪行(第4條)、採取各種必要措施,確定該國對其國民遭受或實施上述的罪行有管轄權(第5條)、保證將此種罪行作為可引渡罪行列入將來相互之間締結的每項引渡條約。(第8條)、並且在施用酷刑之人無法被引渡時,對該人建立普遍管轄(第5條)。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有適當理由認為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已發生酷刑行為或是接受到有人申訴其受到酷刑時,其主管當局立即進行公正的調查(第12、13條),並且使受害者享有可強制執行的賠償(第14條)。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其訴訟程序中,任何業經確定為酷刑而取得的證據不被援用(第15條),同時並且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充分理由相信其於該國將受到酷刑的國家。(第3條)

每一締約國應保證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在該國管轄的任何領土內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許未達第1條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並且調查所有在其管轄領域內對於此類行為的指控。

第二部分(第17到24條)涉及報告並監督各個締約國就本公約施行的情形與階段。其創設了禁止酷刑委員會(第17條),並賦予其調查任何經常性施行酷刑的指控之權力(第20條)。其亦創設了一個選擇性的爭端解決機制(第21條)且允許各締約國在任何時候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議在該國管轄下聲稱因該締約國違反本公約條款而受害的個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來文。(第22條)

第三部分(第25到33條)涉及到本公約的批准、生效和修正。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締約國間就本公約的適用或解是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第30條)

主要部分

酷刑的定義

公約的第1條定義酷刑為:

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 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項

未達第1條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行為在公約第16條之下仍可能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約的第2條明文禁止酷刑,並且要求各締約國採取有效的方法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而這種禁止是絕對且不得減損的禁止,「沒有任何例外情形」[5]可以正當化酷刑的施用,即便是戰爭、戰爭的威脅、國內政治不安、緊急狀態、恐怖行為、暴力犯罪等任何可能造成衝突的行為皆然。[6]酷刑不能以保護公眾安全或是避免緊急危難之名而被正當化。[6]更不能將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7]酷刑的禁止將於各締約國的所有有效管轄的領域以及其有效控制的領域適用[6]在公約生效後,此種禁止已經被承認為國際習慣法之一[6]

禁止「驅逐」

本公約第三條禁止各締約國驅逐、遣返或引渡任何人到「充分理由相信其於該國將受到酷刑」的國家[8]委員會更進一步的說明,此種禁止驅逐、遣返或引渡的國家不僅是可能會對該人施以酷刑的國家,還包含可能將驅逐、遣返或引渡至上述國家的國家。[9]

酷刑公約的簽署國

參與者 簽署 批准, 加入 (a), 繼承 (d)
阿富汗 1985年2月4日 1987年4月1日
阿爾巴尼亞 . 1994年5月11日 a
阿爾及利亞 1985年11月26日 1989年9月12日
安道爾 2002年8月5日 2006年9月22日
安地卡及巴布達 . 1993年7月19日 a
阿根廷 1985年2月4日 1986年9月24日
亞美尼亞 . 1993年9月13日 a
澳洲 1985年12月10日 1989年8月8日
奧地利 1985年3月14日 1987年7月29日
亞塞拜然 . 1996年8月16日 a
巴哈馬 2008年12月16日
巴林 . 1998年3月6日 a
孟加拉 . 1998年10月5日 a
白俄羅斯 1985年12月19日 1987年3月13日
比利時 1985年2月4日 1999年6月25日
貝里斯 . 1986年3月17日 a
貝南 . 1992年3月12日 a
波利維亞 1985年2月4日 1999年4月12日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1993年9月1日 d
波札那 2000年9月8日 2000年9月8日
巴西 1985年9月23日 1989年9月28日
保加利亞 1986年6月10日 1986年12月16日
布基納法索 . 1999年1月4日 a
蒲隆地 . 1993年2月18日 a
柬埔寨 . 1992年10月15日 a
喀麥隆 . 1986年12月19日 a
加拿大 1985年8月23日 1987年6月24日
維德角 . 1992年6月4日 a
查德 . 1995年6月9日 a
智利 1987年9月23日 1988年9月30日
中國 1986年12月12日 1988年10月4日
哥倫比亞 1985年4月10日 1987年12月8日
科摩洛 2000年9月22日 .
剛果 . 2003年7月30日 a
哥斯大黎加 1985年2月4日 1993年11月11日
科特迪瓦 . 1995年12月18日 a
克羅埃西亞 . 1992年10月12日 d
古巴 1986年1月27日 1995年5月17日
賽普勒斯 1985年10月9日 1991年7月18日
捷克 . 1993年2月22日 d
剛果 . 1996年3月18日 a
丹麥 1985年2月4日 1987年5月27日
吉布地 . 2002年11月5日 a
多明尼加 1985年2月4日 .
厄瓜多爾 1985年2月4日 1988年3月30日
埃及 . 1986年6月25日 a
薩爾瓦多 . 1996年6月17日 a
赤道幾內亞 . 2002年10月8日 a
愛沙尼亞 . 1991年10月21日 a
衣索比亞 . 1994年3月14日 a
芬蘭 1985年2月4日 1989年8月30日
法國 1985年2月4日 1986年2月18日
加彭 1986年1月21日 2000年9月8日
甘比亞 1985年10月23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10月26日 a
德國 1986年10月13日 1990年10月1日
迦納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希臘 1985年2月4日 1988年10月6日
瓜地馬拉 . 1990年1月5日 a
幾內亞 1986年5月30日 1989年10月10日
幾內亞比紹 2000年9月12日 .
蓋亞那 1988年1月25日 1988年5月19日
教廷 . 2002年6月26日 a
宏都拉斯 . 1996年12月5日 a
匈牙利 1986年11月28日 1987年4月15日
冰島 1985年2月4日 1996年10月23日
印度 1997年10月14日 .
印尼 1985年10月23日 1998年10月28日
伊朗 1992年9月28日 2002年4月11日
以色列 1986年10月22日 1991年10月3日
義大利 1985年2月4日 1989年1月12日
日本 . 1999年6月29日 a
約旦 . 1991年11月13日 a
哈薩克 . 1998年8月26日 a
肯亞 . 1997年2月21日 a
科威特 . 1996年3月8日 a
吉爾吉斯 . 1997年9月5日 a
拉脫維亞 . 1992年4月14日 a
黎巴嫩 . 2000年10月5日 a
賴索托 . 2001年11月12日 a
賴比瑞亞 . 2004年9月22日 a
利比亞 . 1989年5月16日 a
列支敦士登 1985年6月27日 1990年11月2日
立陶宛 . 1996年2月1日 a
盧森堡 1985年2月22日 1987年9月29日
馬達加斯加 2001年10月1日 2005年12月13日
馬拉威 . 1996年6月11日 a
馬爾地夫 . 2004年4月20日 a
馬利 . 1999年2月26日 a
馬爾他 . 1990年9月13日 a
茅利塔尼亞 . 2004年11月17日 a
模里西斯 . 1992年12月9日 a
墨西哥 1985年3月18日 1986年1月23日
摩納哥 . 1991年12月6日 a
蒙古 . 2002年1月24日 a
蒙特尼哥羅 . 2006年10月23日 d
摩洛哥 1986年1月8日 1993年6月21日
莫三比克 . 1999年9月14日 a
那米比亞 . 1994年11月28日 a
諾魯 2001年11月12日 .
尼泊爾 . 1991年5月14日 a
荷蘭 1985年2月4日 1988年12月21日
紐西蘭 1986年1月14日 1989年12月10日
尼加拉瓜 1985年4月15日 2005年7月5日
尼日 . 1998年10月5日 a
奈及利亞 1988年7月28日 2001年6月28日
挪威 1985年2月4日 1986年7月9日
巴基斯坦 2008年4月17日
巴拿馬 1985年2月22日 1987年8月24日
巴拉圭 1989年10月23日 1990年3月12日
秘魯 1985年5月29日 1988年7月7日
菲律賓 . 1986年6月18日 a
波蘭 1986年1月13日 1989年7月26日
葡萄牙 1985年2月4日 1989年2月9日
卡達 . 2000年1月11日 a
南韓 . 1995年1月9日 a
摩爾多瓦 . 1995年11月28日 a
羅馬尼亞 . 1990年12月18日 a
俄羅斯 1985年12月10日 1987年3月3日
盧安達 2008年12月15日 a
聖文森 . 2001年8月1日 a
聖馬利諾 2002年9月18日 2006年11月27日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0年9月6日 .
沙烏地阿拉伯 . 1997年9月23日 a
塞內加爾 1985年2月4日 1986年8月21日
塞爾維亞 . 2001年3月12日 d
塞席爾群島 . 1992年5月5日 a
獅子山 1985年3月18日 2001年4月25日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d
斯洛維尼亞 . 1993年7月16日 a
索馬利亞 . 1990年1月24日 a
南非 1993年1月29日 1998年12月10日
西班牙 1985年2月4日 1987年10月21日
斯里蘭卡 . 1994年1月3日 a
蘇丹 1986年6月4日 .
史瓦濟蘭 . 2004年3月26日 a
瑞典 1985年2月4日 1986年1月8日
瑞士 1985年2月4日 1986年12月2日
敘利亞 . 2004年8月19日 a
塔吉克 . 1995年1月11日 a
泰國 . 2007年10月2日 a
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 . 1994年12月12日 d
東帝汶 . 2003年4月16日 a
多哥 1987年3月25日 1987年11月18日
突尼西亞 1987年8月26日 1988年9月23日
土耳其 1988年1月25日 1988年8月2日
土庫曼 . 1999年6月25日 a
烏干達 . 1986年11月3日 a
烏克蘭 1986年2月27日 1987年2月24日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85年3月15日 1988年12月8日
美國 1988年4月18日 1994年10月21日
烏拉圭 1985年2月4日 1986年10月24日
烏茲別克斯坦 . 1995年9月28日 a
委內瑞拉 1985年2月15日 1991年7月29日
葉門 . 1991年11月5日 a
尚比亞 . 1998年10月7日 a

禁止酷刑委員會

禁止酷刑委員會(CAT)為一個監督各公約締約國實行公約情形的機關。其為七個與聯合國有關聯的人權保護組織之一。

各個公約的締約國於公約之下有義務向本委員會遞交公約實行情形的定期報告。在批准本公約後,締約國就必須在一年內向本委員會遞交報告,之後每4年都要在遞交一次報告。本委員會將檢驗每一份報告,並且以「總結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的形式向各締約國表達其關切及建議的意見[10]

在某些情況下,禁止酷刑委員會可能會審議個人針對其公約下的權利被侵害之控訴。

禁止酷刑委員會每年的5月和11月會在日內瓦開會。

禁止酷刑委員會的現任成員[11]

姓名 国家或地区 任期至(12月31日)
Essadia BELMIR   摩洛哥 2021年
Claude HELLER (主席)   墨西哥 2023年
Erdogan ISCAN (报告员)   土耳其 2023年
柳华文   中國 2025年
Ilvija PUCE   拉脫維亞 2023年
Ana RACU (副主席)   摩尔多瓦 2023年
Diego RODRÍGUEZ-PINZÓN   哥伦比亚 2021年
Sébastien TOUZE (副主席)   法國 2023年
Bakhtiyar TUZMUKHAMEDOV (副主席)   俄羅斯 2025年
Peter VEDEL KESSING   丹麥 2021年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聯合國條約彙編: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永久失效連結]
  2.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日期2007-11-09., Article 27.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3.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日期2007-11-09., Article 25.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4.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日期2007-11-09., Article 33.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5. ^ 反酷刑公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條第2項
  6. ^ 6.0 6.1 6.2 6.3 CAT General Comment No. 2: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2 by States Parties (PDF).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2. 2007-11-23 [2008-06-16]. (原始内容 (PDF)于2008-08-19). 
  7. ^ 反酷刑公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條第3項。
  8. ^ 反酷刑公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3條第1項
  9. ^ CAT General Comment No. 01: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3 of the Convention in the context of article 22. UN OHCHR. 1997-11-21 [2008-06-15]. (原始内容于2008-04-06). 
  10. ^ 陈云生著. 反酷刑 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04: 348. ISBN 7-80149-322-2. 
  11. ^ . www.ohchr.org. [2021-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0). 

外部連結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此條目須更新, 2020年6月5日, 請更新本文以反映近況和新增内容, 完成修改時請移除本模板, 其全名為,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convention, contre, torture, autres, peines, traitements, cruels, inhumains, dégradants, nations, unie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other, cruel,. 此條目須更新 2020年6月5日 請更新本文以反映近況和新增内容 完成修改時請移除本模板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其全名為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La Convention contre la torture et autres peines ou traitements cruels inhumains ou degradants des Nations Unie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是在聯合國之下的國際人權公約 其目的是要防止世界上繼續存在有酷刑或其他相似的行為 該公約並要求各個締約國必須在其管轄的領域內 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 且禁止各締約國將人送回可能使該人遭受到酷刑的國家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類型國際人權公約起草完成日1984年12月10日 1 簽署日1984年12月10日簽署地點紐約生效日1987年6月26日 1 生效條件20個簽署國通過 2 簽署者76 1 締約方146 1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3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的締約國 已簽署且已批准 已簽署但尚未批准 尚未簽署獲批准 公約的全文在1984年12月10日於聯合國大會通過 接著就有20個國家簽署 1 其於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1 而為了紀念這個公約 所以6月26日這一天便為 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 直到2008年12月為止 已經有146個國家為此公約的締約國 另外有10個國家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 1 目录 1 概要 2 主要部分 2 1 酷刑的定義 2 2 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 3 禁止 驅逐 2 4 酷刑公約的簽署國 3 禁止酷刑委員會 3 1 禁止酷刑委員會的現任成員 11 4 參見 5 參考文獻 6 外部連結概要 编辑本公約的架構是依循著 世界人權宣言 和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而來 其中包含了33個條文 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 第1到16條 定義了什麼是酷刑 第1條 並且要求各締約國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 第2條 而這些措施包含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罪行 第4條 採取各種必要措施 確定該國對其國民遭受或實施上述的罪行有管轄權 第5條 保證將此種罪行作為可引渡罪行列入將來相互之間締結的每項引渡條約 第8條 並且在施用酷刑之人無法被引渡時 對該人建立普遍管轄 第5條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有適當理由認為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已發生酷刑行為或是接受到有人申訴其受到酷刑時 其主管當局立即進行公正的調查 第12 13條 並且使受害者享有可強制執行的賠償 第14條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其訴訟程序中 任何業經確定為酷刑而取得的證據不被援用 第15條 同時並且不得將該人驅逐 遣返或引渡至充分理由相信其於該國將受到酷刑的國家 第3條 每一締約國應保證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在該國管轄的任何領土內施加 唆使 同意或默許未達第1條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 並且調查所有在其管轄領域內對於此類行為的指控 第二部分 第17到24條 涉及報告並監督各個締約國就本公約施行的情形與階段 其創設了禁止酷刑委員會 第17條 並賦予其調查任何經常性施行酷刑的指控之權力 第20條 其亦創設了一個選擇性的爭端解決機制 第21條 且允許各締約國在任何時候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議在該國管轄下聲稱因該締約國違反本公約條款而受害的個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來文 第22條 第三部分 第25到33條 涉及到本公約的批准 生效和修正 另外 也包含了在各締約國間就本公約的適用或解是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 第30條 主要部分 编辑酷刑的定義 编辑公約的第1條定義酷刑為 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 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 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 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 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 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 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項 未達第1條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行為在公約第16條之下仍可能構成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 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编辑 公約的第2條明文禁止酷刑 並且要求各締約國採取有效的方法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 而這種禁止是絕對且不得減損的禁止 沒有任何例外情形 5 可以正當化酷刑的施用 即便是戰爭 戰爭的威脅 國內政治不安 緊急狀態 恐怖行為 暴力犯罪等任何可能造成衝突的行為皆然 6 酷刑不能以保護公眾安全或是避免緊急危難之名而被正當化 6 更不能將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7 酷刑的禁止將於各締約國的所有有效管轄的領域以及其有效控制的領域適用 6 在公約生效後 此種禁止已經被承認為國際習慣法之一 6 禁止 驅逐 编辑 本公約第三條禁止各締約國驅逐 遣返或引渡任何人到 充分理由相信其於該國將受到酷刑 的國家 8 委員會更進一步的說明 此種禁止驅逐 遣返或引渡的國家不僅是可能會對該人施以酷刑的國家 還包含可能將驅逐 遣返或引渡至上述國家的國家 9 酷刑公約的簽署國 编辑 參與者 簽署 批准 加入 a 繼承 d 阿富汗 1985年2月4日 1987年4月1日阿爾巴尼亞 1994年5月11日 a阿爾及利亞 1985年11月26日 1989年9月12日安道爾 2002年8月5日 2006年9月22日安地卡及巴布達 1993年7月19日 a阿根廷 1985年2月4日 1986年9月24日亞美尼亞 1993年9月13日 a澳洲 1985年12月10日 1989年8月8日奧地利 1985年3月14日 1987年7月29日亞塞拜然 1996年8月16日 a巴哈馬 2008年12月16日巴林 1998年3月6日 a孟加拉 1998年10月5日 a白俄羅斯 1985年12月19日 1987年3月13日比利時 1985年2月4日 1999年6月25日貝里斯 1986年3月17日 a貝南 1992年3月12日 a波利維亞 1985年2月4日 1999年4月12日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1993年9月1日 d波札那 2000年9月8日 2000年9月8日巴西 1985年9月23日 1989年9月28日保加利亞 1986年6月10日 1986年12月16日布基納法索 1999年1月4日 a蒲隆地 1993年2月18日 a柬埔寨 1992年10月15日 a喀麥隆 1986年12月19日 a加拿大 1985年8月23日 1987年6月24日維德角 1992年6月4日 a查德 1995年6月9日 a智利 1987年9月23日 1988年9月30日中國 1986年12月12日 1988年10月4日哥倫比亞 1985年4月10日 1987年12月8日科摩洛 2000年9月22日 剛果 2003年7月30日 a哥斯大黎加 1985年2月4日 1993年11月11日科特迪瓦 1995年12月18日 a克羅埃西亞 1992年10月12日 d古巴 1986年1月27日 1995年5月17日賽普勒斯 1985年10月9日 1991年7月18日捷克 1993年2月22日 d剛果 1996年3月18日 a丹麥 1985年2月4日 1987年5月27日吉布地 2002年11月5日 a多明尼加 1985年2月4日 厄瓜多爾 1985年2月4日 1988年3月30日埃及 1986年6月25日 a薩爾瓦多 1996年6月17日 a赤道幾內亞 2002年10月8日 a愛沙尼亞 1991年10月21日 a衣索比亞 1994年3月14日 a芬蘭 1985年2月4日 1989年8月30日法國 1985年2月4日 1986年2月18日加彭 1986年1月21日 2000年9月8日甘比亞 1985年10月23日 格鲁吉亚 1994年10月26日 a德國 1986年10月13日 1990年10月1日迦納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希臘 1985年2月4日 1988年10月6日瓜地馬拉 1990年1月5日 a幾內亞 1986年5月30日 1989年10月10日幾內亞比紹 2000年9月12日 蓋亞那 1988年1月25日 1988年5月19日教廷 2002年6月26日 a宏都拉斯 1996年12月5日 a匈牙利 1986年11月28日 1987年4月15日冰島 1985年2月4日 1996年10月23日印度 1997年10月14日 印尼 1985年10月23日 1998年10月28日伊朗 1992年9月28日 2002年4月11日以色列 1986年10月22日 1991年10月3日義大利 1985年2月4日 1989年1月12日日本 1999年6月29日 a約旦 1991年11月13日 a哈薩克 1998年8月26日 a肯亞 1997年2月21日 a科威特 1996年3月8日 a吉爾吉斯 1997年9月5日 a拉脫維亞 1992年4月14日 a黎巴嫩 2000年10月5日 a賴索托 2001年11月12日 a賴比瑞亞 2004年9月22日 a利比亞 1989年5月16日 a列支敦士登 1985年6月27日 1990年11月2日立陶宛 1996年2月1日 a盧森堡 1985年2月22日 1987年9月29日馬達加斯加 2001年10月1日 2005年12月13日馬拉威 1996年6月11日 a馬爾地夫 2004年4月20日 a馬利 1999年2月26日 a馬爾他 1990年9月13日 a茅利塔尼亞 2004年11月17日 a模里西斯 1992年12月9日 a墨西哥 1985年3月18日 1986年1月23日摩納哥 1991年12月6日 a蒙古 2002年1月24日 a蒙特尼哥羅 2006年10月23日 d摩洛哥 1986年1月8日 1993年6月21日莫三比克 1999年9月14日 a那米比亞 1994年11月28日 a諾魯 2001年11月12日 尼泊爾 1991年5月14日 a荷蘭 1985年2月4日 1988年12月21日紐西蘭 1986年1月14日 1989年12月10日尼加拉瓜 1985年4月15日 2005年7月5日尼日 1998年10月5日 a奈及利亞 1988年7月28日 2001年6月28日挪威 1985年2月4日 1986年7月9日巴基斯坦 2008年4月17日巴拿馬 1985年2月22日 1987年8月24日巴拉圭 1989年10月23日 1990年3月12日秘魯 1985年5月29日 1988年7月7日菲律賓 1986年6月18日 a波蘭 1986年1月13日 1989年7月26日葡萄牙 1985年2月4日 1989年2月9日卡達 2000年1月11日 a南韓 1995年1月9日 a摩爾多瓦 1995年11月28日 a羅馬尼亞 1990年12月18日 a俄羅斯 1985年12月10日 1987年3月3日盧安達 2008年12月15日 a聖文森 2001年8月1日 a聖馬利諾 2002年9月18日 2006年11月27日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0年9月6日 沙烏地阿拉伯 1997年9月23日 a塞內加爾 1985年2月4日 1986年8月21日塞爾維亞 2001年3月12日 d塞席爾群島 1992年5月5日 a獅子山 1985年3月18日 2001年4月25日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 d斯洛維尼亞 1993年7月16日 a索馬利亞 1990年1月24日 a南非 1993年1月29日 1998年12月10日西班牙 1985年2月4日 1987年10月21日斯里蘭卡 1994年1月3日 a蘇丹 1986年6月4日 史瓦濟蘭 2004年3月26日 a瑞典 1985年2月4日 1986年1月8日瑞士 1985年2月4日 1986年12月2日敘利亞 2004年8月19日 a塔吉克 1995年1月11日 a泰國 2007年10月2日 a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 1994年12月12日 d東帝汶 2003年4月16日 a多哥 1987年3月25日 1987年11月18日突尼西亞 1987年8月26日 1988年9月23日土耳其 1988年1月25日 1988年8月2日土庫曼 1999年6月25日 a烏干達 1986年11月3日 a烏克蘭 1986年2月27日 1987年2月24日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85年3月15日 1988年12月8日美國 1988年4月18日 1994年10月21日烏拉圭 1985年2月4日 1986年10月24日烏茲別克斯坦 1995年9月28日 a委內瑞拉 1985年2月15日 1991年7月29日葉門 1991年11月5日 a尚比亞 1998年10月7日 a禁止酷刑委員會 编辑禁止酷刑委員會 CAT 為一個監督各公約締約國實行公約情形的機關 其為七個與聯合國有關聯的人權保護組織之一 各個公約的締約國於公約之下有義務向本委員會遞交公約實行情形的定期報告 在批准本公約後 締約國就必須在一年內向本委員會遞交報告 之後每4年都要在遞交一次報告 本委員會將檢驗每一份報告 並且以 總結意見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的形式向各締約國表達其關切及建議的意見 10 在某些情況下 禁止酷刑委員會可能會審議個人針對其公約下的權利被侵害之控訴 禁止酷刑委員會每年的5月和11月會在日內瓦開會 禁止酷刑委員會的現任成員 11 编辑 姓名 国家或地区 任期至 12月31日 Essadia BELMIR 摩洛哥 2021年Claude HELLER 主席 墨西哥 2023年Erdogan ISCAN 报告员 土耳其 2023年柳华文 中國 2025年Ilvija PUCE 拉脫維亞 2023年Ana RACU 副主席 摩尔多瓦 2023年Diego RODRIGUEZ PINZoN 哥伦比亚 2021年Sebastien TOUZE 副主席 法國 2023年Bakhtiyar TUZMUKHAMEDOV 副主席 俄羅斯 2025年Peter VEDEL KESSING 丹麥 2021年參見 编辑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 世界人權宣言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酷刑 聯合國參考文獻 编辑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聯合國條約彙編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永久失效連結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 存档日期2007 11 09 Article 27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 存档日期2007 11 09 Article 25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 存档日期2007 11 09 Article 33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反酷刑公約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2條第2項 6 0 6 1 6 2 6 3 CAT General Comment No 2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2 by States Parties PDF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2 2007 11 23 2008 06 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08 08 19 反酷刑公約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2條第3項 反酷刑公約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3條第1項 CAT General Comment No 01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3 of the Convention in the context of article 22 UN OHCHR 1997 11 21 2008 06 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 04 06 陈云生著 反酷刑 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04 348 ISBN 7 80149 322 2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OHCHR Membership www ohchr org 2021 11 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12 20 外部連結 编辑公约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聯合國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amp oldid 7546701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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