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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1946年通过的联合国公约,于1946年9月17日生效。[1]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簽署日1946年2月13日
簽署地點美国纽约
生效日1946年9月17日
保存處联合国秘书长

内容 编辑

公约[1]规定联合国在会员国领土内应享受:

  • 为了执行职务和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 为了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外交特权及豁免

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和联合国职员应享受:

  • 为了独立行使相关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及豁免。

公约(第二到六条)在财产款项及资产、交通便利,会员国代表、职员、负联合国使命之专家等方面对特权及豁免进行了具体说明。

公约第七条规定了联合国通行证的颁布和管理办法。

批准情形 编辑

截至目前,162各会员国批准了公约。同时多数会员国都做了各种程度上的声明和保留。[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www.un.org. [2020-12-02]. (原始内容于2020-09-14) (中文(中国大陆)). 
  2.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treaties.un.org. [2020-12-02]. (原始内容于2020-08-10) (英语).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英語, convention, privileges, immunities, united, nations, 是1946年通过的联合国公约, 于1946年9月17日生效,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簽署日1946年2月13日簽署地點美国纽约生效日1946年9月17日保存處联合国秘书长内容, 编辑公约, 规定联合国在会员国领土内应享受, 为了执行职务和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为了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外交特权及豁免, 规定联合国会.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英語 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是1946年通过的联合国公约 于1946年9月17日生效 1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簽署日1946年2月13日簽署地點美国纽约生效日1946年9月17日保存處联合国秘书长内容 编辑公约 1 规定联合国在会员国领土内应享受 为了执行职务和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为了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外交特权及豁免 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和联合国职员应享受 为了独立行使相关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及豁免 公约 第二到六条 在财产款项及资产 交通便利 会员国代表 职员 负联合国使命之专家等方面对特权及豁免进行了具体说明 公约第七条规定了联合国通行证的颁布和管理办法 批准情形 编辑截至目前 162各会员国批准了公约 同时多数会员国都做了各种程度上的声明和保留 2 参考文献 编辑 1 0 1 1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www un org 2020 12 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9 14 中文 中国大陆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treaties un org 2020 12 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8 10 英语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amp oldid 7966319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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