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中華民國內政部根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為規範並審查國內印行之中華民國地圖而制訂的行政命令。該條令於1988年(民國77年)8月27日由內政部訂頒,當時名爲「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後幾經修正,並於2002年(民國91年)11月28日更名為「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最後於2004年(民國93年)11月9日由時任內政部長的蘇嘉全簽署部令廢止。而實際上,內政部早在1990年代後期就已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1]

2002年條文

2004年條文

中華民國全圖

參見

参考文献

  1. ^ 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

外部链接

  •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檢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法規沿革
  • 教育部秘書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85年資料
  • 教育部秘書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86年資料
  • :91年資料
  • :91年資料
  • :93年資料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根據,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為規範並審查國內印行之中華民國地圖而制訂的行政命令, 該條令於1988年, 民國77年, 8月27日由內政部訂頒, 當時名爲, 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後幾經修正, 並於2002年, 民國91年, 11月28日更名為, 最後於2004年, 民國93年, 11月9日由時任內政部長的蘇嘉全簽署部令廢止, 而實際上, 內政部早在1990年代後期就已不再發行, 中華民國全圖, 目录, 2002年條文, 2004年條文, 中華民國全圖, 參見, .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根據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為規範並審查國內印行之中華民國地圖而制訂的行政命令 該條令於1988年 民國77年 8月27日由內政部訂頒 當時名爲 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後幾經修正 並於2002年 民國91年 11月28日更名為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最後於2004年 民國93年 11月9日由時任內政部長的蘇嘉全簽署部令廢止 而實際上 內政部早在1990年代後期就已不再發行 中華民國全圖 1 目录 1 2002年條文 2 2004年條文 3 中華民國全圖 4 參見 5 参考文献 6 外部链接2002年條文 编辑 2 二 我國疆界及首都 依內政部公告資料或出版之中華民國全圖標示之 4 四 我國大陸地區與外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內政部令 修正 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1 一 為規範有關大陸地區地圖編纂資料之處理方法 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 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 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 3 三 行政區劃採大陸地區現行之行政界與名稱者 應於圖例中說明 4 四 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5 五 註記字體不得使用簡體字 內政部令 修正 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名稱為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並修正全文2004年條文 编辑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台內地字第 九三 六八三二五號廢止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部 長 蘇嘉全 廢止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全圖 编辑1945年前後的中華民國全圖 1922年的中華民國全圖 1936年的中華民國全圖 1945年的中華民國全圖 1912至1949年中華民國時區劃分圖 1979年5月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 所附的 中華民國全圖 原中華民國行政區域以及領土糾紛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的差異 參見 编辑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 外蒙古獨立参考文献 编辑 內政部函 一 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 中華民國全圖 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 圖資內容不符現況 目前已停止銷售 外部链接 编辑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檢索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法規沿革 教育部秘書室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5年資料 教育部秘書室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6年資料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91年資料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91年資料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93年資料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amp oldid 7265437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