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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咸

程咸(?—?),延休西晋文学家。

程咸在曹魏正元年间为司隶校尉主簿司马师专权时,時任司隸校尉的何曾收到陳情命令程咸上議《議蠲出女科》,使朝廷修改女性受株連的刑法[1]。西晋泰始十年(274年)之後,程咸历任散骑常侍、左通直郎[2]侍中等职。西晋孙吴晋武帝派遣侍中程咸犒劳,赐贾充帛八千匹,增邑八千户。原有集三卷,已佚。《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存其文三篇。《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存其诗二首。

參考資料 编辑

  1. ^ 《晉書·刑法志》:及景帝輔政,是時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繫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議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又修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丑類之族也。然則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戮無辜之所重,於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於情則傷孝子之心。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制。」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2. ^ 北堂書鈔》卷58

程咸, 字延休, 西晋文学家, 在曹魏正元年间为司隶校尉府主簿, 司马师专权时, 時任司隸校尉的何曾收到陳情命令上議, 議蠲出女科, 使朝廷修改女性受株連的刑法, 西晋泰始十年, 274年, 之後, 历任散骑常侍, 左通直郎, 侍中等职, 西晋灭孙吴, 晋武帝派遣侍中犒劳, 赐贾充帛八千匹, 增邑八千户, 原有集三卷, 已佚, 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存其文三篇, 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 存其诗二首, 參考資料, 编辑, 晉書, 刑法志, 及景帝輔政, 是時魏法, 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 毋丘儉之誅, 其子甸妻荀. 程咸 字延休 西晋文学家 程咸在曹魏正元年间为司隶校尉府主簿 司马师专权时 時任司隸校尉的何曾收到陳情命令程咸上議 議蠲出女科 使朝廷修改女性受株連的刑法 1 西晋泰始十年 274年 之後 程咸历任散骑常侍 左通直郎 2 侍中等职 西晋灭孙吴 晋武帝派遣侍中程咸犒劳 赐贾充帛八千匹 增邑八千户 原有集三卷 已佚 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存其文三篇 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 存其诗二首 參考資料 编辑 晉書 刑法志 及景帝輔政 是時魏法 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 毋丘儉之誅 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 其族兄顗與景帝姻 通表魏帝 以匄其命 詔聽離婚 荀氏所生女芝 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 亦坐死 以懷妊繫獄 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 求沒為官婢 以贖芝命 曾哀之 使主簿程咸上議曰 夫司寇作典 建三等之制 甫侯修刑 通輕重之法 叔世多變 秦立重辟 漢又修之 大魏承秦漢之弊 未及革制 所以追戮已出之女 誠欲殄丑類之族也 然則法貴得中 刑慎過制 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 無自專之道 出適他族 還喪父母 降其服紀 所以明外成之節 異在室之恩 而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 夫黨見誅 又有隨姓之戮 一人之身 內外受辟 今女既嫁 則為異姓之妻 如或產育 則為他族之母 此為元惡之所忽 戮無辜之所重 於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 於情則傷孝子之心 男不得罪於他族 而女獨嬰戮於二門 非所以哀矜女弱 蠲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為在室之女 從父母之誅 既醮之婦 從夫家之罰 宜改舊科 以為永制 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北堂書鈔 卷58 晋书 卷40 列传第10 nbsp 这是一篇與晉朝人物相關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程咸 amp oldid 7926853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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