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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是1997年在香港發生的一宗命案,16歲少年陸志偉(阿雞)因為不值一群童黨經常欺負患輕度智障的清潔工人,勸其報警求助,被童黨視為背叛者。1997年5月14日晚上,14名童黨誘騙該名少年到上述清潔工人的住所,以不同方式虐打他致死,事後兩度焚燒屍體湮滅證據,該名清潔工人因被童黨打傷而到醫院求醫,由此揭發事件。警方先後拘捕11男3女,年齡介乎14至17歲的涉案青少年,分別控以謀殺、嚴重傷人及非法處理屍體罪名,其中1名被告以污點證人身份指控其餘被告。1999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其中6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當中4人被判處終身監禁,承認誤殺罪的污點證人及其餘7名被判傷人罪名成立的被告則判處有期徒刑[1],成為香港歷年來最多未成年犯人一同被判謀殺罪名成立的案件[2]。被裁定謀殺罪成的6名被告於2001年上訴翻案,其中3人獲得減刑,當中1名謀殺罪成的被告獲改判嚴重傷人罪[3]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位置 英屬香港秀茂坪邨39座1508室
日期1997年5月14日 (1997-05-14)
類型謀殺、嚴重傷人、非法處理屍體
武器鐵通摺椅等多種武器
死亡1人
受害者陸志偉
主謀傅顯進、許智偉、吳明俊
陳德明、麥家豪、黃金寶
疑犯許智勇、阮潔儀、劉佩儀
周俊、陳肯構、羅桂芳
黃詩城
石子健(轉為污點證人
參與人數14人
案件編號:HCCC 433/97 & 8/98

案件摘要

案發地點位於九龍觀塘區秀茂坪邨,是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的公共屋邨,兇案第一現場為第39座1508室的住所內,該座樓宇當時已列為重建計劃的樓宇之一,不少住客已經遷離,涉案被告與受害人陸志偉均是邨內的居民,眾人經常到邨內的一所志願機構青少年中心玩樂,或到外號「三叔」的30歲輕度智障男子陳木清的住所聚集,陳木清經常遭到童黨欺負,陸志偉勸其報警求助,童黨認為陸志偉出賣他們。1997年5月14日晚上,各被告以陳木清的名義誘騙陸志偉到陳木清的住所,陸志偉到達現場後隨即被各被告輪流拳打腳踢,以鐵通、摺椅等武器毆打陸志偉,並強迫他吃煙頭、倒豎蔥用頭撞地、撞牆、墊櫈底、昏倒後淋凍水等,各被告強迫陸志偉跪在關帝像前,並唸出黑社會詩句,每提及1名被告的名字,該名被告便上前毆打陸志偉。陸志偉被打至奄奄一息,眾童黨嘗試施救但無效,然後任由陸志偉失救致死,並恐嚇身處單位內目睹案發經過的陳木清不要報警。當天凌晨時分,童黨成員將陸志偉的屍體放進紙皮箱,運到馬路斜對面空置待拆的第32座放火燒屍,並向屍體潑硫酸使容貌更難辨認,眾人離開後再度返回燒屍現場,發現屍體仍然未被燒盡,於是再度放火燒屍,然後用垃圾膠袋裝好死者骨灰拋棄到垃圾站,骨灰於案件被揭發時已經被運往堆填區,無法尋回[4][5]。陳木清在事件中亦被打傷,到醫院求醫,駐院警員發現他的傷勢有可疑,經調查後揭發此案[6]

判決

初審判決

經過超過一年的審訊,案件在1999年1月宣判。辯方大律師求情時引述香港大學心理學教授何友暉的報告,指案中被告受漫畫和電影的暴力情節影響,以為案中各種虐打手法不會致命,強調各被告無意殺人,案發後感到後悔,分別願意承認誤殺、毆打等控罪,惟控方拒絕接受,堅持要控告謀殺,辯方表示各被告犯案時均未滿18歲,按照法例,法官可運用酌情權判處較法定終身監禁為輕的刑期[7]。法官王見秋反駁指死者如果是被人用刀或槍即時殺死,不會死得那麼痛苦,他表示死者遭到各被告虐待3小時才死去,而各被告用不同的暴力對待死者,顯示被告是有意圖令死者受到嚴重傷害繼而死亡[8]

由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6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其中許智偉、吳明俊、陳德明、傅顯進被判處終身監禁;麥家豪在案發時提早離開現場,在受害人垂死沒有再予以毆打,而黃金寶在犯案時只有14歲,年紀較輕,二人因此獲酌情免判終生監禁,分別改判有期徒刑26年及23年,法官表示判處年青人入獄是一件痛苦的事,但此案罪行恐怖、性質嚴重,如不判處相應處分便有違法官職守,並斥責4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被告兇殘暴戾,在受害人臨死的一刻仍然繼續虐打,不肯停手,對死者毫不憐憫同情,法庭因此不會對4人體恤同情,不會運用免判終生監禁的酌情權[9]。被告許智勇、周俊、劉佩儀、陳肯構、羅桂芬分別被裁定嚴重傷人或毆打傷人罪成,法官認為他們5人獲陪審團開恩,沒有被裁定謀殺或誤殺罪已經是十分幸運,同時認為主控官給他們一條生路,因此他們應該向主控官道謝。法官表示嚴重傷人或毆打傷人罪最高可判刑3年,但考慮到他們由被捕至審訊期間已經被囚禁21個月,不想再進一步懲罰,因此判他們即時獲釋[10]

被告石子健轉為污點證人,承認誤殺及阻止屍體合法下葬控罪,合共判監7年,王見秋發表判詞時稱讚他充分與警方合作,出庭頂證其他被告,認為他真心有悔意,並贈他陶淵明的作品《歸去來辭》「悟已往之不諫,知來者之可追。實迷途其未遠,覺今是而昨非。」,希望他以此詩句勉勵自己,改過自新[11]。被告阮潔儀和黃詩城的代表律師分別向法官求情,律師表示阮潔儀一向是好孩子,直至結識案中其他被告,以及受到男朋友吳明俊影響下才會犯案,她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後悔,在案發後已經疏遠案中其他被告,且在被捕後已經被扣留20個月,希望法官輕判,讓她能夠重返校園繼續讀書;律師認為黃詩城雖然來自非健全家庭但並非壞孩子,在校園內從未犯事或欺凌死者,案法時曾經阻止其他被告毆打死者,希望法官給他機會重返校園。法官表示黃詩城所犯的是誤殺罪,但他在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較輕微,且曾經阻止其他被告毆打死者,反映出他沒有其他被告那麼殘酷,在考慮教導所的報告及代表律師的求情說話後,判二人入教導所接受監管[12]

上訴

被裁定謀殺罪成的六名少年於2001年上訴翻案,其中麥家豪(第3被告)被改判嚴重傷人罪,監禁刑期由26年減為7年;黃金寶(第8被告)的刑期由23年減為19年;至於另外四名被判終身監禁的少年,其中吳明俊(第4被告)被改判有期徒刑25年,其餘三人則維持原判,但法官給予最少服刑年期由20至22年不等。法官王見秋承認自己初判的時侯,因一時疏忽,並無依例給予他們最低刑期,只是判他們終身監禁。但是他亦重申,文明社會絕不容許這種殘暴罪行發生,因此要向被告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否則將會屍骸滿佈,而這班年青人,亦為他們的罪行負上沉重的代價。

以下是各被告的身份、控罪及判刑(各人之姓名、年齡、職業、犯案紀錄均為案發時所報稱的資料),由於此案被告在案發時年齡未滿18歲,法官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少年罪犯的規定,為案中被判終身監禁的被告定出一個最低刑期,被告服刑至最低刑期後,才可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覆檢委員會申請刑期覆檢[13]。:

被告 姓名
(暱稱)
年齡 職業 犯案紀錄 犯罪行為 控罪及裁決(裁決比數) 初審判刑 法官判詞 上訴結果 備註
1 許智偉
(蕃薯)
17 清潔工人 1996年因普通毆打被判接受感化1年 拳打腳踢,用摺椅、棍、鐵通殿打死者,紮屍、燒屍、棄屍。 謀殺(一致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認罪)
終身監禁
監禁3年
首腦人物,無憐憫地打死者,到臨死略有悔意卻不肯承擔罪責。 維持原判
最低刑期22年
被傳在獄中因肺癌去世[14][來源可靠?]
2 許智勇
(豬扒)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1:8裁定不成立)
嚴重傷人(一致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2:7裁定不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即時獲釋。 終生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3 麥家豪
(鼻屎)
17 學生 1993年與傅顯進因搶劫一同被判簽保守行為1年 拳打腳踢,用摺椅、棍、鐵通殿打死者,燒屍時把風。 謀殺(8:1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一致裁定成立)
監禁22年
監禁4年(分期執行)
較早離開現場,角色不及其他謀殺罪被告惡劣。 撤銷謀殺罪
改判嚴重傷人罪
判監7年
已出獄
4 吳明俊
(黑仔)
16 散工 1993年因偷竊被判簽保守行為1年 拳打腳踢,用棍毆打死者,抓住死者雙腳將他的頭撞向床角,燒屍、棄屍。 謀殺(7:2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認罪)
終身監禁
監禁3年
極端暴戾、殘忍。 維持原判
刑期改為監禁25年
已出獄
5 阮潔儀
(阿儀)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毆打傷人(一致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一致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毆打傷人時獲釋;阻止屍體合法下葬罪判入教導所21個月。 在燒屍時把風。 已出獄
6 陳德明
(粒的)
16 學生 1995年因打架被判接受感化1年 拳打腳踢,用棍、鐵通殿打死者,強迫死者吃棗子,紮屍、燒屍、棄屍。 謀殺(8:1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認罪)
終身監禁
監禁3年(同期執行)
極端暴戾、殘忍。 維持原判
最低刑期20年
已出獄
7 劉佩儀
(佩儀)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用雨傘殿打死者,燒屍時把風。 謀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毆打傷人(一致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即時獲釋。 終生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2007年12月25日跳樓自殺身亡[15]
8 黃金寶
(薄Log)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用鑊鏟毆打死者,燒屍、棄屍。 謀殺(7:2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認罪)
監禁20年
監禁3年(分期執行)
犯案時只得十四歲,角色較其他謀殺罪被告輕。 維持原判
判刑改為監禁19年
已出獄
9 周俊
(阿Jow)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2:7裁定不成立)
嚴重傷人(8:1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即時獲釋。 終生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10 傅顯進
(大王)
17 學生 1993年與麥家豪因搶劫一同被判簽保守行為1年 拳打腳踢,用摺椅、鐵通、皮帶、雙節棍毆打死者,強迫死者吃棗子、煙頭,把死者當作「人肉打樁機」,紮屍、燒屍時把風。 謀殺(一致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一致裁定成立)
終身監禁
監禁4年(同期執行)
案中主腦,最惡毒無人性,極端殘忍、暴力。打到阿雞(陸志偉)臨死前,你對他仍沒有憐憫之心,所以我對你亦無憐憫之心。你已經無可救藥,是個危險青年。 維持原判
最低刑期22年
已出獄
11 陳肯構
(肯構)
15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毆打傷人(7:2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即時獲釋。 終生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12 羅桂芬
(Cass)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毆打傷人(8:1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即時獲釋。 終身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13 黃詩城
(詩城)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2:7裁定不成立)
誤殺(7:2裁定成立)
判入教導所16個月 曾勸眾人停止毆打死者。 已出獄
污點證人 石子健
(阿必)
16 學生 沒有 誤殺(認罪)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認罪)
監禁5年半
監禁1年半(分期執行)
勇敢供述案情,相信他是出於正義,望真心悔改,以詩相贈。 已出獄

改編電影

此案件於1999年被改編為電影《三五成群》,由宋本中林子善李健仁陳芷菁等人主演[16];及亞洲電視劇集《危險人物》的「秀茂坪少年殺人事件」

評論及影響

就是次事件,有社工認為,該班青少年可能是因為來自破碎家庭,缺乏家人的關心和愛護,或者是該青少年本身過往曾受虐打,以致心靈受創而作出報復性的行為。另外,有犯罪學專家認為,該班童黨是曾經看了一些描述黑社會的漫畫,於是便模仿漫畫內的情節,向死者施暴。這反映出,青少年是容易受到不良刊物的影響。

事件過了十年半後,2007年12月25日聖誕節,其中一名涉案的女童黨成員劉佩儀疑因失業及失戀雙重打擊下,不堪度過孤獨聖誕節,在順天邨寓所鄰座大廈,留下寫著「不開心」字句遺書跳樓自殺身亡。 [17]

參見

參考文獻

  1. ^ 徐文珍. 燒屍案六兇徒謀殺罪成 另七人鈕判誤殺傷人有罪 今由律師代求情. 星島日報. 1999-01-28 [2020-10-31]. (原始内容于2020-10-31) (中文). 
  2. ^ 四童黨殺人判囚終身 連污點證人共七人被重判 餘五人罪涉傷人酌情獲釋. 大公報. 1999-01-31 [2020-11-01]. (原始内容于2020-11-01) (中文). 
  3. ^ . 蘋果日報. 2018-07-15 [2020-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29) (中文). 
  4. ^ 東網光影:1997年秀茂坪童黨殺人燒屍. 東方日報. 2017-05-14 [2020-01-31]. (原始内容于2018-10-04) (中文). 
  5. ^ 圖說往昔-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頭條日報. [2020-01-31]. (原始内容于2019-02-03) (中文). 
  6. ^ 少年遭毒打四小時喪命. 文匯報. 1999-01-27 [2020-11-01]. (原始内容于2020-11-01) (中文). 
  7. ^ 徐文珍. 代表律師引述港大教授報告 童黨行為模仿「古惑仔」. 星島日報. 1999-01-29 [2020-11-01]. (原始内容于2020-11-01) (中文). 
  8. ^ 律師:被告受漫畫書影響 法官指受害人遭虐打三小時死得痛苦. 文匯報. 1999-01-29 [2020-11-01]. (原始内容于2020-11-01) (中文). 
  9. ^ 徐文珍. 燒屍案四魔童囚終生. 星島日報. 1999-01-31 [2020-10-31]. (原始内容于2020-10-31) (中文). 
  10. ^ 燒屍四童重判終身監禁 法官斥四人滅絕人性 另兩犯囚23及26年 五被告即日獲釋. 文匯報. 1999-01-31 [2020-11-01]. (原始内容于2020-11-01) (中文). 
  11. ^ 簡婉婷. 淚流滿面與笑對重判 童黨虐殺燒屍案宣判則記. 文匯報. 1999-01-31 [2020-11-01]. (原始内容于2020-11-01) (中文). 
  12. ^ 兩被告獲輕判入教導所. 文匯報. 1999-02-13 [2020-11-01]. (原始内容于2020-11-01) (中文). 
  13. ^ 陳少波. . 人民網. 2001-08-11 [2020-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16) (中文). 
  14. ^ 轟動童黨燒屍案. 888 LAB. 2018-07-05 [2020-01-31]. (原始内容于2020-01-31) (中文). 直至現在,其中一名主腦許智偉(蕃薯)在獄中因肺癌去世 
  15. ^ 捲童黨燒屍案 十年惡運怨女跳樓死. 太陽報. 2007-12-26 [2020-01-31]. (原始内容于2019-07-16) (中文). 
  16. ^ 97年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後改編為電影《三五成群》. 星島日報. [2020-01-31]. (原始内容于2020-01-31) (中文). 
  17. ^ . 蘋果日報. 2007-12-26 [2020-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3) (中文). 

外部連結

  • HKSAR v Hui Chi Wai & Others [2001] HKCA 216、[2001] HKCA 218、[2001] HKCA 219(上訴法庭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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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3 改編電影 4 評論及影響 5 參見 6 參考文獻 7 外部連結案件摘要 编辑案發地點位於九龍觀塘區秀茂坪邨 是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的公共屋邨 兇案第一現場為第39座1508室的住所內 該座樓宇當時已列為重建計劃的樓宇之一 不少住客已經遷離 涉案被告與受害人陸志偉均是邨內的居民 眾人經常到邨內的一所志願機構青少年中心玩樂 或到外號 三叔 的30歲輕度智障男子陳木清的住所聚集 陳木清經常遭到童黨欺負 陸志偉勸其報警求助 童黨認為陸志偉出賣他們 1997年5月14日晚上 各被告以陳木清的名義誘騙陸志偉到陳木清的住所 陸志偉到達現場後隨即被各被告輪流拳打腳踢 以鐵通 摺椅等武器毆打陸志偉 並強迫他吃煙頭 倒豎蔥用頭撞地 撞牆 墊櫈底 昏倒後淋凍水等 各被告強迫陸志偉跪在關帝像前 並唸出黑社會詩句 每提及1名被告的名字 該名被告便上前毆打陸志偉 陸志偉被打至奄奄一息 眾童黨嘗試施救但無效 然後任由陸志偉失救致死 並恐嚇身處單位內目睹案發經過的陳木清不要報警 當天凌晨時分 童黨成員將陸志偉的屍體放進紙皮箱 運到馬路斜對面空置待拆的第32座放火燒屍 並向屍體潑硫酸使容貌更難辨認 眾人離開後再度返回燒屍現場 發現屍體仍然未被燒盡 於是再度放火燒屍 然後用垃圾膠袋裝好死者骨灰拋棄到垃圾站 骨灰於案件被揭發時已經被運往堆填區 無法尋回 4 5 陳木清在事件中亦被打傷 到醫院求醫 駐院警員發現他的傷勢有可疑 經調查後揭發此案 6 判決 编辑初審判決 编辑 經過超過一年的審訊 案件在1999年1月宣判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引述香港大學心理學教授何友暉的報告 指案中被告受漫畫和電影的暴力情節影響 以為案中各種虐打手法不會致命 強調各被告無意殺人 案發後感到後悔 分別願意承認誤殺 毆打等控罪 惟控方拒絕接受 堅持要控告謀殺 辯方表示各被告犯案時均未滿18歲 按照法例 法官可運用酌情權判處較法定終身監禁為輕的刑期 7 法官王見秋反駁指死者如果是被人用刀或槍即時殺死 不會死得那麼痛苦 他表示死者遭到各被告虐待3小時才死去 而各被告用不同的暴力對待死者 顯示被告是有意圖令死者受到嚴重傷害繼而死亡 8 由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6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其中許智偉 吳明俊 陳德明 傅顯進被判處終身監禁 麥家豪在案發時提早離開現場 在受害人垂死沒有再予以毆打 而黃金寶在犯案時只有14歲 年紀較輕 二人因此獲酌情免判終生監禁 分別改判有期徒刑26年及23年 法官表示判處年青人入獄是一件痛苦的事 但此案罪行恐怖 性質嚴重 如不判處相應處分便有違法官職守 並斥責4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被告兇殘暴戾 在受害人臨死的一刻仍然繼續虐打 不肯停手 對死者毫不憐憫同情 法庭因此不會對4人體恤同情 不會運用免判終生監禁的酌情權 9 被告許智勇 周俊 劉佩儀 陳肯構 羅桂芬分別被裁定嚴重傷人或毆打傷人罪成 法官認為他們5人獲陪審團開恩 沒有被裁定謀殺或誤殺罪已經是十分幸運 同時認為主控官給他們一條生路 因此他們應該向主控官道謝 法官表示嚴重傷人或毆打傷人罪最高可判刑3年 但考慮到他們由被捕至審訊期間已經被囚禁21個月 不想再進一步懲罰 因此判他們即時獲釋 10 被告石子健轉為污點證人 承認誤殺及阻止屍體合法下葬控罪 合共判監7年 王見秋發表判詞時稱讚他充分與警方合作 出庭頂證其他被告 認為他真心有悔意 並贈他陶淵明的作品 歸去來辭 悟已往之不諫 知來者之可追 實迷途其未遠 覺今是而昨非 希望他以此詩句勉勵自己 改過自新 11 被告阮潔儀和黃詩城的代表律師分別向法官求情 律師表示阮潔儀一向是好孩子 直至結識案中其他被告 以及受到男朋友吳明俊影響下才會犯案 她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後悔 在案發後已經疏遠案中其他被告 且在被捕後已經被扣留20個月 希望法官輕判 讓她能夠重返校園繼續讀書 律師認為黃詩城雖然來自非健全家庭但並非壞孩子 在校園內從未犯事或欺凌死者 案法時曾經阻止其他被告毆打死者 希望法官給他機會重返校園 法官表示黃詩城所犯的是誤殺罪 但他在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較輕微 且曾經阻止其他被告毆打死者 反映出他沒有其他被告那麼殘酷 在考慮教導所的報告及代表律師的求情說話後 判二人入教導所接受監管 12 上訴 编辑 被裁定謀殺罪成的六名少年於2001年上訴翻案 其中麥家豪 第3被告 被改判嚴重傷人罪 監禁刑期由26年減為7年 黃金寶 第8被告 的刑期由23年減為19年 至於另外四名被判終身監禁的少年 其中吳明俊 第4被告 被改判有期徒刑25年 其餘三人則維持原判 但法官給予最少服刑年期由20至22年不等 法官王見秋承認自己初判的時侯 因一時疏忽 並無依例給予他們最低刑期 只是判他們終身監禁 但是他亦重申 文明社會絕不容許這種殘暴罪行發生 因此要向被告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否則將會屍骸滿佈 而這班年青人 亦為他們的罪行負上沉重的代價 以下是各被告的身份 控罪及判刑 各人之姓名 年齡 職業 犯案紀錄均為案發時所報稱的資料 由於此案被告在案發時年齡未滿18歲 法官根據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條例有關少年罪犯的規定 為案中被判終身監禁的被告定出一個最低刑期 被告服刑至最低刑期後 才可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覆檢委員會申請刑期覆檢 13 被告 姓名 暱稱 年齡 職業 犯案紀錄 犯罪行為 控罪及裁決 裁決比數 初審判刑 法官判詞 上訴結果 備註1 許智偉 蕃薯 17 清潔工人 1996年因普通毆打被判接受感化1年 拳打腳踢 用摺椅 棍 鐵通殿打死者 紮屍 燒屍 棄屍 謀殺 一致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 認罪 終身監禁監禁3年 首腦人物 無憐憫地打死者 到臨死略有悔意卻不肯承擔罪責 維持原判最低刑期22年 被傳在獄中因肺癌去世 14 來源可靠 2 許智勇 豬扒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 1 8裁定不成立 嚴重傷人 一致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 2 7裁定不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 即時獲釋 終生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3 麥家豪 鼻屎 17 學生 1993年與傅顯進因搶劫一同被判簽保守行為1年 拳打腳踢 用摺椅 棍 鐵通殿打死者 燒屍時把風 謀殺 8 1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 一致裁定成立 監禁22年監禁4年 分期執行 較早離開現場 角色不及其他謀殺罪被告惡劣 撤銷謀殺罪改判嚴重傷人罪判監7年 已出獄4 吳明俊 黑仔 16 散工 1993年因偷竊被判簽保守行為1年 拳打腳踢 用棍毆打死者 抓住死者雙腳將他的頭撞向床角 燒屍 棄屍 謀殺 7 2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 認罪 終身監禁監禁3年 極端暴戾 殘忍 維持原判刑期改為監禁25年 已出獄5 阮潔儀 阿儀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 一致裁定不成立 毆打傷人 一致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 一致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 毆打傷人時獲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罪判入教導所21個月 在燒屍時把風 已出獄6 陳德明 粒的 16 學生 1995年因打架被判接受感化1年 拳打腳踢 用棍 鐵通殿打死者 強迫死者吃棗子 紮屍 燒屍 棄屍 謀殺 8 1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 認罪 終身監禁監禁3年 同期執行 極端暴戾 殘忍 維持原判最低刑期20年 已出獄7 劉佩儀 佩儀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用雨傘殿打死者 燒屍時把風 謀殺 一致裁定不成立 毆打傷人 一致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 即時獲釋 終生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2007年12月25日跳樓自殺身亡 15 8 黃金寶 薄Log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用鑊鏟毆打死者 燒屍 棄屍 謀殺 7 2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 認罪 監禁20年監禁3年 分期執行 犯案時只得十四歲 角色較其他謀殺罪被告輕 維持原判判刑改為監禁19年 已出獄9 周俊 阿Jow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 2 7裁定不成立 嚴重傷人 8 1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 即時獲釋 終生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10 傅顯進 大王 17 學生 1993年與麥家豪因搶劫一同被判簽保守行為1年 拳打腳踢 用摺椅 鐵通 皮帶 雙節棍毆打死者 強迫死者吃棗子 煙頭 把死者當作 人肉打樁機 紮屍 燒屍時把風 謀殺 一致裁定成立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 一致裁定成立 終身監禁監禁4年 同期執行 案中主腦 最惡毒無人性 極端殘忍 暴力 打到阿雞 陸志偉 臨死前 你對他仍沒有憐憫之心 所以我對你亦無憐憫之心 你已經無可救藥 是個危險青年 維持原判最低刑期22年 已出獄11 陳肯構 肯構 15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 一致裁定不成立 毆打傷人 7 2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 即時獲釋 終生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12 羅桂芬 Cass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 一致裁定不成立 毆打傷人 8 1裁定成立 已被囚禁21個月 即時獲釋 終身將在死者被殺的陰影下生活 13 黃詩城 詩城 14 學生 沒有 拳打腳踢 謀殺 2 7裁定不成立 誤殺 7 2裁定成立 判入教導所16個月 曾勸眾人停止毆打死者 已出獄污點證人 石子健 阿必 16 學生 沒有 誤殺 認罪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 認罪 監禁5年半監禁1年半 分期執行 勇敢供述案情 相信他是出於正義 望真心悔改 以詩相贈 已出獄改編電影 编辑此案件於1999年被改編為電影 三五成群 由宋本中 林子善 李健仁和陳芷菁等人主演 16 及亞洲電視劇集 危險人物 的 秀茂坪少年殺人事件 評論及影響 编辑就是次事件 有社工認為 該班青少年可能是因為來自破碎家庭 缺乏家人的關心和愛護 或者是該青少年本身過往曾受虐打 以致心靈受創而作出報復性的行為 另外 有犯罪學專家認為 該班童黨是曾經看了一些描述黑社會的漫畫 於是便模仿漫畫內的情節 向死者施暴 這反映出 青少年是容易受到不良刊物的影響 事件過了十年半後 2007年12月25日聖誕節 其中一名涉案的女童黨成員劉佩儀疑因失業及失戀雙重打擊下 不堪度過孤獨聖誕節 在順天邨寓所鄰座大廈 留下寫著 不開心 字句遺書跳樓自殺身亡 17 參見 编辑藍田童黨虐殺少女案 將軍澳少年浮屍案 寶馬山雙屍案 Hello Kitty藏屍案 竹東少女命案 女子高中生水泥埋屍案 大角咀肢解父母案參考文獻 编辑 徐文珍 燒屍案六兇徒謀殺罪成 另七人鈕判誤殺傷人有罪 今由律師代求情 星島日報 1999 01 28 2020 10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0 31 中文 四童黨殺人判囚終身 連污點證人共七人被重判 餘五人罪涉傷人酌情獲釋 大公報 1999 01 31 2020 11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1 中文 秀茂坪童黨燒屍 4人囚終身 蘋果日報 2018 07 15 2020 01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7 29 中文 東網光影 1997年秀茂坪童黨殺人燒屍 東方日報 2017 05 14 2020 01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10 04 中文 圖說往昔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頭條日報 2020 01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2 03 中文 少年遭毒打四小時喪命 文匯報 1999 01 27 2020 11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1 中文 徐文珍 代表律師引述港大教授報告 童黨行為模仿 古惑仔 星島日報 1999 01 29 2020 11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1 中文 律師 被告受漫畫書影響 法官指受害人遭虐打三小時死得痛苦 文匯報 1999 01 29 2020 11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1 中文 徐文珍 燒屍案四魔童囚終生 星島日報 1999 01 31 2020 10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0 31 中文 燒屍四童重判終身監禁 法官斥四人滅絕人性 另兩犯囚23及26年 五被告即日獲釋 文匯報 1999 01 31 2020 11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1 中文 簡婉婷 淚流滿面與笑對重判 童黨虐殺燒屍案宣判則記 文匯報 1999 01 31 2020 11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1 中文 兩被告獲輕判入教導所 文匯報 1999 02 13 2020 11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1 中文 陳少波 童黨燒屍案 兩主謀被判刑30年 人民網 2001 08 11 2020 01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9 16 中文 轟動童黨燒屍案 888 LAB 2018 07 05 2020 01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1 31 中文 直至現在 其中一名主腦許智偉 蕃薯 在獄中因肺癌去世 捲童黨燒屍案 十年惡運怨女跳樓死 太陽報 2007 12 26 2020 01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7 16 中文 97年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後改編為電影 三五成群 星島日報 2020 01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1 31 中文 任職啤酒女郎 疑聖誕節男友提分手 燒屍案女被告情變跳樓死 蘋果日報 2007 12 26 2020 01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 10 03 中文 外部連結 编辑HKSAR v Hui Chi Wai amp Others 2001 HKCA 216 2001 HKCA 218 2001 HKCA 219 上訴法庭判詞 危險人物 檔案室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amp oldid 7493000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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