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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倉兒案

滿倉兒案,為明朝弘治九年(1496年)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起初案件是由於滿倉兒被販為歌妓而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糾紛,但後來由東廠的參與和後來六部官員的反對,而成為一個政治打壓事件。此案亦是明朝中期宦官干政的一個表現。

过程 编辑

案件審查 编辑

弘治年間,千户吴能将其女儿满倉兒交給媒人。媒人賣給樂婦張氏,并欺騙她稱:“此女是周姓皇親家的孩子。”此後满倉兒又被轉賣給樂工袁璘。吳能死後,其妻子聶氏各地察訪并找尋到女兒滿倉兒。而滿倉兒怨恨母親賣掉自己,假稱其不是生母。而聶氏只好與兒子將女兒滿倉兒劫持回家。袁璘於是向刑部提出訴訟,而刑部郎中丁哲員外郎王爵審訊并得知詳情。但因為袁璘話語粗魯,丁哲命人施加鞭刑,袁璘過幾天后去世。御史陳玉、刑部主事孔琦檢驗屍體后,便埋葬。满倉兒歸其母[1]

東廠介入 编辑

東廠宦官楊鵬的侄子曾經與滿倉兒通姦,於是他指使袁璘的妻子向楊鵬申訴冤案,且命令樂婦張氏認滿倉兒為其妹,并又命令賈校尉囑咐滿倉兒串供。媒人便稱聶氏之女先前曾經賣給周姓皇親家。於是奏章下發鎮撫司,判定丁哲、王爵等人有罪。又下交司法官、錦衣衛審判此案,并到皇親周彧家調查滿倉兒事,沒有找到。隨後命府部大臣與給事中御史當庭審訊,樂婦張氏與滿倉兒遂透露真情。都察院遂上奏,丁哲因為公務行刑致人死亡,應判處徒刑。王爵、陳玉、孔琦以及聶氏母女應判處杖刑[2]

刑部阻擋 编辑

刑部典吏徐珪對此判決草擬感到憤憤不平,於是直接上疏稱:

最終結案 编辑

明孝宗看過奏疏后,勃然大怒,命令下都察院拷問。都御史閔珪等人以所奏之事與事實不符而向孝宗請求治徐珪之罪。孝宗繼續責求詳情,眾臣紛紛上疏稱罪,遂被奪去俸祿各自不等。徐珪贖回徒刑后,貶為平民。隨後給事中龐泮稱丁哲等人的決議審查已經三個多月,牽連入獄的人也多達三十八人,請求儘早審查釋放。於是最終判決杖責滿倉兒,送入浣衣局执役;丁哲供給袁璘的喪葬費,貶為平民。王爵和孔琦、陳玉都贖罪杖刑后恢復原職[4]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张廷玉等,《明史》(卷189):“先是,千戶吳能以女滿倉兒付媒者鬻於樂婦張,紿曰:「周皇親家也。」後轉鬻樂工袁璘所。能歿,妻聶訪得之。女怨母鬻己,詭言非己母。聶與子劫女歸。璘訟於刑部,郎中丁哲、員外郎王爵訊得情。璘語不遜,哲笞璘,數日死。御史陳玉、主事孔琦驗璘屍,瘞之。”
  2. ^ ·张廷玉等,《明史》(卷189):“東廠中官楊鵬從子嘗與女淫,教璘妻訴冤於鵬而令張指女為妹,又令賈校尉屬女亦如張言。媒者遂言聶女前鬻周皇親矣。奏下鎮撫司,坐哲、爵等罪。復下法司、錦衣衞讞,索女皇親周彧家,無有。復命府部大臣及給事、御史廷訊,張與女始吐實。都察院奏,哲因公杖人死,罪當徒。爵、玉、琦及聶母女當杖。”
  3. ^ ·张廷玉等,《明史》(卷):“獄上,珪憤懣,抗疏曰:「聶女之獄,哲斷之審矣。鵬拷聶使誣服,鎮撫司共相蔽欺。陛下令法司、錦衣會問,懼東廠莫敢明,至鞫之朝堂乃不能隱。夫女誣母僅擬杖,哲等無罪反加以徒,輕重倒置如此,皆東廠威劫所致也。臣在刑部三年,見鞫問盜賊,多東廠鎮撫司緝獲,有稱校尉誣陷者,有稱校尉為人報讐者,有稱校尉受首惡贓而以為從、令傍人抵罪者。刑官洞見其情,無敢擅更一字。上干天和,災異迭見。臣願陛下革去東廠,戮鵬叔姪並賈校尉及此女於市,謫戍鎮撫司官極邊,進哲、爵、琦、玉各一階,以洗其冤,則天意可回,太平可致。如不罷東廠,亦當推選謹厚中官如陳寬、韋泰者居之,仍簡一大臣與共理。鎮撫司理刑亦不宜專用錦衣官。乞推選在京各衞一二人及刑部主事一人,共蒞其事。或三年、六年一更,則巡捕官校,當無有作奸擅刑,誣及無辜者矣。臣一介微軀,左右前後皆東廠鎮撫司之人,禍必不免。顧與其死於此輩,孰若死於朝廷。願斬臣頭,以行臣言,給臣妻子送骸骨歸,臣雖死無恨。”
  4. ^ ·张廷玉等,《明史》(卷189):“帝怒,下都察院考訊。都御史閔珪等抵以奏事不實,贖徒還役。帝責具狀,皆上疏引罪,奪俸有差。珪贖徒畢,發為民。既而給事中龐泮等言哲等獄詞覆奏已餘三月,繫獄者凡三十八人,乞早為省釋。乃杖滿倉兒,送浣衣局;哲給璘埋葬貲,發為民。爵及琦、玉俱贖杖還職。時弘治九年十二月也。”

滿倉兒案, 為明朝弘治九年, 1496年, 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 起初案件是由於滿倉兒被販為歌妓而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糾紛, 但後來由東廠的參與和後來六部官員的反對, 而成為一個政治打壓事件, 此案亦是明朝中期宦官干政的一個表現, 目录, 过程, 案件審查, 東廠介入, 刑部阻擋, 最終結案, 参考文献过程, 编辑案件審查, 编辑, 弘治年間, 千户吴能将其女儿满倉兒交給媒人, 媒人賣給樂婦張氏, 并欺騙她稱, 此女是周姓皇親家的孩子, 此後满倉兒又被轉賣給樂工袁璘, 吳能死後, 其妻子聶氏各地察訪并找尋到女兒滿倉兒,. 滿倉兒案 為明朝弘治九年 1496年 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 起初案件是由於滿倉兒被販為歌妓而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糾紛 但後來由東廠的參與和後來六部官員的反對 而成為一個政治打壓事件 此案亦是明朝中期宦官干政的一個表現 目录 1 过程 1 1 案件審查 1 2 東廠介入 1 3 刑部阻擋 1 4 最終結案 2 参考文献过程 编辑案件審查 编辑 弘治年間 千户吴能将其女儿满倉兒交給媒人 媒人賣給樂婦張氏 并欺騙她稱 此女是周姓皇親家的孩子 此後满倉兒又被轉賣給樂工袁璘 吳能死後 其妻子聶氏各地察訪并找尋到女兒滿倉兒 而滿倉兒怨恨母親賣掉自己 假稱其不是生母 而聶氏只好與兒子將女兒滿倉兒劫持回家 袁璘於是向刑部提出訴訟 而刑部郎中丁哲 員外郎王爵審訊并得知詳情 但因為袁璘話語粗魯 丁哲命人施加鞭刑 袁璘過幾天后去世 御史陳玉 刑部主事孔琦檢驗屍體后 便埋葬 满倉兒歸其母 1 東廠介入 编辑 東廠宦官楊鵬的侄子曾經與滿倉兒通姦 於是他指使袁璘的妻子向楊鵬申訴冤案 且命令樂婦張氏認滿倉兒為其妹 并又命令賈校尉囑咐滿倉兒串供 媒人便稱聶氏之女先前曾經賣給周姓皇親家 於是奏章下發鎮撫司 判定丁哲 王爵等人有罪 又下交司法官 錦衣衛審判此案 并到皇親周彧家調查滿倉兒事 沒有找到 隨後命府部大臣與給事中 御史當庭審訊 樂婦張氏與滿倉兒遂透露真情 都察院遂上奏 丁哲因為公務行刑致人死亡 應判處徒刑 王爵 陳玉 孔琦以及聶氏母女應判處杖刑 2 刑部阻擋 编辑 刑部典吏徐珪對此判決草擬感到憤憤不平 於是直接上疏稱 聶氏之女一案 丁哲已經審訊清楚 東廠楊鵬拷打聶氏 使其屈從誣陷 此致使鎮撫司也一同被蒙蔽 陛下命令司法官與錦衣衛會審 但官員又因畏懼東廠 不敢公開審問 以致朝廷審訊時才不能隱藏 滿倉兒誣告其母 卻只擬定為杖刑 而丁哲等人無罪卻反被處以徒刑 輕重顛倒到這一地步 這都是東廠威逼劫持所致 臣在刑部任職三年 看到審訊盜賊 多是東廠官員擒獲 有聲稱校尉誣陷的 有聲稱校尉替人報仇 有聲稱校尉接受首犯贓物而被迫順從或令旁人抵罪的 刑部官員明知內情 卻不敢擅自更改一字 這是所以天災怪異事情頻繁出現 臣請求陛下撤銷東廠 并在菜市口殺掉楊鵬叔侄 賈校尉以及滿倉兒 并貶鎮撫死官員到邊緣地區戍邊 晋升丁哲 王爵 孔琦 陳玉等人各一級 以洗清他們的冤情 那麼天意可以挽回 太平盛世也可到來 如果不取消東廠 也應舉薦謹慎敦厚的宦官 如陳寬 韋泰等人執掌 仍選拔一位大臣參與共同理事 鎮撫司審理刑事 也不應當由錦衣衛官員專任 并請求選拔在京各衛的幾人和刑部主事一名 共同處理 或者三年 或者六年更換一次 那麼巡捕官校 都不會再有作奸擅刑 誣陷無辜的人了 臣區區微身 左右前後都是東廠的人 禍定然不可避免 但是與其死在此輩小人之手 還不如死於朝廷 願殺掉臣的頭 實行臣的建議 并將臣的骸骨交給妻子兒女歸葬 那麼臣即使死去也沒有什麽怨恨了 3 最終結案 编辑 明孝宗看過奏疏后 勃然大怒 命令下都察院拷問 都御史閔珪等人以所奏之事與事實不符而向孝宗請求治徐珪之罪 孝宗繼續責求詳情 眾臣紛紛上疏稱罪 遂被奪去俸祿各自不等 徐珪贖回徒刑后 貶為平民 隨後給事中龐泮稱丁哲等人的決議審查已經三個多月 牽連入獄的人也多達三十八人 請求儘早審查釋放 於是最終判決杖責滿倉兒 送入浣衣局执役 丁哲供給袁璘的喪葬費 貶為平民 王爵和孔琦 陳玉都贖罪杖刑后恢復原職 4 参考文献 编辑 清 张廷玉等 明史 卷189 先是 千戶吳能以女滿倉兒付媒者鬻於樂婦張 紿曰 周皇親家也 後轉鬻樂工袁璘所 能歿 妻聶訪得之 女怨母鬻己 詭言非己母 聶與子劫女歸 璘訟於刑部 郎中丁哲 員外郎王爵訊得情 璘語不遜 哲笞璘 數日死 御史陳玉 主事孔琦驗璘屍 瘞之 清 张廷玉等 明史 卷189 東廠中官楊鵬從子嘗與女淫 教璘妻訴冤於鵬而令張指女為妹 又令賈校尉屬女亦如張言 媒者遂言聶女前鬻周皇親矣 奏下鎮撫司 坐哲 爵等罪 復下法司 錦衣衞讞 索女皇親周彧家 無有 復命府部大臣及給事 御史廷訊 張與女始吐實 都察院奏 哲因公杖人死 罪當徒 爵 玉 琦及聶母女當杖 清 张廷玉等 明史 卷 獄上 珪憤懣 抗疏曰 聶女之獄 哲斷之審矣 鵬拷聶使誣服 鎮撫司共相蔽欺 陛下令法司 錦衣會問 懼東廠莫敢明 至鞫之朝堂乃不能隱 夫女誣母僅擬杖 哲等無罪反加以徒 輕重倒置如此 皆東廠威劫所致也 臣在刑部三年 見鞫問盜賊 多東廠鎮撫司緝獲 有稱校尉誣陷者 有稱校尉為人報讐者 有稱校尉受首惡贓而以為從 令傍人抵罪者 刑官洞見其情 無敢擅更一字 上干天和 災異迭見 臣願陛下革去東廠 戮鵬叔姪並賈校尉及此女於市 謫戍鎮撫司官極邊 進哲 爵 琦 玉各一階 以洗其冤 則天意可回 太平可致 如不罷東廠 亦當推選謹厚中官如陳寬 韋泰者居之 仍簡一大臣與共理 鎮撫司理刑亦不宜專用錦衣官 乞推選在京各衞一二人及刑部主事一人 共蒞其事 或三年 六年一更 則巡捕官校 當無有作奸擅刑 誣及無辜者矣 臣一介微軀 左右前後皆東廠鎮撫司之人 禍必不免 顧與其死於此輩 孰若死於朝廷 願斬臣頭 以行臣言 給臣妻子送骸骨歸 臣雖死無恨 清 张廷玉等 明史 卷189 帝怒 下都察院考訊 都御史閔珪等抵以奏事不實 贖徒還役 帝責具狀 皆上疏引罪 奪俸有差 珪贖徒畢 發為民 既而給事中龐泮等言哲等獄詞覆奏已餘三月 繫獄者凡三十八人 乞早為省釋 乃杖滿倉兒 送浣衣局 哲給璘埋葬貲 發為民 爵及琦 玉俱贖杖還職 時弘治九年十二月也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滿倉兒案 amp oldid 5278526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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