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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机关在1991年至2019年年间实施的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的一种行政处罚。

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源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第四条第二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1]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其所指的第六十七条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第六十八条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第七十条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具体来说,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即构成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起刑点,属于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但对于容留一人次卖淫的情形,则只能作为治安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处以行政拘留或(并)罚款。如果多次触犯容留卖淫被治安行政处罚,就可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属于“屡教不改”需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993年9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12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所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收容教育决定书》一般由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的法制部门作出,由局长签批。[2]办案民警持《收容教育决定书》将收教人员送到收教所。收容教育所一般隶属于地级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收教期满后“解教”。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实施。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3]。但卖淫嫖娼在中国境内依旧非法,而参与上述行为的个人依旧会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最长15天)或罚款。

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6号国务院令,并在4月2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4]

参考文献 编辑

  1. ^ . [2015年2月1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2月16日). 
  2. ^ . [2015-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16). 
  3. ^ 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9-12-28]. (原始内容于2021-06-07). 
  4. ^ 存档副本. [2020-07-21]. (原始内容于2020-07-22). 

收容教育,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机关在1991年至2019年年间实施的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的一种行政处罚, 的法律地位源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其中第四条第二款, 对卖淫, 嫖娼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 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 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 另外, 中华.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收容教育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机关在1991年至2019年年间实施的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的一种行政处罚 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源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其中第四条第二款 对卖淫 嫖娼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 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 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 1 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的行为 屡教不改的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其所指的第六十七条为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 第六十八条为制作 运输 复制 出售 出租淫秽的书刊 图片 影片 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 第七十条为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具体来说 引诱 容留 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即构成了引诱 容留 介绍卖淫罪的起刑点 属于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 但对于容留一人次卖淫的情形 则只能作为治安案件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处以行政拘留或 并 罚款 如果多次触犯容留卖淫被治安行政处罚 就可涉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属于 屡教不改 需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993年9月4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127号国务院令 颁布了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所制定的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收容教育决定书 一般由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的法制部门作出 由局长签批 2 办案民警持 收容教育决定书 将收教人员送到收教所 收容教育所一般隶属于地级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收教期满后 解教 2019年12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自2019年12月29日起实施 该决定废止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第二款 第四款 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 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 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 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 解除收容教育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3 但卖淫嫖娼在中国境内依旧非法 而参与上述行为的个人依旧会被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处以行政拘留 最长15天 或罚款 2020年3月27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6号国务院令 并在4月2日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包括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4 参考文献 编辑 nbsp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nbsp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15年2月1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2月16日 南方都市报 中国收容教育30年调查 2014 07 02 2015 02 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2 16 全国人大常委会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9 12 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6 07 存档副本 2020 07 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7 22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收容教育 amp oldid 7960758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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