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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批准為一國表示其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之一。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條約規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批准;(丙)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或 (丁)該國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此表示。」[1]至於各國如何踐行批准程序,則依照各國有關規定。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台灣)的批准程序為立法院審議,審議完成後由總統批准,方完成批准程序。根據中華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時,主辦機關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3]

參考資料

  1.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zh.wikisource.org. [2017-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6) (中文). 
  2. ^ 外交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law.mofa.gov.tw. [2017-10-04]. (原始内容于2021-07-10). 
  3. ^ . law.chinalawinfo.com. [2017-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4日). 


批准, 為一國表示其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之一, 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以表示之, 條約規定以方式表示同意, 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 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之簽署, 該國對條約作須經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 或已於談判時有此表示, 至於各國如何踐行程序, 則依照各國有關規定, 中華民國, 编辑中華民國, 台灣, 的程序為立法院審議, 審議完成後由總統, 方完成程序, 根據中華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 定有條款之條約案, 經立法院. 批准為一國表示其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之一 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以批准表示之 甲 條約規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 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批准 丙 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 或 丁 該國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 或已於談判時有此表示 1 至於各國如何踐行批准程序 則依照各國有關規定 中華民國 编辑中華民國 台灣 的批准程序為立法院審議 審議完成後由總統批准 方完成批准程序 根據中華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 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咨請總統批准時 主辦機關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 完成批准手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 參考資料 编辑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维基文库 自由的图书馆 zh wikisource org 2017 10 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6 16 中文 外交部 所有條文 外部版 law mofa gov tw 2017 10 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7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全文 英文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cedure of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 law chinalawinfo com 2017 10 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0月4日 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批准 amp oldid 7531405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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