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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法

律令法指的是由律令格式成文法、以及平安时代在律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习惯法所组成的,以大化改新中央集权国家制定的公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关于律令本身,请参看律令。关于基于律令的制度请参看律令制

律令法的阶级性 编辑

在大化改新后,控制了中央政府的畿内以及畿内附近的贵族们,不像过去那样以地方豪族为中介统治全国,而是通过官僚机构将统治直接扩展到最基层人民身上。律令法就是为了实现这种统治的法。因此,律令法的核心在于用法律确立了贵族制的身份秩序。

律令法的身份制度的特征在于,将人民分为「良民」「贱民」,在两者之间还有从大化改新前的部民转化而来的品部、杂户等身份。

贱民身份中,又有五个不同阶层: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私奴婢,每个阶层都只能在同一阶层内通婚,阶层间就由这种被称作当色婚的制度隔离开来。这种复杂的贱民等级继承了唐令的贱民制度,而与中世武家法中的贱民制度相异——这是律令法的一个特点。

良民中又分为贵族和平民两大阶级,虽然两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别。但是拥有五位以上位阶的人所拥有的经济、政治特权受到法律保障,而且有位阶者通常不用服劳役、免除各种义务;因而和负担租庸调杂徭兵役的一般平民在这个方面有所不同。

由于律令法是贵族阶层为了维持其特权和统治的法律,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包括贱民制度在内的整个身份制度。

天皇 编辑

在律令法中所规定的身份秩序中,天皇所占据的地位是独特的。律令中对于天皇的地位、权限etc没有任何的规定。这是「认为天皇是超越法律的存在」这一思考方式的结果,和天皇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并不矛盾。律令制中有着那么某种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审判必须依照成文法规;但天皇却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存在。

在律令法中没有关于天皇的地位和权限的规定。这是因为天皇有着进行国家祭祀等大化改新之前便有的宗教职能,同时也有着专制君主的特点,因而被视为超越法律的存在。

此外,在天皇和律令法的关系中重要的是,批准执行死刑生命刑)的权利只属于天皇。例如,即便刑部省做出死刑判决,也必须在向天皇上奏三次并获得天皇的许可之后才能执行死刑。因此,如果天皇没有批准死刑,则会被减为流刑。另外,即便是被改判为流刑,只要没有发布被称作「非常赦」的特别恩赦,就不能离开流放地,且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所附随的亲属的连坐和除名、资材田宅的充公是不会被免除的,因此在当时的社会中,这相当于将一个人的社会存在完全抹杀。

总结 编辑

除了天皇,所有的身份和阶层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这一原则得到贯彻这一点上,可以说律令法带有某种法制主义的特色。但是这个原则和律令法的阶级性并不冲突,例如实际量刑中出现的对贵族特权地位的保障,说明了律令法是为贵族阶级服务的法律。不仅有六议制度(对满足六种条件的人会在刑罚上给予其特别的斟酌),有位阶者还可按其位阶大小相应减刑;实际上只要不是犯了八虐、杀人等重罪,贵族一般不会被处以刑罚。

国家机构与官制 编辑

特权贵族阶层为了直接统治全国人民,必须要有从中央到地方末梢的成体系的行政司法机构。和武家法不同,律令法的特色之一就在于,对成体系的国家机构和官僚制度作出了精密的规定。这体现在极其显著的形式主义的官制上。

中央政府由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构成(二官八省),各省下设有被称作「职」「寮」「司」的若干官厅。这些官厅原则上由被称作长官、次官、判官、主典的四个级别的管理组成(四等官),每个级别的权限在法律中都有规定。这种精神贯彻到了地方政府组织的末梢;井然有序的阶层制,将各个官厅连接到了一起,形成了整个官僚机器。这种形式主义的机构,和基于行政的惯例和经验得以成文的武家法的官制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也是律令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律令法没有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区别。上述行政机构同时也是司法机构。基层法院,在地方上是郡司,在首都则是「在京诸司」,其上则有地方上的国司和首都的刑部省,最后有太政官天皇

法院的管辖是按量刑的轻重区别的。刑罚有五种,称作五刑或者五罪

规定如下:

  • 郡司只能判处笞刑,
  • 在京諸司可以判处笞刑、杖刑,
  • 国司判处杖刑、徒刑,
  • 刑部省判处徒刑,
  • 太政官判处流刑,
  • 天皇判处死刑。

对唐朝律令的继承 编辑

上述律令法特色的产生,源自(大化改新后基于公地公民制的)新型国家机器的需要。律令法继承了中国古代法典[註 1],是有其理由的。

注释 编辑

  1. ^ 商鞅申不害等人提出了法家思想。后来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写成了《韩非子》。在战国时代列国为了求生存而互相争斗的过程中,君主专制制度得以建立,后来发展到唐代便形成了《唐律疏议》。

律令法,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9月25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5年9月25日, 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指的是由律令格式等成文法, 以及平安时代在律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习惯法所组成的, 以大化改新后中央集权国家制定的公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关于律令本身, 请参看律令, 关于基于律令的制度请参看律令制,.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9月25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5年9月25日 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律令法指的是由律令格式等成文法 以及平安时代在律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习惯法所组成的 以大化改新后中央集权国家制定的公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关于律令本身 请参看律令 关于基于律令的制度请参看律令制 目录 1 律令法的阶级性 1 1 天皇 1 2 总结 2 国家机构与官制 3 对唐朝律令的继承 4 注释律令法的阶级性 编辑在大化改新后 控制了中央政府的畿内以及畿内附近的贵族们 不像过去那样以地方豪族为中介统治全国 而是通过官僚机构将统治直接扩展到最基层人民身上 律令法就是为了实现这种统治的法 因此 律令法的核心在于用法律确立了贵族制的身份秩序 律令法的身份制度的特征在于 将人民分为 良民 贱民 在两者之间还有从大化改新前的部民转化而来的品部 杂户等身份 在贱民身份中 又有五个不同阶层 陵户 官户 家人 公奴婢 私奴婢 每个阶层都只能在同一阶层内通婚 阶层间就由这种被称作当色婚的制度隔离开来 这种复杂的贱民等级继承了唐令的贱民制度 而与中世武家法中的贱民制度相异 这是律令法的一个特点 良民中又分为贵族和平民两大阶级 虽然两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别 但是拥有五位以上位阶的人所拥有的经济 政治特权受到法律保障 而且有位阶者通常不用服劳役 免除各种义务 因而和负担租庸调 杂徭 兵役的一般平民在这个方面有所不同 由于律令法是贵族阶层为了维持其特权和统治的法律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包括贱民制度在内的整个身份制度 天皇 编辑 在律令法中所规定的身份秩序中 天皇所占据的地位是独特的 律令中对于天皇的地位 权限etc没有任何的规定 这是 认为天皇是超越法律的存在 这一思考方式的结果 和天皇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并不矛盾 律令制中有着那么某种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 审判必须依照成文法规 但天皇却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存在 在律令法中没有关于天皇的地位和权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天皇有着进行国家祭祀等大化改新之前便有的宗教职能 同时也有着专制君主的特点 因而被视为超越法律的存在 此外 在天皇和律令法的关系中重要的是 批准执行死刑 生命刑 的权利只属于天皇 例如 即便刑部省做出死刑判决 也必须在向天皇上奏三次并获得天皇的许可之后才能执行死刑 因此 如果天皇没有批准死刑 则会被减为流刑 另外 即便是被改判为流刑 只要没有发布被称作 非常赦 的特别恩赦 就不能离开流放地 且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所附随的亲属的连坐和除名 资材田宅的充公是不会被免除的 因此在当时的社会中 这相当于将一个人的社会存在完全抹杀 总结 编辑 除了天皇 所有的身份和阶层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这一原则得到贯彻这一点上 可以说律令法带有某种法制主义的特色 但是这个原则和律令法的阶级性并不冲突 例如实际量刑中出现的对贵族特权地位的保障 说明了律令法是为贵族阶级服务的法律 不仅有六议制度 对满足六种条件的人会在刑罚上给予其特别的斟酌 有位阶者还可按其位阶大小相应减刑 实际上只要不是犯了八虐 杀人等重罪 贵族一般不会被处以刑罚 国家机构与官制 编辑特权贵族阶层为了直接统治全国人民 必须要有从中央到地方末梢的成体系的行政 司法机构 和武家法不同 律令法的特色之一就在于 对成体系的国家机构和官僚制度作出了精密的规定 这体现在极其显著的形式主义的官制上 中央政府由二官 八省 一台 五卫府构成 二官八省 各省下设有被称作 职 寮 司 的若干官厅 这些官厅原则上由被称作长官 次官 判官 主典的四个级别的管理组成 四等官 每个级别的权限在法律中都有规定 这种精神贯彻到了地方政府组织的末梢 井然有序的阶层制 将各个官厅连接到了一起 形成了整个官僚机器 这种形式主义的机构 和基于行政的惯例和经验得以成文的武家法的官制有着显著的区别 这也是律令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律令法没有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区别 上述行政机构同时也是司法机构 基层法院 在地方上是郡司 在首都则是 在京诸司 其上则有地方上的国司和首都的刑部省 最后有太政官和天皇 法院的管辖是按量刑的轻重区别的 刑罚有笞 杖 徒 流 死五种 称作五刑或者五罪 规定如下 郡司只能判处笞刑 在京諸司可以判处笞刑 杖刑 国司判处杖刑 徒刑 刑部省判处徒刑 太政官判处流刑 天皇判处死刑 对唐朝律令的继承 编辑上述律令法特色的产生 源自 大化改新后基于公地公民制的 新型国家机器的需要 律令法继承了中国古代法典 註 1 是有其理由的 注释 编辑 商鞅 申不害等人提出了法家思想 后来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 写成了 韩非子 在战国时代列国为了求生存而互相争斗的过程中 君主专制制度得以建立 后来发展到唐代便形成了 唐律疏议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律令法 amp oldid 3839455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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