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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敏 (東漢)

張敏(?—?),字伯达河间郡鄚县(今河北省任丘县鄚州镇)人,东汉安帝时司空

汉章帝建初二年(77年),举孝廉,三年内四迁为尚书。建初九年(84年),拜司隶校尉,二年后,迁汝南郡太守。清约不烦,用刑平正,善处案狱。有人侮辱别人的父亲,被这个人杀死。汉章帝免他的死罪,此后成为定例。于是《轻侮法》规定:父被人侮辱,子可为父报仇免死。他上书反对,认为这是章帝施一时之恩,不可作为常法,如此法施行,有违“杀人者死”之三代通制,势必造成相杀不止,建议废除,被汉和帝采纳。汉殇帝延平元年(106年),拜议郎,转任颍川郡太守。汉安帝永初元年(107年),拜司空,为官清约不烦,用刑平正。永初六年(112年),因为行礼失误,罢司空,后来在家中病卒[1][2]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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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漢書/卷44》,出自范晔後漢書
  《東觀漢記》

参考资料 编辑

  1. ^ 资治通鉴·汉纪》
  2. ^ 后汉书·孝安皇帝纪》
  • 后汉书·卷44·邓张徐胡列传第三十四》

張敏, 東漢, 張敏, 字伯达, 河间郡鄚县, 今河北省任丘县北鄚州镇, 东汉安帝时司空, 汉章帝建初二年, 77年, 举孝廉, 三年内四迁为尚书, 建初九年, 84年, 拜司隶校尉, 二年后, 迁汝南郡太守, 清约不烦, 用刑平正, 善处案狱, 有人侮辱别人的父亲, 被这个人杀死, 汉章帝免他的死罪, 此后成为定例, 于是, 轻侮法, 规定, 父被人侮辱, 子可为父报仇免死, 他上书反对, 认为这是章帝施一时之恩, 不可作为常法, 如此法施行, 有违, 杀人者死, 之三代通制, 势必造成相杀不止, 建议废除, 被. 張敏 字伯达 河间郡鄚县 今河北省任丘县北鄚州镇 人 东汉安帝时司空 汉章帝建初二年 77年 举孝廉 三年内四迁为尚书 建初九年 84年 拜司隶校尉 二年后 迁汝南郡太守 清约不烦 用刑平正 善处案狱 有人侮辱别人的父亲 被这个人杀死 汉章帝免他的死罪 此后成为定例 于是 轻侮法 规定 父被人侮辱 子可为父报仇免死 他上书反对 认为这是章帝施一时之恩 不可作为常法 如此法施行 有违 杀人者死 之三代通制 势必造成相杀不止 建议废除 被汉和帝采纳 汉殇帝延平元年 106年 拜议郎 转任颍川郡太守 汉安帝永初元年 107年 拜司空 为官清约不烦 用刑平正 永初六年 112年 因为行礼失误 罢司空 后来在家中病卒 1 2 延伸阅读 编辑 编 nbsp 後漢書 卷44 出自范晔 後漢書 nbsp 東觀漢記 参考资料 编辑 资治通鉴 汉纪 后汉书 孝安皇帝纪 后汉书 卷44 邓张徐张胡列传第三十四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張敏 東漢 amp oldid 7517095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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