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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屠宰税是指屠宰大型牲畜征收的税赋,为中国大陆台灣曾经的税种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国大陆对屠宰税根据1950年12月19日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屠宰税”仅适应于以销售为目的对等大型牲畜屠宰和销售征收的税赋,之后进行了调整;对部分出售,也须纳税屠宰税,按实际出售部分征收。征税标准以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征税方式多以委托县辖区、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代征。

屠宰税从1950年到1993年间,每年的屠宰税收入始终没有超过6亿。1994年7.47亿元,1996年20.62亿元,2000年31.77亿元,分别占占当年全国税收总额的2.5%和地方税收总额的6%。自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省级行政区相继宣布停止征收。2006年2月1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459号,即日起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至此,中国的屠宰税终于完成了其历史使命,退出中国税制的舞台。

  • 1957年1月财政部《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中对屠宰税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年节时期,由省人民委员会掌握予以适当免税照顾外,平时不予免税”。
  • 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进工商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屠宰税的管理权限下放给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统一的征税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权采取减税、免税或者加税的措施,有权对税目和税率作必要的调整”。
  • 1977年在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额和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 1994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屠宰税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停止征收。各地区有权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屠宰税的具体征收办法,有权对屠宰税的有关政策作出适当调整。据了解,除湖南省外,江西、甘肃、上海等省市对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也规定征收屠宰税。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00年起,将在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至此,中国大陆全境各省市相继开始决定停止征收屠宰税。

个体宰杀实际税率 编辑

屠宰税在企业按照正常计算纳税以外,由于牲畜在民间特别是农户的屠宰、自用占有相当的比例,此类常并附带出售部分出售,故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各地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采取按头计征税收的办法。以湖南农村为例,对乡村个体销售(个体私人肉店)、农民家庭以自用为主同时销售部分的类型,1980年代以前每头征收3元,1980年代开始调整为每头5元,之后调整至10元、15元,后调整至30元至取消为止。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管轄區域,民國32年(1943年)《屠宰稅法》制定8條,民國35年(1946年)修正全文9條,民國36年(1947年)修正第2, 3條,民國39年(1950年)修正第7條,民國44年(1955年)修正全文13條,民國51年(1962年)修正全文18條,民國76年(1987年)廢止18條。《屠宰稅法》歷次版本第一條規定各縣(市)徵收屠宰稅,依本法之規定。民國36年以及民國39年版本第二條規定應稅屠宰牲畜是豬牛羊五種,但其他版本第二條規定應稅屠宰牲畜是豬、牛、羊三種,沒有騾或者馬。

外部链接 编辑

屠宰税,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09年12月25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是指屠宰大型牲畜征收的税赋, 为中国大陆和台灣曾经的税种之一,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体宰杀实际税率, 中華民國, 外部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国大陆对根据1950年12月19日颁布的暂行条例的规定, 仅适应于以销售为目的对猪, 牛等大型牲畜屠宰和销售征收的税赋, 之后进行了调整, 对部分出售, 也须纳税, 按实际出售部分征收, 征税标准以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09年12月25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屠宰税是指屠宰大型牲畜征收的税赋 为中国大陆和台灣曾经的税种之一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1 1 个体宰杀实际税率 2 中華民國 3 外部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国大陆对屠宰税根据1950年12月19日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屠宰税 仅适应于以销售为目的对猪 羊 牛等大型牲畜屠宰和销售征收的税赋 之后进行了调整 对部分出售 也须纳税屠宰税 按实际出售部分征收 征税标准以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 税率为10 征税方式多以委托县辖区 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代征 屠宰税从1950年到1993年间 每年的屠宰税收入始终没有超过6亿元 1994年7 47亿元 1996年20 62亿元 2000年31 77亿元 分别占占当年全国税收总额的2 5 和地方税收总额的6 自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以后 各省级行政区相继宣布停止征收 2006年2月17日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459号 即日起废止 屠宰税暂行条例 至此 中国的屠宰税终于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退出中国税制的舞台 1957年1月财政部 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中对屠宰税进行了调整 明确规定 农民自养 自宰 自食的牲畜 除年节时期 由省人民委员会掌握予以适当免税照顾外 平时不予免税 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改进工商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 屠宰税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在全国统一的征税条例的基础上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有权采取减税 免税或者加税的措施 有权对税目和税率作必要的调整 1977年在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 中规定 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围 调整税额和采取某些减税 免税措施的审批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994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屠宰税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停止征收 各地区有权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屠宰税的具体征收办法 有权对屠宰税的有关政策作出适当调整 据了解 除湖南省外 江西 甘肃 上海等省市对自养 自宰 自食的牲畜也规定征收屠宰税 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2000年起 将在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按通知规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 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 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 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至此 中国大陆全境各省市相继开始决定停止征收屠宰税 个体宰杀实际税率 编辑 屠宰税在企业按照正常计算纳税以外 由于牲畜在民间特别是农户的屠宰 自用占有相当的比例 此类常并附带出售部分出售 故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各地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具体采取按头计征税收的办法 以湖南农村为例 对乡村个体销售 个体私人肉店 农民家庭以自用为主同时销售部分的类型 1980年代以前每头征收3元 1980年代开始调整为每头5元 之后调整至10元 15元 后调整至30元至取消为止 中華民國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屠宰稅法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 民國32年 1943年 屠宰稅法 制定8條 民國35年 1946年 修正全文9條 民國36年 1947年 修正第2 3條 民國39年 1950年 修正第7條 民國44年 1955年 修正全文13條 民國51年 1962年 修正全文18條 民國76年 1987年 廢止18條 屠宰稅法 歷次版本第一條規定各縣 市 徵收屠宰稅 依本法之規定 民國36年以及民國39年版本第二條規定應稅屠宰牲畜是豬牛羊騾馬五種 但其他版本第二條規定應稅屠宰牲畜是豬 牛 羊三種 沒有騾或者馬 外部链接 编辑大陆 中国税务信息网税法数据库 大陆 国家税务总局 税法 台灣 法律文庫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屠宰税 amp oldid 6484962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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