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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性團體

合議性團體deliberative assembly)是一種要求成員以議事程序進行討論的組織。1774年,前英國下議院議員埃德蒙·伯克布里斯托向選民發表演講時,首次稱呼英國國會為合議性團體。該詞從而成為「一個團體的人,用會議討論並決策事情」的基本用語。

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合議性團體有下列明顯特徵:每名與會者表決時均為平等,以及以團體名義進行決策行為[1]。合議性團體可包容不同階級身份的成員,包括法定成員、一般成員與名譽成員等。

類型 编辑

羅伯特議事規則》將合議性團體區分為下列數種類型: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1–9. ISBN 073820384X (英语). 

合議性團體, deliberative, assembly, 是一種要求成員以議事程序進行討論的組織, 1774年, 前英國下議院議員埃德蒙, 伯克在布里斯托向選民發表演講時, 首次稱呼英國國會為, 該詞從而成為, 一個團體的人, 用會議討論並決策事情, 的基本用語, 根據, 羅伯特議事規則, 有下列明顯特徵, 每名與會者表決時均為平等, 以及以團體名義進行決策行為, 可包容不同階級身份的成員, 包括法定成員, 一般成員與名譽成員等, 類型, 编辑, 羅伯特議事規則, 將區分為下列數種類型, 公眾集會, 固定組織會. 合議性團體 deliberative assembly 是一種要求成員以議事程序進行討論的組織 1774年 前英國下議院議員埃德蒙 伯克在布里斯托向選民發表演講時 首次稱呼英國國會為合議性團體 該詞從而成為 一個團體的人 用會議討論並決策事情 的基本用語 根據 羅伯特議事規則 合議性團體有下列明顯特徵 每名與會者表決時均為平等 以及以團體名義進行決策行為 1 合議性團體可包容不同階級身份的成員 包括法定成員 一般成員與名譽成員等 類型 编辑 羅伯特議事規則 將合議性團體區分為下列數種類型 公眾集會 固定組織會議 代表大會 立法機構 委員會 附屬於更大型的合議性團體之下的小合議團體 1 參考文獻 编辑 1 0 1 1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Robert 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1 9 ISBN 073820384X 英语 引文使用过时参数coauthor 帮助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合議性團體 amp oldid 5535905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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