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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共10章60条,故简称《农业六十条》或《农村六十条》。

背景 编辑

包括負責農村工作之中共領導人在內,沒有像毛澤東重視生產小隊(相當原來初級社)之地位和權力[1]:239。有人民公社兩年多,反覆實踐,又深入細緻調查研究,可以說,毛澤東已認識到,集體經濟並非越大越好、越有利於解放生產力;相反,規模太大,隨之而來就是平均主義,只能破壞農民生產積極性,嚴重影響和束縛生產力之發展[1]:240

1961年2月25日,陶铸挂帅,陈伯达辅助,廖鲁言、田家英、赵紫阳、王录等人起草,中央广州会议讨论,胡乔木等人修改,定名《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3月5日,毛澤東在廣東省委三號樓,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著重談人民公社體制問題[1]:244-245。最後毛澤東再次強調,公社規模要劃小;這是毛澤東之性格,凡是他認定之事情,非堅持到底不可,誰都難以改變[1]:247。根據毛澤東意見,3月11日起,劉少奇主持三北(東北、華北、西北)會議在北京召開,毛澤東主持三南(中南、西南、華東)會議在廣州召開[1]:249。參加三北會議人員,3月14日分乘兩架專機,抵達廣州,當晚毛澤東在廣東省委小島餐廳,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1]:252從3月15日開始,兩會合一,重新編組[1]:253。3月22日,會議通過《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共60個條文,故稱「六十條」[1]:255。3月23日,廣州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毛澤東再次講話,主題仍是調查研究[1]:256。由於社、隊規劃小,又加大生產小隊之權力,原來人民公社「大」字已被基本否定;毛澤東又說所謂「公」只是表現在積纍上,而且兩三年內又不能搞積纍,「公」字事實上也發生很變化;毛澤東沒有否定人民公社制度,但內容同公社化運動時大力宣傳之「一大二公」是大大不同[1]:262。3月29日正式向全国下发。

沿革 编辑

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北京中央工作會議召開;形成《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取消供給制,實際上取消公共食堂制度[1]:270-271。6月15日正式通过第二个《六十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次廬山會議,從8月23日開到9月16日[1]:276。受中央委託,田家英為中央起草《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主張基本核算單位大體相當於初級社之規模,就全國大多數地區來說,以二三十戶為宜,12月12日寫出初稿;毛澤東決定提交即將召開之中央工作會議討論決定,後經七千人大會討論通過後,於1962年2月13日發出[1]:289。實際上也是對原先設想之那種帶有空想色彩之「一大二公」之人民公社制度在相當程度上之否定[1]:290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第三个《六十条》。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第四个《六十条》。[2]

内容 编辑

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体制。社员的私有财产“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规定家庭副业的经营范围。

参考 编辑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逄先知、金沖及主編 (编). 《毛澤東傳(第五卷)》 香港第一版. 香港: 中和出版. 2011. ISBN 978-988-15116-8-3. 
  2. ^ 辛逸. 《农业六十条》制订与修改的历史考察. 中共党史研究. 2013, (1): 30-38. 

外部链接 编辑

  •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业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 共10章60条, 故简称, 农村六十条, 目录, 背景, 沿革, 内容, 参考, 外部链接背景, 编辑包括負責農村工作之中共領導人在內, 沒有像毛澤東重視生產小隊, 相當原來初級社, 之地位和權力, 有人民公社兩年多, 反覆實踐, 又深入細緻調查研究, 可以說, 毛澤東已認識到, 集體經濟並非越大越好, 越有利於解放生產力, 相反, 規模太大, 隨之而來就是平均主義, 只能破壞農民生產積極性, 嚴重影響和束縛生產力之發展, 196.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 共10章60条 故简称 农业六十条 或 农村六十条 目录 1 背景 2 沿革 3 内容 4 参考 5 外部链接背景 编辑包括負責農村工作之中共領導人在內 沒有像毛澤東重視生產小隊 相當原來初級社 之地位和權力 1 239 有人民公社兩年多 反覆實踐 又深入細緻調查研究 可以說 毛澤東已認識到 集體經濟並非越大越好 越有利於解放生產力 相反 規模太大 隨之而來就是平均主義 只能破壞農民生產積極性 嚴重影響和束縛生產力之發展 1 240 1961年2月25日 陶铸挂帅 陈伯达辅助 廖鲁言 田家英 赵紫阳 王录等人起草 中央广州会议讨论 胡乔木等人修改 定名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3月5日 毛澤東在廣東省委三號樓 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 著重談人民公社體制問題 1 244 245 最後毛澤東再次強調 公社規模要劃小 這是毛澤東之性格 凡是他認定之事情 非堅持到底不可 誰都難以改變 1 247 根據毛澤東意見 3月11日起 劉少奇主持三北 東北 華北 西北 會議在北京召開 毛澤東主持三南 中南 西南 華東 會議在廣州召開 1 249 參加三北會議人員 3月14日分乘兩架專機 抵達廣州 當晚毛澤東在廣東省委小島餐廳 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 1 252從3月15日開始 兩會合一 重新編組 1 253 3月22日 會議通過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 草案 共60個條文 故稱 六十條 1 255 3月23日 廣州中央工作會議閉幕 毛澤東再次講話 主題仍是調查研究 1 256 由於社 隊規劃小 又加大生產小隊之權力 原來人民公社 大 字已被基本否定 毛澤東又說所謂 公 只是表現在積纍上 而且兩三年內又不能搞積纍 公 字事實上也發生很變化 毛澤東沒有否定人民公社制度 但內容同公社化運動時大力宣傳之 一大二公 是大大不同 1 262 3月29日正式向全国下发 沿革 编辑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 北京中央工作會議召開 形成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 修正草案 取消供給制 實際上取消公共食堂制度 1 270 271 6月15日正式通过第二个 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 第二次廬山會議 從8月23日開到9月16日 1 276 受中央委託 田家英為中央起草 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 主張基本核算單位大體相當於初級社之規模 就全國大多數地區來說 以二三十戶為宜 12月12日寫出初稿 毛澤東決定提交即將召開之中央工作會議討論決定 後經七千人大會討論通過後 於1962年2月13日發出 1 289 實際上也是對原先設想之那種帶有空想色彩之 一大二公 之人民公社制度在相當程度上之否定 1 290 1962年9月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第三个 六十条 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第四个 六十条 2 内容 编辑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体制 社员的私有财产 永远归社员所有 任何人不得侵犯 规定家庭副业的经营范围 参考 编辑 1 00 1 01 1 02 1 03 1 04 1 05 1 06 1 07 1 08 1 09 1 10 1 11 1 12 1 13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 逄先知 金沖及主編 编 毛澤東傳 第五卷 香港第一版 香港 中和出版 2011 ISBN 978 988 15116 8 3 辛逸 农业六十条 制订与修改的历史考察 中共党史研究 2013 1 30 38 外部链接 编辑 nbsp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nbsp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农业六十条 amp oldid 7893663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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