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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 (香港)

公安條例,為《香港法例》第245章。該條例最初於1967年由英属香港立法机关香港立法局制定,把當時關於公安事態的香港及英國法律法典化。其後數十年間,條例受多次修訂,不斷放寬管制。例如90年代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後,撤銷發牌制度。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條例還原至90年代前的版本,宣佈不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由臨時立法會增設「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條例關於維持「公安」、管制某些組織(如半軍事組織)、管制集會遊行(如不反對通知書等制度及對舉行過程的限制),管制地方、船隻、航空器,以及關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等事宜的法律。該條例制約公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的自由,故為香港最受爭議的法律之一。

公安條例
香港立法局
本條例旨在對與維持公共秩序,管制組織、集會、遊行、地方、船隻、航空器、非法集結及暴動等事宜有關的法律,以及對與此有關的附帶或相關事宜的法律,作出綜合及修訂[1]
引稱第245章
制定機關香港立法局
批准日期1967年11月17日 (1967-11-17)
施行日期1967年11月17日 (1967-11-17)
立法歷史
法案公布日期1967年11月3日 (1967-11-03)
呈交者律政司羅弼時
首讀1967年11月1日 (1967-11-01)
二讀1967年11月15日 (1967-11-15)
三讀1967年11月15日 (1967-11-15)
修訂
1969、1970、1971、1972、1973、1975、1977、1978、1980、1982、1983、1987、1989、1990、1992、1995、1996、1997、1998、1999、2001、2002、2003、2008、2012、2013、2017[2]
相關法例
維持治安條例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現狀:已施行

歷史 编辑

戰後時期 编辑

香港政府於1948年訂立《公安條例》,起初該條例的範疇包括引入英國國會立法《1908年公眾集會法令》(禁止於合法公眾集會中擾亂秩序)、《1936年公安法令》(禁止成立準軍事組織);引入新加坡《海峽殖民地刑事程序法典》的守行為程序以應付大規模動亂;以及授權政府設立禁區。律政司祁利芬曾在立法局動議法案時提及當時中國正值國共內戰,邊境屢次出事,故提出立法授權政府設立禁區。[3]

六七暴動 编辑

六七暴動時,應付公安事態的法律分散在《維持治安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948年舊《公安條例》及普通法之中。當時亦頒佈不少緊急法例,以授予香港警察權力拘捕當時的親共暴徒、平息暴亂。《1967年公安條例》為《公安條例》最重大的修訂版本。條例草案於1967年10月6日公佈,並於11月15日由立法局通過成為法律。[4]於1970年就暴動罪作簡單修訂後,暴動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入獄兩年,大增至10年,目的是希望條例能阻嚇當時左派的暴動。[5]1967年條例除了綜合並修訂各項先前法例,亦規定所有公眾集會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

1970-1990年代 编辑

1971年,香港政府收緊條例,收窄合法公眾集會地點至:維多利亞公園香港大球場九龍公園佐敦道英皇佐治五世公園摩士公園,合共5處。

1980年,香港政府將條例放寬至30人以上集會及20人以上遊行方才需要申請。

1980年,公安條例修訂設立了在公眾地方集會的發牌制度。[6]

1987年,香港政府再度將條例放寬,例如廢除假新聞罪。

1990年4月中,香港政府提出修訂公安條例,內容包括廢除規定在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要向警方申請的條文,同時遊行集會不再需要向警方申請牌照,但當在公眾地方集會的人數超過50人,及遊行人數超過30人時,仍要事先知會警方。[7]保安科表示是次修訂建議回應了社會上指公安法欠缺彈性和過於繁瑣的批評,部分人則認為草案仍不能夠滿足經常發起集會的團體的要求,專上學生聯會認為以知會的方式取代申請牌照本質上無分別。[7]

香港政府在1991年制訂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當時是英國殖民統治的最後幾年。公安條例及另外一些條例可能違反人權法案,故當局須就那些條例作出檢討。[8]

1995年,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公安條例》部份條文被裁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而被予以廢除,包括將30人以上遊行及50人以上集會的發牌制度更改為通知制度,組織者必須於活動前7日通知警務處[9]

臨時立法會及後續影響 编辑

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
 
臨時立法會
本條例旨在對與維持公共秩序,管制組織、集會、遊行、地方、船隻、航空器、非法集結及暴動等事宜有關的法律,以及對與此有關的附帶或相關事宜的法律,作出綜合及修訂。
引稱第245章
制定機關臨時立法會
施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註 1])
立法歷史
法案公布日期1997年5月17日
呈交者政策統籌局長孫明揚
首讀1997年5月17日
二讀1997年6月14日
三讀1997年6月14日
現狀: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90年在香港秘密成立機構,開始審查香港法律,並在1993年7月正式設立預委會法律小組,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法律小組的建議,議決1995年版本的條例違反《基本法》而不能過渡[10]。因此,香港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將一些被廢除的條文重新制訂,包括將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更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並於6月14日三讀通過[9][11]。法律學者陳文敏批評還原法例具殖民地色彩,將一個應該有高度自治的社會推回一個高壓管治的社會,這樣只會打擊港人對前途的信心,對維持社會安定毫無禆益。[12]

定義 编辑

公安條例所規管的公眾遊行 (public procession) 和公眾聚集 (public gathering) 都建基於「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的概念,指在公眾地方所進行的集會和遊行。

公安條例第2條定義「公眾地方」為:

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就任何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

一個場所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取決於公眾是否有權或被批准以公眾的身份進入有關場所。在 Kwok Cheuk Ki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一案中,法庭指出,如私人場所禁止除物業所有者及其邀請的人士到訪,一般而言不會被視為「公眾地方」([27])。在 R v Lam Shing Chow 一案中,被告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但由於打鬥所在的私人住宅走廊並不屬於「公眾地方」,因此控罪並不成立。相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梁超明一案,由於公眾人士獲准進入永安集團大廈3字樓香港律師會接待處的位置,因此該處屬於「公眾地方」。

戲院、馬場等公眾可以進入的場所,即使要求公眾購買門票,仍被視為「公眾地方」(見 HKSAR v Pearce [2005] 4 HKC 105 及HKSAR v Chau Fung [1998] 4 HKC 652)

大學校園內公眾可以進入的範圍屬於公眾地方,但其他學校及大學內公眾一般不可進入的範圍則不屬於「公眾地方」。

註釋 编辑

  1. ^ 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通過香港回歸條例,該條例確認該會在7月1日之前通過的條例草案,又規定該等草案如獲行政長官簽署公布則有效。

参考文献 编辑

  1. ^ Public Order Ordinance (1987). HKLII. [20 March 2018]. (原始内容于2020-06-30). 
  2. ^ Enactment History of Cap. 245 Public Order Ordinance. Cap. 245 Public Order Ordinance. [20 March 2018]. (原始内容于2021-02-22). 
  3. ^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PDF). 香港立法局. 1947年10月20日 [2018年4月30日]. (原始内容 (PDF)于2019年10月31日). 
  4. ^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PDF). 香港立法局. 1967年11月1日 [2018年4月30日]. (原始内容 (PDF)于2019年10月31日). 
  5. ^ 【逃犯條例】公安條例非法集結損安寧即屬暴動 大律師指容易入罪. 香港01. 2019-07-04 [2019年7月7日]. (原始内容于2020年9月6日). 
  6. ^ Wong 2004,第78頁.
  7. ^ 7.0 7.1 新聞檔案 - 政府修訂《公安條例》. 無綫新聞. 2020-08-03. 
  8. ^ 《公安條例》(第245章)內有關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資料摘述 (PDF). 香港立法會. [18 Mar 2015]. (原始内容 (PDF)于2019-11-04). 
  9. ^ 9.0 9.1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 政府新聞網. 1998年6月13日 [2017年3月18日]. (原始内容于2019年5月16日). 
  10. ^ 【解密檔案】六四催生人權法觸中方神經 設秘密機構審查港法律. 蘋果日報. 2018-05-19 [2018-05-24]. (原始内容于2018-05-22). 
  11. ^ 《臨時立法會 ─ 1997年6月14日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投票記錄,第108 - 116頁. [2015年9月16日]. (原始内容于2016年3月5日). 
  12. ^ 【解密檔案】中方還原公安條例等修訂 陳文敏:由自治推回高壓管治. 蘋果日報. 2018-05-19 [2018-05-21]. (原始内容于2019-12-31).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编辑

公安條例, 香港, 此条目的主題是香港在1997年7月1日生效的公安條例, 关于其他地方的類近法例, 請見, 公安條例, 公安條例, 香港法例, 第245章, 該條例最初於1967年由英属香港立法机关香港立法局制定, 把當時關於公安事態的香港及英國法律法典化, 其後數十年間, 條例受多次修訂, 不斷放寬管制, 例如90年代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後, 撤銷發牌制度, 1997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條例還原至90年代前的版本, 宣佈不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由臨時立法會增設, 不反對通知書, 制度, 條例關於維持,. 此条目的主題是香港在1997年7月1日生效的公安條例 关于其他地方的類近法例 請見 公安條例 公安條例 為 香港法例 第245章 該條例最初於1967年由英属香港立法机关香港立法局制定 把當時關於公安事態的香港及英國法律法典化 其後數十年間 條例受多次修訂 不斷放寬管制 例如90年代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後 撤銷發牌制度 1997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條例還原至90年代前的版本 宣佈不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由臨時立法會增設 不反對通知書 制度 條例關於維持 公安 管制某些組織 如半軍事組織 管制集會 遊行 如不反對通知書等制度及對舉行過程的限制 管制地方 船隻 航空器 以及關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等事宜的法律 該條例制約公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的自由 故為香港最受爭議的法律之一 公安條例香港立法局本條例旨在對與維持公共秩序 管制組織 集會 遊行 地方 船隻 航空器 非法集結及暴動等事宜有關的法律 以及對與此有關的附帶或相關事宜的法律 作出綜合及修訂 1 引稱第245章制定機關香港立法局批准日期1967年11月17日 1967 11 17 施行日期1967年11月17日 1967 11 17 立法歷史法案公布日期1967年11月3日 1967 11 03 呈交者律政司羅弼時首讀1967年11月1日 1967 11 01 二讀1967年11月15日 1967 11 15 三讀1967年11月15日 1967 11 15 修訂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5 1977 1978 1980 1982 1983 1987 1989 1990 1992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1 2002 2003 2008 2012 2013 2017 2 相關法例維持治安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現狀 已施行 目录 1 歷史 1 1 戰後時期 1 2 六七暴動 1 3 1970 1990年代 1 4 臨時立法會及後續影響 2 定義 3 註釋 4 参考文献 5 外部連結 6 參見歷史 编辑戰後時期 编辑 香港政府於1948年訂立 公安條例 起初該條例的範疇包括引入英國國會立法 1908年公眾集會法令 禁止於合法公眾集會中擾亂秩序 1936年公安法令 禁止成立準軍事組織 引入新加坡 海峽殖民地刑事程序法典 的守行為程序以應付大規模動亂 以及授權政府設立禁區 律政司祁利芬曾在立法局動議法案時提及當時中國正值國共內戰 邊境屢次出事 故提出立法授權政府設立禁區 3 六七暴動 编辑 六七暴動時 應付公安事態的法律分散在 維持治安條例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1948年舊 公安條例 及普通法之中 當時亦頒佈不少緊急法例 以授予香港警察權力拘捕當時的親共暴徒 平息暴亂 1967年公安條例 為 公安條例 最重大的修訂版本 條例草案於1967年10月6日公佈 並於11月15日由立法局通過成為法律 4 於1970年就暴動罪作簡單修訂後 暴動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入獄兩年 大增至10年 目的是希望條例能阻嚇當時左派的暴動 5 1967年條例除了綜合並修訂各項先前法例 亦規定所有公眾集會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 1970 1990年代 编辑 1971年 香港政府收緊條例 收窄合法公眾集會地點至 維多利亞公園 香港大球場 九龍公園 佐敦道英皇佐治五世公園及摩士公園 合共5處 1980年 香港政府將條例放寬至30人以上集會及20人以上遊行方才需要申請 1980年 公安條例修訂設立了在公眾地方集會的發牌制度 6 1987年 香港政府再度將條例放寬 例如廢除假新聞罪 1990年4月中 香港政府提出修訂公安條例 內容包括廢除規定在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要向警方申請的條文 同時遊行集會不再需要向警方申請牌照 但當在公眾地方集會的人數超過50人 及遊行人數超過30人時 仍要事先知會警方 7 保安科表示是次修訂建議回應了社會上指公安法欠缺彈性和過於繁瑣的批評 部分人則認為草案仍不能夠滿足經常發起集會的團體的要求 專上學生聯會認為以知會的方式取代申請牌照本質上無分別 7 香港政府在1991年制訂了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當時是英國殖民統治的最後幾年 公安條例及另外一些條例可能違反人權法案 故當局須就那些條例作出檢討 8 1995年 根據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公安條例 部份條文被裁定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牴觸而被予以廢除 包括將30人以上遊行及50人以上集會的發牌制度更改為通知制度 組織者必須於活動前7日通知警務處 9 臨時立法會及後續影響 编辑 1997年公安 修訂 條例 nbsp 臨時立法會本條例旨在對與維持公共秩序 管制組織 集會 遊行 地方 船隻 航空器 非法集結及暴動等事宜有關的法律 以及對與此有關的附帶或相關事宜的法律 作出綜合及修訂 引稱第245章制定機關臨時立法會施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註 1 立法歷史法案公布日期1997年5月17日呈交者政策統籌局長孫明揚首讀1997年5月17日二讀1997年6月14日三讀1997年6月14日現狀 已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90年在香港秘密成立機構 開始審查香港法律 並在1993年7月正式設立預委會法律小組 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法律小組的建議 議決1995年版本的條例違反 基本法 而不能過渡 10 因此 香港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將一些被廢除的條文重新制訂 包括將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更改為 不反對通知書 制度 並於6月14日三讀通過 9 11 法律學者陳文敏批評還原法例具殖民地色彩 將一個應該有高度自治的社會推回一個高壓管治的社會 這樣只會打擊港人對前途的信心 對維持社會安定毫無禆益 12 定義 编辑公安條例所規管的公眾遊行 public procession 和公眾聚集 public gathering 都建基於 公眾地方 public place 的概念 指在公眾地方所進行的集會和遊行 公安條例第2條定義 公眾地方 為 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 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 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 就任何集會而言 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 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一個場所是否屬於 公眾地方 取決於公眾是否有權或被批准以公眾的身份進入有關場所 在 Kwok Cheuk Ki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一案中 法庭指出 如私人場所禁止除物業所有者及其邀請的人士到訪 一般而言不會被視為 公眾地方 27 在 R v Lam Shing Chow 一案中 被告被控 在公眾地方打鬥 但由於打鬥所在的私人住宅走廊並不屬於 公眾地方 因此控罪並不成立 相反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梁超明一案 由於公眾人士獲准進入永安集團大廈3字樓香港律師會接待處的位置 因此該處屬於 公眾地方 戲院 馬場等公眾可以進入的場所 即使要求公眾購買門票 仍被視為 公眾地方 見 HKSAR v Pearce 2005 4 HKC 105 及HKSAR v Chau Fung 1998 4 HKC 652 大學校園內公眾可以進入的範圍屬於公眾地方 但其他學校及大學內公眾一般不可進入的範圍則不屬於 公眾地方 註釋 编辑 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通過香港回歸條例 該條例確認該會在7月1日之前通過的條例草案 又規定該等草案如獲行政長官簽署公布則有效 参考文献 编辑 Public Order Ordinance 1987 HKLII 20 March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6 30 Enactment History of Cap 245 Public Order Ordinance Cap 245 Public Order Ordinance 20 March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2 22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PDF 香港立法局 1947年10月20日 2018年4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19年10月31日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PDF 香港立法局 1967年11月1日 2018年4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19年10月31日 逃犯條例 公安條例非法集結損安寧即屬暴動 大律師指容易入罪 香港01 2019 07 04 2019年7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9月6日 Wong 2004 第78頁 sfn error no target CITEREFWong2004 help 7 0 7 1 新聞檔案 政府修訂 公安條例 無綫新聞 2020 08 03 使用 accessdate 需要含有 url 帮助 公安條例 第245章 內有關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資料摘述 PDF 香港立法會 18 Mar 20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19 11 04 9 0 9 1 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 政府新聞網 1998年6月13日 2017年3月1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5月16日 解密檔案 六四催生人權法觸中方神經 設秘密機構審查港法律 蘋果日報 2018 05 19 2018 05 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5 22 臨時立法會 1997年6月14日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1997年公安 修訂 條例草案 投票記錄 第108 116頁 2015年9月1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5日 解密檔案 中方還原公安條例等修訂 陳文敏 由自治推回高壓管治 蘋果日報 2018 05 19 2018 05 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12 31 外部連結 编辑 公安條例 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97年公安 修訂 條例草案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臨時立法會 1997年社團 修訂 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 修 訂 條例草案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投票記錄 在P 108 116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臨時立法會 參見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澳門內部保安綱要法 維護國家安全法 馬來西亞內安法令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公安條例 香港 amp oldid 7669291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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