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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法 (琉球)

內法指的是琉球群島存在的、為了維護間切與村的共同秩序而確定的成規日语。「內法」是琉球王府的官方用語,村民一般對其有村締、村固、村吟味等等稱呼。

根據琉球冊封使汪輯在《使琉球雜錄》中的記載,琉球民風淳樸,並無完備的法律制度,「國中不設廳,無聽訟之所」。[1]琉球的習慣法被分為死刑和輕刑兩種,其中死刑分為凌遲斬首槍刺三種,輕刑分為流放、曝日(罰在正午時分曬太陽)、夾棍枷項鞭笞五種。[2]

有鑑於用內法來判決會產生「事同刑異,輕重不均,難以剖決」的現象,琉球在1775年頒佈了第一部刑法的成文法《琉球科律》,又在1831年頒佈《新集科律》來補充其不足。但琉球民間用內法來判決罪行的風氣依然很盛,琉球王府認為這很不像話,但卻毫無辦法。[3]王府在1860年《琉球科律》和《新集科律》中的要點拿出來制定了《法條》,向民眾宣傳,以防犯罪於未然。[4]

1879年日本吞併琉球以後,以其故地設置沖繩縣。沖繩縣廳最初執行舊慣溫存政策來安撫琉球人,內法在琉球得以延續,其中著名的內法判決事件為1879年的贊成事件和1907年的具志頭制縛致死事件。1908年,日本施行町村制,內法判決事件在各地頻頻發生。1916年,松原一意與首里署長在《琉球新報》上做了改善內法的連載,此後內法逐漸式微,在沖繩島戰役前基本已被消滅。

參考資料 编辑

  1. ^ 汪輯《使琉球雜錄》,《那霸市史》資料篇第1卷3,昭和52年,第6頁
  2. ^ 周煌,《琉球國志略》,224頁:「其國刑法有死刑三:一淩遲、一斬首、一槍刺(用木樁作十字架,捆手足,以槍刺其心令死,即梟於其處,樁倒乃止);輕刑五:一流(流有三等:有配定流置某島安置,不准放還;有為惡不梭,族人共稟法司請加流罪者,則限其年數,配遣所流之島。頭目等申其改過,許遣還。否則至期複流遠島,仍前法申遣。再不梭,顛轉流於三十六島外之別島矣。有犯罪重者,則縛其手足,以獨木小舟配遣西馬齒山,顛遞至外島,然多有漂沒者)、一曝日、一夾、一枷(有輕重二等:輕者數十斤、重者數百斤)、一笞(竊盜最嚴,初犯,笞若干、夾一次、曝日一次;再犯、三犯以次遞加,亦有時竟立斬者、立配流外島者)」
  3. ^ 「歪んだ旧慣 - 制縛致死事件」、『沖縄 20世紀の光芒』琉球新報社、2000年、p.64
  4. ^ 新城俊昭 《琉球・沖繩史》 東洋企画

內法, 琉球, 內法指的是琉球群島存在的, 為了維護間切與村的共同秩序而確定的成規, 日语, 內法, 是琉球王府的官方用語, 村民一般對其有村締, 村固, 村吟味等等稱呼, 根據琉球冊封使汪輯在, 使琉球雜錄, 中的記載, 琉球民風淳樸, 並無完備的法律制度, 國中不設廳, 無聽訟之所, 琉球的習慣法被分為死刑和輕刑兩種, 其中死刑分為凌遲, 斬首, 槍刺三種, 輕刑分為流放, 曝日, 罰在正午時分曬太陽, 夾棍, 枷項, 鞭笞五種, 有鑑於用內法來判決會產生, 事同刑異, 輕重不均, 難以剖決, 的現象, 琉球在. 內法指的是琉球群島存在的 為了維護間切與村的共同秩序而確定的成規 日语 掟 內法 是琉球王府的官方用語 村民一般對其有村締 村固 村吟味等等稱呼 根據琉球冊封使汪輯在 使琉球雜錄 中的記載 琉球民風淳樸 並無完備的法律制度 國中不設廳 無聽訟之所 1 琉球的習慣法被分為死刑和輕刑兩種 其中死刑分為凌遲 斬首 槍刺三種 輕刑分為流放 曝日 罰在正午時分曬太陽 夾棍 枷項 鞭笞五種 2 有鑑於用內法來判決會產生 事同刑異 輕重不均 難以剖決 的現象 琉球在1775年頒佈了第一部刑法的成文法 琉球科律 又在1831年頒佈 新集科律 來補充其不足 但琉球民間用內法來判決罪行的風氣依然很盛 琉球王府認為這很不像話 但卻毫無辦法 3 王府在1860年 琉球科律 和 新集科律 中的要點拿出來制定了 法條 向民眾宣傳 以防犯罪於未然 4 1879年日本吞併琉球以後 以其故地設置沖繩縣 沖繩縣廳最初執行舊慣溫存政策來安撫琉球人 內法在琉球得以延續 其中著名的內法判決事件為1879年的贊成事件和1907年的具志頭制縛致死事件 1908年 日本施行町村制 內法判決事件在各地頻頻發生 1916年 松原一意與首里署長在 琉球新報 上做了改善內法的連載 此後內法逐漸式微 在沖繩島戰役前基本已被消滅 參考資料 编辑 汪輯 使琉球雜錄 那霸市史 資料篇第1卷3 昭和52年 第6頁 周煌 琉球國志略 224頁 其國刑法有死刑三 一淩遲 一斬首 一槍刺 用木樁作十字架 捆手足 以槍刺其心令死 即梟於其處 樁倒乃止 輕刑五 一流 流有三等 有配定流置某島安置 不准放還 有為惡不梭 族人共稟法司請加流罪者 則限其年數 配遣所流之島 頭目等申其改過 許遣還 否則至期複流遠島 仍前法申遣 再不梭 顛轉流於三十六島外之別島矣 有犯罪重者 則縛其手足 以獨木小舟配遣西馬齒山 顛遞至外島 然多有漂沒者 一曝日 一夾 一枷 有輕重二等 輕者數十斤 重者數百斤 一笞 竊盜最嚴 初犯 笞若干 夾一次 曝日一次 再犯 三犯以次遞加 亦有時竟立斬者 立配流外島者 歪んだ旧慣 制縛致死事件 沖縄 20世紀の光芒 琉球新報社 2000年 p 64 新城俊昭 琉球 沖繩史 東洋企画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內法 琉球 amp oldid 4400507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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