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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法律)

信託(英語:Trust)是一項三方委託英语Fiduciary的關係。第一方為委託人(英語:trustor,或英語:settlor),轉移財產(一般為金錢,但不必須是金錢)至第二方(受託人英语Trustee),使得第三方(受益人)獲得利益。[1]

遺言信託英语Testamentary trust是透過遺囑建立的,而在委託人去世後生效。而生前信託(英語:inter vivos trust)則是透過委託人生前的信託指示英语Trust instrument建立的。信託可以是可撤銷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銷的。在美國大部分州,信託被自然假定為不可撤銷的,除非建立信託的信託指示或遺囑中明確陳述其為可撤銷的;而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奧克拉荷馬、德克薩斯三州,信託則默認為可撤銷,除非建立信託的信託指示或遺囑特別說明其為不可撤銷。一項不可撤銷的信託只可能由司法裁決而被「打破」(撤銷)。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在法律意義下的所有權人,同時,受益人是信託財產在衡平意義下的所有權人。受託人因此承擔信義義務英语Fiduciary duty,為實現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資產。受託人必須常規地報告信託在運作中產生的收入和成本。受託人自身的開支有時的可以得到報銷或是補償。法院在其轄區能夠取消違背信義義務的受託人身分。一些違背信義義務的行為可能受到刑事起訴和審判。

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商業實體、公共機構。在美國,信託可能被課以聯邦稅和州稅。

歷史 编辑

英國普通法 编辑

羅馬法中已經有了充分發展的「遺言信託」意義下的信託英语fideicommissum概念,但是沒有發展出生前信託的制度。生前信託後來由英國普通法建立。在十二、十三世紀的十字軍東征期間,英國建立了個人信託制度。中世紀英國的信託法中,委託人是采邑授与者(英語:feoffor),而受託人是受采邑者英语feoffee(英語:feoffee),受益人則為采邑授与得益人英语cestui que(英語:cestui que)。

那時,英格蘭的土地所有權是基於封建體制的。土地所有權常與參加國王的軍隊等封建義務相綁定,若不能完成封建義務則無法繼續享有土地。當一位地主離開英格蘭參與十字軍的戰役時,他轉讓其離開期間的土地所有權,來使得這份產業得到管理、並承擔封建義務,也認為在他返回時會依據受託人的承諾重新獲得返還的土地所有權。然而,十字軍人在回國後常常面臨拒絕返還財產的處境。對這些十字軍人來說不幸的是,英國普通法並不認可他們的主張。只要是根據普通法進行判決的國王法庭介入,土地就會被認為是受託人的,而受託人沒有返還土地的義務。十字軍人沒有法定权利。憤怒的十字軍人因而向國王情願,國王即要求大法官處理此事。大法官可以根據良心而決定案件。這時衡平法就誕生了。

大法官會認為法定所有權人這樣背信拒絕十字軍人(「真正的」所有權人)的主張的行為「不講良心」,因此傾向於令其返還土地予十字軍人。久而久之,大法官的法庭(即衡平法院)就持續地認可十字軍人要求返還土地的主張了。法定所有權人可以為了原所有權人的利益持有土地,然而一旦原所有權人請求,他也被強制要返還土地。十字軍人成為了「受益人」,而這位代為持有土地者成為了「受托人」。「土地用益」一詞在那時發明,隨着時間發展成為了我們今天知道的信託。

參考來源 编辑

  1. ^ Trust. BusinessDictionary. WebFinance, Inc. [10 August 2017]. (原始内容于2020-09-30). 

參考文獻 编辑

  • Hudson, A. Equity and Trusts 3rd. Cavendish Publishing. 2003. ISBN 1-85941-729-9. 
  • Mitchell, Charles; Hayton, DJ. Hayton and Marshall's Commentary and Cases on the Law of Trusts and Equitable Remedies 12th. Sweet & Maxwell. 2005. 
  • Mitchell, Charles; Hayton, DJ; Matthews, P. Underhill and Hayton's Law Relating to Trusts and Trustees 17th. Butterworths. 2006. 

延伸閲讀 编辑

  • 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der of the President No. 50) (PDF), Studio legale Tedioli, 28 April 2001 [2020-11-29], (原始内容 (PDF)于2018-11-13) 

參見 编辑

  • 信托
  • 公益信託英语charitable trust

外部連結 编辑

信託, 法律,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2月22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信託, 英語, trust, 是一項三方委託, 英语, fiduciary, 的.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2月22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信託 法律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信託 英語 Trust 是一項三方委託 英语 Fiduciary 的關係 第一方為委託人 英語 trustor 或英語 settlor 轉移財產 一般為金錢 但不必須是金錢 至第二方 受託人 英语 Trustee 使得第三方 受益人 獲得利益 1 遺言信託 英语 Testamentary trust 是透過遺囑建立的 而在委託人去世後生效 而生前信託 英語 inter vivos trust 則是透過委託人生前的信託指示 英语 Trust instrument 建立的 信託可以是可撤銷的 也可以是不可撤銷的 在美國大部分州 信託被自然假定為不可撤銷的 除非建立信託的信託指示或遺囑中明確陳述其為可撤銷的 而在美國加利福尼亞 奧克拉荷馬 德克薩斯三州 信託則默認為可撤銷 除非建立信託的信託指示或遺囑特別說明其為不可撤銷 一項不可撤銷的信託只可能由司法裁決而被 打破 撤銷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在法律意義下的所有權人 同時 受益人是信託財產在衡平意義下的所有權人 受託人因此承擔信義義務 英语 Fiduciary duty 為實現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資產 受託人必須常規地報告信託在運作中產生的收入和成本 受託人自身的開支有時的可以得到報銷或是補償 法院在其轄區能夠取消違背信義義務的受託人身分 一些違背信義義務的行為可能受到刑事起訴和審判 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 商業實體 公共機構 在美國 信託可能被課以聯邦稅和州稅 目录 1 歷史 1 1 英國普通法 2 參考來源 3 參考文獻 4 延伸閲讀 5 參見 6 外部連結歷史 编辑英國普通法 编辑 羅馬法中已經有了充分發展的 遺言信託 意義下的信託 英语 fideicommissum 概念 但是沒有發展出生前信託的制度 生前信託後來由英國普通法建立 在十二 十三世紀的十字軍東征期間 英國建立了個人信託制度 中世紀英國的信託法中 委託人是采邑授与者 英語 feoffor 而受託人是受采邑者 英语 feoffee 英語 feoffee 受益人則為采邑授与得益人 英语 cestui que 英語 cestui que 那時 英格蘭的土地所有權是基於封建體制的 土地所有權常與參加國王的軍隊等封建義務相綁定 若不能完成封建義務則無法繼續享有土地 當一位地主離開英格蘭參與十字軍的戰役時 他轉讓其離開期間的土地所有權 來使得這份產業得到管理 並承擔封建義務 也認為在他返回時會依據受託人的承諾重新獲得返還的土地所有權 然而 十字軍人在回國後常常面臨拒絕返還財產的處境 對這些十字軍人來說不幸的是 英國普通法並不認可他們的主張 只要是根據普通法進行判決的國王法庭介入 土地就會被認為是受託人的 而受託人沒有返還土地的義務 十字軍人沒有法定权利 憤怒的十字軍人因而向國王情願 國王即要求大法官處理此事 大法官可以根據良心而決定案件 這時衡平法就誕生了 大法官會認為法定所有權人這樣背信拒絕十字軍人 真正的 所有權人 的主張的行為 不講良心 因此傾向於令其返還土地予十字軍人 久而久之 大法官的法庭 即衡平法院 就持續地認可十字軍人要求返還土地的主張了 法定所有權人可以為了原所有權人的利益持有土地 然而一旦原所有權人請求 他也被強制要返還土地 十字軍人成為了 受益人 而這位代為持有土地者成為了 受托人 土地用益 一詞在那時發明 隨着時間發展成為了我們今天知道的信託 參考來源 编辑 Trust BusinessDictionary WebFinance Inc 10 August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9 30 參考文獻 编辑Hudson A Equity and Trusts 3rd Cavendish Publishing 2003 ISBN 1 85941 729 9 Mitchell Charles Hayton DJ Hayton and Marshall s Commentary and Cases on the Law of Trusts and Equitable Remedies 12th Sweet amp Maxwell 2005 Mitchell Charles Hayton DJ Matthews P Underhill and Hayton s Law Relating to Trusts and Trustees 17th Butterworths 2006 延伸閲讀 编辑Trust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rder of the President No 50 PDF Studio legale Tedioli 28 April 2001 2020 11 29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18 11 13 參見 编辑信托 公益信託 英语 charitable trust 外部連結 编辑英文维基文库中的 1911年版大英百科全書 條目 Trust lawTrustLaw Thomson Reuters Foundation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ypes of Trusts Explained A Concise Overview of Different Trust Types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rust Definition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rust legal definition of trust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rust Practical Law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信託 法律 amp oldid 7061950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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