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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光倬

余光倬(1817年—?),字省來,號幼冰江苏武進縣(今属常州市)人,清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编辑

余光倬於道光十九年(1839年)考中己亥科舉人,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中式丁未科張之萬榜二甲第一百零二名進士,榜名汝侗[1]初授刑部主事,薦升郎中,爲人機警敏銳,判案謹慎,不輕易置人於法。[2]

咸豐九年(1859年),戶部鈔票獄起,冬至日,戶部稿庫發生火災,文宗降旨命宗令載垣會同刑部審訊。當時鄭王端華、戶部尚書肅順結黨營私,欲借機清除異己,株連逮問者不下千人。光倬受命負責訊問,載垣等人以密奉聖旨相要挾,光倬不為所動,秉公執法,并拖延此案。辛酉政变後,載垣、端華、肅順皆死,有聖旨命刑部半月結案,光倬按期上奏,最終僅牽連商人馬錫祿問罪,其餘人都被釋放。[3][4]

同治元年(1862年),原兩江總督何桂清因之前對陣太平軍時放棄常州城逃跑而最終押至京師,下獄論罪。余光倬依據《大清律》“地方大吏逃奔蹶事”,認為應以斬監候加重懲處,上奏請擬斬立決。朝中高官多為何桂清故舊,紛紛表示不應加重治罪,以求延緩其死。唯有給事中郭祥瑞等再次上疏彈劾,請求速正典刑。此事再下大學士及六部九卿翰詹科道覆議,并由刑部主稿。光倬力陳何桂清罪責之嚴重,堅持將其立斬。同治元年六月十三日,奏上,旨改斬監候,秋後處決。同年十月,朝廷最終下特旨將何桂清斬首。[3]

光倬因此得罪何桂清舊部,接連被侍讀學士王拯、給事中博桂彈劾,雖然查無實據,但光倬也因屢被彈劾而受牽連,其京察一等、御史記名被撤銷。不久,王拯、博桂都獲罪降職,而光倬也因母喪歸里,再未復出。《光緒武進陽湖縣志》有傳。[3]

参考资料 编辑

  1.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十九·選舉·舉人·頁39:“(道光十九年己亥)余光倬,榜名汝侗。”
  2.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十九·選舉·進士·頁20:“(道光二十七年丁未)余光倬,刑部郎中。”
  3. ^ 3.0 3.1 3.2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二十二·人物·宦績·頁78~80:“余光倬,字省來,號幼冰,道光二十七年進士。授刑部主事,洊升郎中。光倬性警敏而慮囚詳慎,不輕麗人於法。咸豐九年戶部鈔票之獄起,冬至日,戶部稿庫火,有旨使宗令怡王載垣會同刑部審訊。時步軍統領鄭王端華、戶部尚書宗室肅順朋比用事,意欲有所傾陷,株連逮問者不下千人。光倬承鞫斯獄,載垣等時以密奉聖旨相恫愒,光倬執正不阿,因遷延不竟其事。會穆宗毅皇帝登極,載垣、端華、肅順坐法誅,有旨限刑部半月速結。光倬勾稽剖決,依限奏上,僅坐商人馬錫祿以罪,餘皆獲釋。同治元年,江督何桂清始就逮至京,光倬據《大清律》地方大吏逃奔蹶事,比照守邊將帥失守城寨斬監候律,擬斬監候,情罪重則擬斬立決,仍請上裁。時朝中大僚多爲何桂清舊故,謂不當加重,冀緩其死。而給事中郭祥瑞等復交章論劾,請速正典刑。下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議覆,由刑部主稿。光倬草奏曰:
    ‘已革兩江總督何桂清身膺疆寄,受國厚恩,豈不知軍旅之事,有進無退,守土之責,城存與存?況其時常州有兵有餉,並非不可固守,乃首先棄城逃避,致令全局潰敗。望亭為無錫至蘇州要衝,業經奏明截留長龍船,紮營於此,乃並未身經一戰、命殺一賊。忽於蘇州失陷之前一日,率師船退駐福山海口,是其撤兵遠遁,縱寇殃民,尤罪迹之昭著者。至刑部厯年審辦軍營失事成案,均視此爲輕,惟余步雲係由斬候加至斬決,情罪相等。雖帶兵提督與統兵總督稍有不同,然論疆寄,則文臣視武臣爲重;論軍法,則逃官與逃將同誅;論情節,則聞警屢逃,非被攻被圍變出不測者可比;論地方,則全省糜爛,非一城一寨偶致疏防者可比。請仍照原擬,從重擬以斬立決。’
    同治元年六月十三日奏上,得旨改爲斬監候,秋後處決。是日,有旨以內閣侍讀學士王拯奏劾光倬趨附迎合,苛刻鍛煉,下刑部案治,皆不得其實。其年十月,何桂清竟奉特旨誅。二年,給事中博桂以部有劇盜越獄,復摭前事劾光倬,下部覆案,亦無實。坐屢被參劾,撤銷京察一等及御史記名。未幾,王拯以與人互糾,獲罪降調,博桂以風憲官賄賣參摺遣戍黑龍江。而光倬亦以母憂歸。遂不復出。”
  4. ^ 清稗類鈔·諫諍類·余光倬劾何桂清》:“武進余幼冰比部光倬,道光丁未進士,授主事,擢郎中,總辦秋審處,慮囚詳慎,不輕麗人於法。同治壬戌,江督何桂清就逮至京,光倬實司審讞,據《大清律》,地方大吏逃奔蹶事,比照守邊將帥失守城寨斬監候律,擬斬監候,情罪重則擬斬立決,仍候上裁。時朝中大僚多為桂清故舊,謂不當加重,冀緩其死,而給事中郭祥瑞等復交章論劾,請速正典刊。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議覆,刑部主稿。光倬疏奏曰:「已革兩江總督何桂清身膺疆寄,受國厚恩,豈不知軍旅之事,有進無退,守土之責,城存與存?況其時常州有兵有餉,並非不可固守,乃首先棄城逃避,致令全局潰散。望亭為無錫至蘇州要衝,業經奏明截留長龍船,紮營於此,乃並未身經一戰,命殺一賊,忽於蘇州失陷之前一日,率師船退駐福山海口,是其撤兵遠遁,縱寇殃民,尤罪跡之昭著者。至刑部歷年審辦軍營失事成案,均視此為輕,惟余步雲係由斬候加至斬決,情罪相等。雖帶兵提督與統兵總督稍有不同,然論疆寄,則文臣視武臣為重;論軍法,則逃官與逃將同誅;論情節,則聞警屢逃,非被攻被圍變出不測者可比;論地方,則全省糜爛,非一城一寨偶致疏防屠可比。請仍照原擬,從重擬以斬立決。」六月十三日奏上,得旨,改為斬監候,秋後處決。十月,竟奉特旨立決。”

参考文獻 编辑

  • 王其淦、吴康寿、汤成烈.《光緒武進陽湖縣志》. 清光緒五年(1879年). 刻本.
  • 《清稗類鈔》

參看 编辑

  • 劉家平、蘇曉君主編.《中華歷史人物別傳集》.(共90册)第52冊《刑部郎中余君傳》. 中華書局. 2003年10月. ISBN 7-80106-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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