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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白银协定

伦敦白银协定》(英語:the London Agreement on Silver),也称《国际白银协定》、《白银协定》、《八国白银协定》,是8个产银国与用银国之间于1933年7月22日伦敦经济会议上达成的协议,其宣称主旨是维持世界银价的稳定,实际上是由美国代表白银参议员毕德门起草并在会议外达成。协定规定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墨西哥秘鲁5个产银国和中国印度西班牙3个用银国需要在1934至1938年4年间遵守协定,合作维持银价稳定,产银国不得在条约有效期内出售白银,产银5国应该合计在市场购买3500万盎司纯银,其中美国在协定中承诺购买24421410盎司白银,中国则不得出售白银。[1]:111-116[2][3][4]

参考资料 编辑

  1.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 (编).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2022-09-25]. ISBN 9787208008540. (原始内容于2022-09-24). 
  2. ^ Four Years of the Silver Program. CQ Researcher by CQ Press. [2022-09-25] (英语). 
  3. ^ 戴相龙; 黄达 (编). 中华金融辞库.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8. ISBN 9787504920485. 
  4. ^ 赵德馨 (编). 中国经济史辞典. 湖北辞书出版社. 1990. ISBN 7-5403-0031-0. OCLC 297550548. 

伦敦白银协定, 英語, london, agreement, silver, 也称, 国际白银协定, 白银协定, 八国白银协定, 是8个产银国与用银国之间于1933年7月22日伦敦经济会议上达成的协议, 其宣称主旨是维持世界银价的稳定, 实际上是由美国代表白银参议员毕德门, 起草并在会议外达成, 协定规定澳大利亚, 加拿大, 美国, 墨西哥, 秘鲁5个产银国和中国, 印度, 西班牙3个用银国需要在1934至1938年4年间遵守协定, 合作维持银价稳定, 产银国不得在条约有效期内出售白银, 产银5国应该合计在市场购买. 伦敦白银协定 英語 the London Agreement on Silver 也称 国际白银协定 白银协定 八国白银协定 是8个产银国与用银国之间于1933年7月22日伦敦经济会议上达成的协议 其宣称主旨是维持世界银价的稳定 实际上是由美国代表白银参议员毕德门 起草并在会议外达成 协定规定澳大利亚 加拿大 美国 墨西哥 秘鲁5个产银国和中国 印度 西班牙3个用银国需要在1934至1938年4年间遵守协定 合作维持银价稳定 产银国不得在条约有效期内出售白银 产银5国应该合计在市场购买3500万盎司纯银 其中美国在协定中承诺购买24421410盎司白银 中国则不得出售白银 1 111 116 2 3 4 参考资料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罗斯福批准条约的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 编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 第二辑1924 1949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2022 09 25 ISBN 978720800854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9 24 Four Years of the Silver Program CQ Researcher by CQ Press 2022 09 25 英语 戴相龙 黄达 编 中华金融辞库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8 ISBN 9787504920485 赵德馨 编 中国经济史辞典 湖北辞书出版社 1990 ISBN 7 5403 0031 0 OCLC 297550548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伦敦白银协定 amp oldid 7602923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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