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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Agreement Between Great Britain, China and Tibet Amending Trade Regulations of 189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该章程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4月20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印度加爾各答簽訂,10月14日在中国北京交换批准。中方代表为钦差大臣張蔭棠以及“秉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的西藏噶倫汪曲結布,英方代表为欽差大臣韋禮敦。條約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背景 编辑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國代表唐紹儀與英國代表薩道義簽訂了《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在谈判中唐紹儀与参赞张荫棠曾强调中国对西藏的主权。這段時期西藏政局甚為紊亂。張蔭棠「領副都統」銜後,由清政府指派以駐藏幫辦大臣的身份進藏「查辦藏事」。張蔭棠入藏後,对西藏进行改革,并于1907年提出了《新治藏政策大纲》。但「新政」建設未及實現,張蔭棠便被調離西藏前去英属印度商定《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1907年6月,中英雙方談判關於藏印通商章程事宜。談判前,英方堅持要有權簽字的西藏官員參加會議。儘管張蔭棠認為其「志與藏人直接,不欲我國干預」,「若一經承認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獨立國性質」[1],但勢弱之下只便增派西藏噶倫汪曲結布,攜帶噶廈議事簽字全權文憑赴會。谈判中,張蔭棠对有损中国主权的内容坚决反对,如提出中、英、藏三方不能并列;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吏督饬藏官员管理,中英商务纠纷应各禀请驻藏大臣及印度总督处理等。经过反复争议,中英双方都有所让步。在有关西藏代表的资格问题上,规定“西藏大吏选派噶布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但他需“禀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有关各商埠治理权的归属,基本上维持了“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这一原则。1908年4月20日,《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正式签订,共十五款。根据此章程,英国在西藏有治外法权、会审权,允许英人“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货栈”等。但在承认1893年(光绪十九年)所订《中英藏印續約》的原则下,中国收回了对西藏的某些治权。

參考文獻 编辑

  1. ^ 《张荫棠奏牍》,卷三,第1、50页。

参见 编辑

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agreement, between, great, britain, china, tibet, amending, trade, regulations, 1893,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 该章程于1908年, 清光绪三十四年, 4月20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加爾各答簽訂, 10月14日在中国北京交换批准, 中方代表为钦差大臣張蔭棠以及, 秉承張大臣訓示, 隨同商議, 的西藏噶倫汪曲結布, 英方代表为欽差大臣韋禮敦, 條約本原存於中華民. 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Agreement Between Great Britain China and Tibet Amending Trade Regulations of 1893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 该章程于1908年 清光绪三十四年 4月20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加爾各答簽訂 10月14日在中国北京交换批准 中方代表为钦差大臣張蔭棠以及 秉承張大臣訓示 隨同商議 的西藏噶倫汪曲結布 英方代表为欽差大臣韋禮敦 條約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 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背景 编辑1906年 光绪三十二年 中國代表唐紹儀與英國代表薩道義簽訂了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在谈判中唐紹儀与参赞张荫棠曾强调中国对西藏的主权 這段時期西藏政局甚為紊亂 張蔭棠 領副都統 銜後 由清政府指派以駐藏幫辦大臣的身份進藏 查辦藏事 張蔭棠入藏後 对西藏进行改革 并于1907年提出了 新治藏政策大纲 但 新政 建設未及實現 張蔭棠便被調離西藏前去英属印度商定 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1907年6月 中英雙方談判關於藏印通商章程事宜 談判前 英方堅持要有權簽字的西藏官員參加會議 儘管張蔭棠認為其 志與藏人直接 不欲我國干預 若一經承認直接交涉 西藏即成獨立國性質 1 但勢弱之下只便增派西藏噶倫汪曲結布 攜帶噶廈議事簽字全權文憑赴會 谈判中 張蔭棠对有损中国主权的内容坚决反对 如提出中 英 藏三方不能并列 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吏督饬藏官员管理 中英商务纠纷应各禀请驻藏大臣及印度总督处理等 经过反复争议 中英双方都有所让步 在有关西藏代表的资格问题上 规定 西藏大吏选派噶布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 但他需 禀承张大臣训示 随同商议 有关各商埠治理权的归属 基本上维持了 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 这一原则 1908年4月20日 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正式签订 共十五款 根据此章程 英国在西藏有治外法权 会审权 允许英人 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货栈 等 但在承认1893年 光绪十九年 所订 中英藏印續約 的原则下 中国收回了对西藏的某些治权 參考文獻 编辑 张荫棠奏牍 卷三 第1 50页 参见 编辑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amp oldid 7773188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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