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又稱“不公平勞動行為”、“不公正勞工措施”,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

定義 编辑

目前,國際勞動法學界公認的“不當行為”主要是指“差別待遇”,包括經濟上的差別待遇,如解雇、停職、調動、減薪、降職、停止升遷等;精神上的差別待遇,指雇主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壓力或負擔;工會活動上的差別待遇,是指雖然不影響個人的利益,但卻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如以平調甚至提升工會幹部來影響和干擾工會活動的行為。此外,雇主拒絕集體談判、控制和干涉工會等行為,也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三大層面 编辑

經濟上 编辑

如解雇、停職、減薪、降職、停止升遷等。

精神上 编辑

主要是指雇主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壓力或負擔。

工會活動上 编辑

主要是指雖然不影響個人的利益,但卻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 如以轉崗或提升工會幹部的職務來影響和干擾工會活動的行為。

四種類型 编辑

不利益待遇 编辑

雇主以勞工身為工會之會員、欲加入工會或組成工會、進行工會之正當行為為由,解僱此勞工或為其他不利益待遇時,將成立不當勞動行為。此外,如雇主對特定勞工並沒有積極的不利益行為,改以對其他勞工有利之待遇,使相對之特定勞工有不利益時,亦會構成此條所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拒絕團體協商 编辑

日本憲法第28條中明文保障勞工有進行團體交涉之基本權利,因此勞組法據此定有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團體協商,否則視為違反不當勞動行為之團體協商義務。無論是雇主直接拒絕工會團體協商之要求,或雖然答應團體協商但是派出無協商權限人員,抑或是只是單方聽取意見或做出與勞方要求無關之回應、不提出回應方案等情形,均有可能被視為團體協商之拒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支配介入 编辑

對工會組成或運作的支配介入,實務上多發生在對於工會活動活躍者的解僱、調職或其他工會活動之妨害行為,或對於工會幹部之懷柔收買、勸退工會之獎勵措施等弱化工會之行為。例如:資方利用電子郵件系統發布「工會事件使勞資關係倒退30年」、「除非別有居心,否則沒有必要成立工會」等言論,或對於工會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理、監事等活躍之幹部為解僱之處分,或甚至帶人擾亂妨礙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等行為,均有可能被認定為支配介入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報復性不利益待遇 编辑

由於勞工於救濟程序中所為之言行(例如:申請救濟、提出證據、發言等)並不包含於上述3種類型中,相較於黃犬契約之於不利益待遇、經費援助之於支配介入,均為附屬類型;若無禁止報復性不利益待遇之規定,勞動部之判斷有可能因此受影響,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實現將受挑戰,故立法上附加此一特殊類型。

不當勞動行為相關規範 编辑

中華民國 编辑

  • 工會法第35條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2. 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3.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4. 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5.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
  1.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美國 编辑

「全國勞工關係法」規定,禁止雇主有下列不當勞動行為:

  1. 雇主不得干涉、限制或脅迫勞工組織或加入工會,以及自選代表從事團體協商
  2. 雇主不得控制或干涉工會之組織與管理,或給予財物等其他之支持
  3. 雇主不得為鼓勵或阻止任何工會徵求其會員,而在雇用、解雇或其他勞動條件上有差別待遇
  4. 雇主不得對依法提出控訴或作證之勞工,予以解雇或採取差別待遇
  5. 雇主不得拒絕與經受雇勞工多數決之工會代表進行團體協商

日本 编辑

工會法第7條規定,下列四種雇主行為,被認為是不當勞動之行為,應予禁止:

  1. 差別待遇(或稱不利益待遇)和黃犬行為,指偏愛雇用沒加入工會的勞工的作法,用來對抗工會強制入會的政策
  2. 拒絕團體交涉
  3. 支配介入和經費援助;
  4. 以勞工在勞動委員會之行為為理由所為之差別待遇

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公約 编辑

  1. 工人應充分享有在其就業方面免受反對工會之歧視行為之保障。
  2. 工人及雇主組織應充分享有在其設立、活動、或管理上免受彼此或彼此職員或會員之任何干擾。

參考資料 编辑

  • 李伯毅,日本「支配介入」之不當勞動行為研究-兼論我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相關裁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2
  • 韓仕賢,2010,嚴懲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對裁決機制的期待與建議,《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會訊》第一百一十九期
  • ILO Convention No. 98,ILO,1949
  • 邱冠喬,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簡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會訊》第一百四十三期

不當勞動行為,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文獻, 但因為沒有文內引註而使來源仍然不明, 2014年6月8日, 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来改善这篇条目, unfair, labor, practice, 又稱, 不公平勞動行為, 不公正勞工措施, 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 目录, 定義, 三大層面, 經濟上, 精神上, 工會活動上, 四種類型, 不利益待遇, 拒絕團體協商, 支配介入, 報復性不利益待遇, 相關規範, 中華民國, 美國, 日本, 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公約, 參考資料定義, 编辑目前, 國際.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文獻 但因為沒有文內引註而使來源仍然不明 2014年6月8日 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来改善这篇条目 不當勞動行為 Unfair labor practice 又稱 不公平勞動行為 不公正勞工措施 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 目录 1 定義 2 三大層面 2 1 經濟上 2 2 精神上 2 3 工會活動上 3 四種類型 3 1 不利益待遇 3 2 拒絕團體協商 3 3 支配介入 3 4 報復性不利益待遇 4 不當勞動行為相關規範 4 1 中華民國 4 2 美國 4 3 日本 4 4 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公約 5 參考資料定義 编辑目前 國際勞動法學界公認的 不當行為 主要是指 差別待遇 包括經濟上的差別待遇 如解雇 停職 調動 減薪 降職 停止升遷等 精神上的差別待遇 指雇主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壓力或負擔 工會活動上的差別待遇 是指雖然不影響個人的利益 但卻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 如以平調甚至提升工會幹部來影響和干擾工會活動的行為 此外 雇主拒絕集體談判 控制和干涉工會等行為 也都被認定為 不當勞動行為 三大層面 编辑經濟上 编辑 如解雇 停職 減薪 降職 停止升遷等 精神上 编辑 主要是指雇主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壓力或負擔 工會活動上 编辑 主要是指雖然不影響個人的利益 但卻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 如以轉崗或提升工會幹部的職務來影響和干擾工會活動的行為 四種類型 编辑不利益待遇 编辑 雇主以勞工身為工會之會員 欲加入工會或組成工會 進行工會之正當行為為由 解僱此勞工或為其他不利益待遇時 將成立不當勞動行為 此外 如雇主對特定勞工並沒有積極的不利益行為 改以對其他勞工有利之待遇 使相對之特定勞工有不利益時 亦會構成此條所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拒絕團體協商 编辑 於日本憲法第28條中明文保障勞工有進行團體交涉之基本權利 因此勞組法據此定有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團體協商 否則視為違反不當勞動行為之團體協商義務 無論是雇主直接拒絕工會團體協商之要求 或雖然答應團體協商但是派出無協商權限人員 抑或是只是單方聽取意見或做出與勞方要求無關之回應 不提出回應方案等情形 均有可能被視為團體協商之拒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支配介入 编辑 對工會組成或運作的支配介入 實務上多發生在對於工會活動活躍者的解僱 調職或其他工會活動之妨害行為 或對於工會幹部之懷柔收買 勸退工會之獎勵措施等弱化工會之行為 例如 資方利用電子郵件系統發布 工會事件使勞資關係倒退30年 除非別有居心 否則沒有必要成立工會 等言論 或對於工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或理 監事等活躍之幹部為解僱之處分 或甚至帶人擾亂妨礙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等行為 均有可能被認定為支配介入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報復性不利益待遇 编辑 由於勞工於救濟程序中所為之言行 例如 申請救濟 提出證據 發言等 並不包含於上述3種類型中 相較於黃犬契約之於不利益待遇 經費援助之於支配介入 均為附屬類型 若無禁止報復性不利益待遇之規定 勞動部之判斷有可能因此受影響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實現將受挑戰 故立法上附加此一特殊類型 不當勞動行為相關規範 编辑中華民國 编辑 工會法第35條1項規定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不得有下列行為 對於勞工組織工會 加入工會 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 而拒絕僱用 解僱 降調 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 而拒絕僱用 解僱 降調 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 而解僱 降調 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不當影響 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 組織或活動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 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 無正當理由者 不得拒絕 美國 编辑 全國勞工關係法 規定 禁止雇主有下列不當勞動行為 雇主不得干涉 限制或脅迫勞工組織或加入工會 以及自選代表從事團體協商 雇主不得控制或干涉工會之組織與管理 或給予財物等其他之支持 雇主不得為鼓勵或阻止任何工會徵求其會員 而在雇用 解雇或其他勞動條件上有差別待遇 雇主不得對依法提出控訴或作證之勞工 予以解雇或採取差別待遇 雇主不得拒絕與經受雇勞工多數決之工會代表進行團體協商日本 编辑 工會法第7條規定 下列四種雇主行為 被認為是不當勞動之行為 應予禁止 差別待遇 或稱不利益待遇 和黃犬行為 指偏愛雇用沒加入工會的勞工的作法 用來對抗工會強制入會的政策 拒絕團體交涉 支配介入和經費援助 以勞工在勞動委員會之行為為理由所為之差別待遇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公約 编辑 工人應充分享有在其就業方面免受反對工會之歧視行為之保障 工人及雇主組織應充分享有在其設立 活動 或管理上免受彼此或彼此職員或會員之任何干擾 參考資料 编辑李伯毅 日本 支配介入 之不當勞動行為研究 兼論我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相關裁決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2012 韓仕賢 2010 嚴懲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對裁決機制的期待與建議 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會訊 第一百一十九期 ILO Convention No 98 ILO 1949 邱冠喬 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簡介 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會訊 第一百四十三期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不當勞動行為 amp oldid 7145288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