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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綰 (正德進士)

黃綰(1494年—?),字公綬明朝河南承宣布政使司汝寧府息縣(今河南省息縣)人,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黄綰

大明绍兴府知府
籍貫 河南汝宁府光州息縣
出生 二月二十六日
逝世 卒年不詳
配偶 娶郝氏
出身
  • 正德十一年丙子科舉人
  • 正德十二年丁丑科進士出身

生平 编辑

河南乡试第三十名举人,正德十二年(1517年),登丁丑科會試二百五十五名,廷试二甲五十四名進士,兵部观政,授刑部主事明武宗南巡之爭中,曾經上疏勸阻被施杖刑,此後升任员外郎、郎中,出任紹興府知府,為官寬宏正直。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因事連坐被逮捕入京[1],得病而亡于狱中。隆慶初年,贈太常寺少卿[2]

家族 编辑

曾祖黄榮。祖父黄玥。父黄元吉,县丞。前母张氏,母张氏。永感下。兄黄经。弟黄绅。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嘉靖六年八月,原问为民陈洸复上疏,言前以议礼为邪党所诬,御史蓝田知县宋元翰、郎中叶应骢、按察使张佑、周宣、知府唐升相与罗织成狱,而应骢、宣复杖死,其连坐者几三十人,充军者十五人,乞行辩雪。事下刑部,署部事吏部左侍郎桂萼遂为洸颂冤,言洸通盗无状,而其子杀人无尸,非尽逮诸臣从公鞫问之,不得其情。 上以为然,诏锦衣卫差官校逮洸、元翰、应骢及续问,郎中黄绾等并词所连及,俱至京听理。张佑等俱回籍待命。已而吏部侍郎方献夫言词所连及者不下三四百人,今诏并逮捕,必有无辜蒙害者,请较其轻重,非奸盗人证佐皆下所在抚按官勘报,不必概捕,致扰地方。从之。
  2. ^ ·张廷玉等,《明史》(卷206):“黃綰 ,息人。為刑部主事,諫南巡被杖。歷郎中,出為紹興知府,以寬大為治。被徵時,士民哭震野,爭致贐,綰止取二錢。至京,下詔獄,瘐死。隆慶初,贈太常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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