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

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Powell v. McCormack,395 U.S. 486 (1969),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著名案例,針對眾議院認定認定Powell曾涉及不法情事而決議禁止其就任,法院認為本案仍具「司法審查可能性」(justiciable),並非政治問題。

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
辩论:1969年4月21日
判决:1969年6月16日
案件全名鲍威尔等 诉 众议院议长麦科马克等
引註案號395 U.S. 486
89 S. Ct. 1944; 23 L. Ed. 2d 491; 1969 U.S. LEXIS 3103
法庭判决
国会不应以宪法规定的当选要件(年龄、成为合众国公民时间、是否为该州居民)之外的理由拒绝议员就任。因此,尽管宪法规定经2/3多数议员同意可开除议员,但不意味着经2/3多数同意可将一个当选议员“排除在外”。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沃伦
联名:布莱克、布伦南、道格拉斯、哈伦、马歇尔、怀特
协同意见道格拉斯
不同意见斯图尔特

事實 编辑

Adam Clayton Powell當選為聯邦眾議員,雖然其具備憲法雖規定的當選要件,但是眾議院禁止其就任。眾議根據一個特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做成決議,該報告指出,上訴人曾不當主張豁免權,以規避訴訟。另外,並不當挪用眾議院基金供自己和他人使用,又曾對該院進行不實的報告。眾議院於第90屆會議開始時,依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5項第2款的規定,以307比116票禁止其就任,Powell因此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Powell主張禁止其就任的眾議院決議違憲,並命眾議院不得拒發其薪餉,下級法院駁回Powell的請求。

爭點 编辑

憲法是否已明文,將議員資格的審查,交由政治部門處理?

先例 编辑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凡年齡不滿25歲,成為合眾國公民未滿七年,或在一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者,不得擔任眾議院。」;第一條第五項第一款:「參眾兩院應自行審查本院議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和議員資格…」;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參眾兩院得自行規定議事規則,懲罰擾亂秩序的議員,並經2/3議員的同意開除議員。」

Baker v. Carr

政治問題不適合由法院審查,是由於權力分立的緣故。為了認定憲法是否已將繫爭問題授權政府中某個與政治部門處理,法院必須解釋憲法。

理由 编辑

Hamillton曾謂:「人民應選擇其所歡迎的人來統治他們。」 如縱容國會任意認定議員的資格,使不當而危險的權力賦予立法者,將無異使得憲法規定須有2/3議員的同意,方得驅逐議員的用意,喪失殆盡。

憲法第一條第五項,僅授權國會得就憲法明文之要件進行認定,因此,「政治問題」理論在此無法適用。法院認定上訴人有無就任議員的權利,所涉及的,是憲法的解釋,並未就政治部門有所不尊重。

結論 编辑

駁回原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外部連結 编辑

Powell v. McCormack

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 powell, mccormack, 1969, 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著名案例, 針對眾議院認定認定powell曾涉及不法情事而決議禁止其就任, 法院認為本案仍具, 司法審查可能性, justiciable, 並非政治問題, 美国最高法院辩论, 1969年4月21日判决, 1969年6月16日案件全名鲍威尔等, 众议院议长麦科马克等引註案號395, 1944, 1969, lexis, 3103法庭判决国会不应以宪法规定的当选要件, 年龄, 成为合众国公民时间, 是否为该州居民, 之外的理由拒. 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 Powell v McCormack 395 U S 486 1969 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著名案例 針對眾議院認定認定Powell曾涉及不法情事而決議禁止其就任 法院認為本案仍具 司法審查可能性 justiciable 並非政治問題 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美国最高法院辩论 1969年4月21日判决 1969年6月16日案件全名鲍威尔等 诉 众议院议长麦科马克等引註案號395 U S 486 89 S Ct 1944 23 L Ed 2d 491 1969 U S LEXIS 3103法庭判决国会不应以宪法规定的当选要件 年龄 成为合众国公民时间 是否为该州居民 之外的理由拒绝议员就任 因此 尽管宪法规定经2 3多数议员同意可开除议员 但不意味着经2 3多数同意可将一个当选议员 排除在外 最高法院法官首席大法官厄尔 沃伦联席大法官休戈 布莱克 威廉 O 道格拉斯 约翰 M 哈伦二世 小威廉 J 布伦南 波特 斯图尔特 拜伦 怀特 亚伯 方特斯 瑟古德 马歇尔法庭意见多数意见沃伦联名 布莱克 布伦南 道格拉斯 哈伦 马歇尔 怀特协同意见道格拉斯不同意见斯图尔特 目录 1 事實 2 爭點 3 先例 4 理由 5 結論 6 外部連結事實 编辑Adam Clayton Powell當選為聯邦眾議員 雖然其具備憲法雖規定的當選要件 但是眾議院禁止其就任 眾議根據一個特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做成決議 該報告指出 上訴人曾不當主張豁免權 以規避訴訟 另外 並不當挪用眾議院基金供自己和他人使用 又曾對該院進行不實的報告 眾議院於第90屆會議開始時 依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5項第2款的規定 以307比116票禁止其就任 Powell因此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Powell主張禁止其就任的眾議院決議違憲 並命眾議院不得拒發其薪餉 下級法院駁回Powell的請求 爭點 编辑憲法是否已明文 將議員資格的審查 交由政治部門處理 先例 编辑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凡年齡不滿25歲 成為合眾國公民未滿七年 或在一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者 不得擔任眾議院 第一條第五項第一款 參眾兩院應自行審查本院議員的選舉 選舉結果和議員資格 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 參眾兩院得自行規定議事規則 懲罰擾亂秩序的議員 並經2 3議員的同意開除議員 Baker v Carr政治問題不適合由法院審查 是由於權力分立的緣故 為了認定憲法是否已將繫爭問題授權政府中某個與政治部門處理 法院必須解釋憲法 理由 编辑Hamillton曾謂 人民應選擇其所歡迎的人來統治他們 如縱容國會任意認定議員的資格 使不當而危險的權力賦予立法者 將無異使得憲法規定須有2 3議員的同意 方得驅逐議員的用意 喪失殆盡 憲法第一條第五項 僅授權國會得就憲法明文之要件進行認定 因此 政治問題 理論在此無法適用 法院認定上訴人有無就任議員的權利 所涉及的 是憲法的解釋 並未就政治部門有所不尊重 結論 编辑駁回原判決 並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外部連結 编辑司法違憲審查與 政治問題 大法官會議釋字三二八號評析Powell v McCormack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 amp oldid 5202846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