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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消費物

非消費物又稱不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後仍可保持原本的形體及本質,而可重複用於同一目的的物,非消費物可為使用借貸及通常寄託的標的物。訂立使用非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不須移轉物的所有權[1],只要移轉占有即可。與消費物相對,如書、土地、汽車、建築物、衣服、寶玉、鑽戒[2][3]等屬之。[4]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3,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2.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8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26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消費物與不消費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非消費物, 又稱不消費物, 為依一般使用方式, 使用後仍可保持原本的形體及本質, 而可重複用於同一目的的物, 可為使用借貸及通常寄託的標的物, 訂立使用為目的的契約不須移轉物的所有權, 只要移轉占有即可, 與消費物相對, 如書, 土地, 汽車, 建築物, 衣服, 寶玉, 鑽戒, 等屬之, 參見, 编辑消費物參考文獻, 编辑,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2009年8月, isbn,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8, 頁129,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5. 非消費物又稱不消費物 為依一般使用方式 使用後仍可保持原本的形體及本質 而可重複用於同一目的的物 非消費物可為使用借貸及通常寄託的標的物 訂立使用非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不須移轉物的所有權 1 只要移轉占有即可 與消費物相對 如書 土地 汽車 建築物 衣服 寶玉 鑽戒 2 3 等屬之 4 參見 编辑消費物參考文獻 编辑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13 2009年8月 ISBN 978 957 814 101 8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8 頁129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58 5 頁267 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 消費物與不消費物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60 8 nbsp 这是一篇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非消費物 amp oldid 6254264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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