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物(德語:Gesamtsache)又稱聚合物,為由數個仍保有原先個性及經濟價值的單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獨立經濟上價值一體性的物[1]。而集合物的所有權存在於集合物的各個個體,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為交易標的[2],可由當事人意思、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決定。可分為事實上的集合物,為由當事人的意思或經濟上的作用而及合為一體的集合物,如畜群;及法律上的集合物,為法律上認其為一體的多數物及權利,如企業、繼承人的繼承財產、公司的財產等[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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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编辑
集合物, 德語, gesamtsache, 又稱聚合物, 為由數個仍保有原先個性及經濟價值的單一物或合成物, 集合成具有獨立經濟上價值一體性的物, 而的所有權存在於的各個個體, 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為交易標的, 可由當事人意思, 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決定, 可分為事實上的, 為由當事人的意思或經濟上的作用而及合為一體的, 如畜群, 及法律上的, 為法律上認其為一體的多數物及權利, 如企業, 繼承人的繼承財產, 公司的財產等, 參見, 编辑單一物, 合成物參考文獻, 编辑,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9, 吳律師, 民. 集合物 德語 Gesamtsache 又稱聚合物 為由數個仍保有原先個性及經濟價值的單一物或合成物 集合成具有獨立經濟上價值一體性的物 1 而集合物的所有權存在於集合物的各個個體 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為交易標的 2 可由當事人意思 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決定 可分為事實上的集合物 為由當事人的意思或經濟上的作用而及合為一體的集合物 如畜群 及法律上的集合物 為法律上認其為一體的多數物及權利 如企業 繼承人的繼承財產 公司的財產等 1 3 4 參見 编辑單一物 合成物參考文獻 编辑 1 0 1 1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9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14 2009年8月 ISBN 978 957 814 101 8 頁129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58 5 頁335 336 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 單一物 合成物與集合物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60 8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集合物 amp oldid 1786110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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