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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高等法院

陝西省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法院所在地為西安市。民國38年(1949年)5月解放軍進入西安為止,共計21年。

行政組織及業務

本院

北洋政府時期,在陕西設有陝西高等審判廳。民國17年(1928年)依據南京國民政府公佈的《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將陝西高等審判廳改設為陝西省高等法院。設院長一人,由簡任推事兼任。民事庭和刑事庭各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推事充任者外,餘就其推事中選任。高等法院審理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等。

院內同時設檢察處,置檢察官、主任書記、書記官等職務,其餘有候補書記官、學習書記官等[1]:後期職務有院長、首席推事、庭長、推事、分發辦事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主任書記官、主科書記官、書記官、學習書記官、分發辦事書記官長、分發辦事書記官、分發辦事主任書記官、侯補書記官、分發辦事及錄事等等[2]

分院

依據南京國民政府公佈的《法院組織法》有關「省和特別區各設高等法院。但其區域遼闊者,應設高等法院分院」的規定,在陝西省設立了四個分院:第一分院設於南鄭(1928年7月置)、第二分院設於榆林(1928年7月置)、第三分院設於安康(1935年7月置)、第四分院設於大荔(1944年7月1日置)。各分院置檢察處,委派檢察官。

民國37年(1948年)各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依序分別改稱南鄭分院榆林分院安康分院大荔分院

地方法院

民國21年(1932年)起,依據《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普遍設置地方法院,民國38年(1949年)為止,計有長安、榆林、安康、南鄭、咸陽、臨潼、渭南、三原、邠縣、寶雞、鳳翔、扶風、城固、商縣、蒲城、大荔、盩厔、褒城、興平、華陰等等20個地方法院,其餘洋縣、略陽、商南、鳳縣、柞水、佛坪、山陽、白河、白水、涇陽等62縣則設司法處。

各地方法院設院長1人,由推事兼任。若推事在6人以上者,即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置庭長1人,除由兼任院長的推事充任者外,餘就其他推事中選任。同時各地方法院內,都設置地方檢察廳,其職官稱之為檢察官,負責偵察,提起公訴,監督判決的執行等。未設地方法院者,則設縣司法處,受理最基層單位的民事、刑事訴狀,掌握調解糾紛事項。

監管機構

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接收清代遺留的省、府、州、縣監獄。國民政府時期先後成立長安第一監獄、南鄭第二監獄、榆林第三監獄、安康第四監獄、鳳翔第五監獄及乾縣第六監獄。

民國31年(1942)3月8日重訂的「重訂陝西各監獄收禁人犯縣分劃區表」,規定關中地區各縣的人犯由第一、五、六監獄收禁,陝北各縣的人犯由第三監獄收禁,陝南各縣的人犯由第二、四監獄書禁。各監獄轄區如下:

  • 第一監獄,收禁長安、臨潼、渭南、華縣、華陰、潼關、朝邑、蒲城、澄城、郃陽、韓城、平民、白水、藍田、商縣、洛南、柞水、咸陽、黃龍、戶縣、宜川、三原22縣的人犯。
  • 第二監獄,收禁南鄭、褒城、城固、勉縣、洋縣、留壩、西鄉、甯強、略陽、鎮巴、佛坪11縣的人犯。
  • 第三監獄,收禁榆林、橫山、米脂、佳縣、綏德、神木、吳堡、安定、靖邊、清澗、保安、府谷、延川、膚施、定邊、安塞、甘泉17縣的人犯。
  • 第四監獄,收禁安康、漢陰、紫陽、洵陽、平利、嵐皋、石泉、鎮安、山陽、白河、寧陝、商南12縣的人犯。
  • 第五監獄,收禁鳳翔、岐山、汧陽、寶雞、麟遊、扶風、眉縣、武功、隴縣、鳳縣10縣的人犯。
  • 第六監獄,收禁乾縣、興平、禮泉、淳化、涇陽、高陵、耀縣、富平、同官、宜君、中部、富縣、洛川、永壽、彬縣、長武、旬邑、盩厔18縣的人犯。

參考文獻

  1. ^ 《陝西省高等法院檢察處十七年度職員考語表》
  2. ^ 《陝西高等法院戰時司法人員和有損失調查表》,民國37年。
  • 《陝西省志 審判志》
前任:
  陝西省高等審判廳
  陝西省司法機構 繼任: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陝西高等法院, 本條目介紹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負責相同地區及職責的法院, 請另見陝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陝西省高等法院, 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 屬於普通法院, 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 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法院所在地為西安市, 民國38年, 1949年, 5月解放軍進入西安為止, 共計21年, 目录, 行政組織及業務, 本院, 分院, 地方法院, 監管機構, 參考文獻行政組織及業務, 编辑本院, 编辑, 北洋政府時期, 在陕西設有陝西高等審判廳, 民. 本條目介紹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負責相同地區及職責的法院 請另見陝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陝西省高等法院 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 屬於普通法院 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 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法院所在地為西安市 民國38年 1949年 5月解放軍進入西安為止 共計21年 目录 1 行政組織及業務 1 1 本院 1 2 分院 1 3 地方法院 2 監管機構 3 參考文獻行政組織及業務 编辑本院 编辑 北洋政府時期 在陕西設有陝西高等審判廳 民國17年 1928年 依據南京國民政府公佈的 法院組織法 的規定 將陝西高等審判廳改設為陝西省高等法院 設院長一人 由簡任推事兼任 民事庭和刑事庭各置庭長一人 除由兼任院長之推事充任者外 餘就其推事中選任 高等法院審理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上訴之民事 刑事訴訟案件等 院內同時設檢察處 置檢察官 主任書記 書記官等職務 其餘有候補書記官 學習書記官等 1 後期職務有院長 首席推事 庭長 推事 分發辦事法官 檢察官 書記官 主任書記官 主科書記官 書記官 學習書記官 分發辦事書記官長 分發辦事書記官 分發辦事主任書記官 侯補書記官 分發辦事及錄事等等 2 分院 编辑 依據南京國民政府公佈的 法院組織法 有關 省和特別區各設高等法院 但其區域遼闊者 應設高等法院分院 的規定 在陝西省設立了四個分院 第一分院設於南鄭 1928年7月置 第二分院設於榆林 1928年7月置 第三分院設於安康 1935年7月置 第四分院設於大荔 1944年7月1日置 各分院置檢察處 委派檢察官 民國37年 1948年 各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 依序分別改稱南鄭分院 榆林分院 安康分院 大荔分院 地方法院 编辑 民國21年 1932年 起 依據 法院組織法 的規定 普遍設置地方法院 民國38年 1949年 為止 計有長安 榆林 安康 南鄭 咸陽 臨潼 渭南 三原 邠縣 寶雞 鳳翔 扶風 城固 商縣 蒲城 大荔 盩厔 褒城 興平 華陰等等20個地方法院 其餘洋縣 略陽 商南 鳳縣 柞水 佛坪 山陽 白河 白水 涇陽等62縣則設司法處 各地方法院設院長1人 由推事兼任 若推事在6人以上者 即分設民事庭 刑事庭 各庭置庭長1人 除由兼任院長的推事充任者外 餘就其他推事中選任 同時各地方法院內 都設置地方檢察廳 其職官稱之為檢察官 負責偵察 提起公訴 監督判決的執行等 未設地方法院者 則設縣司法處 受理最基層單位的民事 刑事訴狀 掌握調解糾紛事項 監管機構 编辑民國元年 1912年 中華民國建立後 接收清代遺留的省 府 州 縣監獄 國民政府時期先後成立長安第一監獄 南鄭第二監獄 榆林第三監獄 安康第四監獄 鳳翔第五監獄及乾縣第六監獄 民國31年 1942 3月8日重訂的 重訂陝西各監獄收禁人犯縣分劃區表 規定關中地區各縣的人犯由第一 五 六監獄收禁 陝北各縣的人犯由第三監獄收禁 陝南各縣的人犯由第二 四監獄書禁 各監獄轄區如下 第一監獄 收禁長安 臨潼 渭南 華縣 華陰 潼關 朝邑 蒲城 澄城 郃陽 韓城 平民 白水 藍田 商縣 洛南 柞水 咸陽 黃龍 戶縣 宜川 三原22縣的人犯 第二監獄 收禁南鄭 褒城 城固 勉縣 洋縣 留壩 西鄉 甯強 略陽 鎮巴 佛坪11縣的人犯 第三監獄 收禁榆林 橫山 米脂 佳縣 綏德 神木 吳堡 安定 靖邊 清澗 保安 府谷 延川 膚施 定邊 安塞 甘泉17縣的人犯 第四監獄 收禁安康 漢陰 紫陽 洵陽 平利 嵐皋 石泉 鎮安 山陽 白河 寧陝 商南12縣的人犯 第五監獄 收禁鳳翔 岐山 汧陽 寶雞 麟遊 扶風 眉縣 武功 隴縣 鳳縣10縣的人犯 第六監獄 收禁乾縣 興平 禮泉 淳化 涇陽 高陵 耀縣 富平 同官 宜君 中部 富縣 洛川 永壽 彬縣 長武 旬邑 盩厔18縣的人犯 參考文獻 编辑 陝西省高等法院檢察處十七年度職員考語表 陝西高等法院戰時司法人員和有損失調查表 民國37年 陝西省志 審判志 前任 陝西省高等審判廳 陝西省司法機構 繼任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陝西高等法院 amp oldid 5787250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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