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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路工

行路工臺羅:kiânn-lōo-kang),官話多稱鞋底錢走路工。原指為街頭運動、街頭助選、職業支持者……等,聚集人氣用、出沒於街頭、以日計薪的臨時雇員。今常指為臺灣選舉制度下小額買票行為的通稱。俗稱行路工的此種買票行為,可能構成賄選罪,依照中華民國法務部的標準,只要超過新臺幣30元金錢或禮品的交付或收受,即使以行路工為名,仍可能被認為具備投票行為的對價,而成為賄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之一

行路工臺灣選舉的特殊現象。圖為臺灣選舉的投票場所及冒著豪雨參加投票的民眾


1980年代臺灣解嚴之後,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相關子法的明文禁止,加上社會價值不同,行路工發放或類似的期約賄選行為雖時而所聞,但已不成為候選人勝選的必有要件。不僅如此,行路工傳聞在某程度上,反而成為影響臺灣選舉結果的負面新聞,此現象尤其於臺灣都會型選舉更為顯著。

簡介

在臺灣尚未有選舉制度之前,行路工通常為請託費用與代勞報酬的文雅說辭。1950年代之後,中華民國於臺灣實施地方自治選舉制度後,行路工則成為現金買票的代名詞,不過於人情濃郁臺灣農業社會,仍多為取代賄選的正面用語。行路工也可能是源於臺灣農業社會的「廟會」神明出巡文化,因為需要人力充場面,因此通常動用人情關係拉人,並給予免費的茶水點心作為回饋。

1990年代解嚴之後,臺灣選舉制度越臻完備,以「感謝選民撥空大駕『走』至投票地點」名義發放的此種小額現金買票,被認定為違法,兩造均有刑責,包攬行路工發放的主事者,在加重計刑下,最高甚至可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行路工成為「臺灣選舉文化中的負面用語」。

爭議

以法律層面來看,行路工即賄選的定義,在臺灣頗受爭議。原本在臺灣的法律規定下,臺灣選舉進行中,選舉權人及被選舉人間有關投票的交易行為,並有其社會相當性的「對價關係」(客觀構成要件),且「雙方均有賄選認知」(主觀構成要件)就可構成。除了現金之外,早期的香皂、味精、汗衫、彩色鍋或者近期常見的茶葉、洋酒、夾克或變相的摸彩品均是視為行路工。理論上,不論其價值高或低,只要雙方之交付及收受有對價關係,就符合賄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因為實務運作上往往難以認定被告的主觀犯意及對價關係的有無,所以法務部希望以超過新臺幣30元(客觀構成要件)切割偵查發動的必要性,30元以下不認為有對價關係;反之,若因超過30元而被認為有對價關係,且主觀上亦有賄選的故意時,就構成賄選罪。

但臺灣另有部分法界人士認為,行路工定義若過於嚴苛,反而不利執法並造成相關單位困擾。持此一主張的人認為,行路工若是用來催票或買票的承諾,當然構成賄選,如果不是,僅是慰勞參與選舉活動工作人員的薪給或報酬,則該列為選舉經費來看待。也就是說,是否構成賄選,還是要證明對價關係的有無,機械性地解釋法律只會造成個案的難以解釋。在此主張下,不少法界人士除了質疑30元上限的單一選舉文宣經費過於脫離現實,也希望能另立法區隔選舉相關人員薪給報酬經費與行路工的範疇。

影響

近年臺灣因社會風氣改變,行路工發放傳聞於某程度上,成為影響臺灣選舉結果的常見醜聞。另外,每逢臺灣選舉,均發生候選人指控或影射對方陣營發放行路工的說法與傳聞,也成為影響選情的極大因素。其中又以2005年臺北縣長選舉候選人羅文嘉2006年高雄市長選舉候選人黃俊英等行路工事件最為顯著。

「行路工」一詞亦因選舉事件之媒體報導而成為流行口語,臺灣每日一物網站瘋狂賣客,亦以「行路工」來定義其購買價格,取其字面之義來引申為運送費用或者網站工作人員之訂單處理費。

參考資料

  • 黃國洲,《令人哭笑不得的「走路工」》,2005年12月15日,蘋果日報
  • 力鼎律師事務所,《「走路工」是否賄選? 》 ,2005年12月,民眾日報
  • 《30元以下不算賄選?施茂林:檢察官認定》,大紀元時報

行路工, 臺羅, kiânn, lōo, kang, 官話多稱鞋底錢, 走路工, 原指為街頭運動, 街頭助選, 職業支持者, 聚集人氣用, 出沒於街頭, 以日計薪的臨時雇員, 今常指為臺灣選舉制度下小額買票行為的通稱, 俗稱的此種買票行為, 可能構成賄選罪, 依照中華民國法務部的標準, 只要超過新臺幣30元金錢或禮品的交付或收受, 即使以為名, 仍可能被認為具備投票行為的對價, 而成為賄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之一為臺灣選舉的特殊現象, 圖為臺灣選舉的投票場所及冒著豪雨參加投票的民眾, 1980年代臺灣解嚴之後, 因為,. 行路工 臺羅 kiann lōo kang 官話多稱鞋底錢 走路工 原指為街頭運動 街頭助選 職業支持者 等 聚集人氣用 出沒於街頭 以日計薪的臨時雇員 今常指為臺灣選舉制度下小額買票行為的通稱 俗稱行路工的此種買票行為 可能構成賄選罪 依照中華民國法務部的標準 只要超過新臺幣30元金錢或禮品的交付或收受 即使以行路工為名 仍可能被認為具備投票行為的對價 而成為賄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之一行路工為臺灣選舉的特殊現象 圖為臺灣選舉的投票場所及冒著豪雨參加投票的民眾 1980年代臺灣解嚴之後 因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與相關子法的明文禁止 加上社會價值不同 行路工發放或類似的期約賄選行為雖時而所聞 但已不成為候選人勝選的必有要件 不僅如此 行路工傳聞在某程度上 反而成為影響臺灣選舉結果的負面新聞 此現象尤其於臺灣都會型選舉更為顯著 目录 1 簡介 2 爭議 3 影響 4 參考資料簡介 编辑在臺灣尚未有選舉制度之前 行路工通常為請託費用與代勞報酬的文雅說辭 1950年代之後 中華民國於臺灣實施地方自治選舉制度後 行路工則成為現金買票的代名詞 不過於人情濃郁臺灣農業社會 仍多為取代賄選的正面用語 行路工也可能是源於臺灣農業社會的 廟會 神明出巡文化 因為需要人力充場面 因此通常動用人情關係拉人 並給予免費的茶水點心作為回饋 1990年代解嚴之後 臺灣選舉制度越臻完備 以 感謝選民撥空大駕 走 至投票地點 名義發放的此種小額現金買票 被認定為違法 兩造均有刑責 包攬行路工發放的主事者 在加重計刑下 最高甚至可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行路工成為 臺灣選舉文化中的負面用語 爭議 编辑以法律層面來看 行路工即賄選的定義 在臺灣頗受爭議 原本在臺灣的法律規定下 臺灣選舉進行中 選舉權人及被選舉人間有關投票的交易行為 並有其社會相當性的 對價關係 客觀構成要件 且 雙方均有賄選認知 主觀構成要件 就可構成 除了現金之外 早期的香皂 味精 汗衫 彩色鍋或者近期常見的茶葉 洋酒 夾克或變相的摸彩品均是視為行路工 理論上 不論其價值高或低 只要雙方之交付及收受有對價關係 就符合賄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但因為實務運作上往往難以認定被告的主觀犯意及對價關係的有無 所以法務部希望以超過新臺幣30元 客觀構成要件 切割偵查發動的必要性 30元以下不認為有對價關係 反之 若因超過30元而被認為有對價關係 且主觀上亦有賄選的故意時 就構成賄選罪 但臺灣另有部分法界人士認為 行路工定義若過於嚴苛 反而不利執法並造成相關單位困擾 持此一主張的人認為 行路工若是用來催票或買票的承諾 當然構成賄選 如果不是 僅是慰勞參與選舉活動工作人員的薪給或報酬 則該列為選舉經費來看待 也就是說 是否構成賄選 還是要證明對價關係的有無 機械性地解釋法律只會造成個案的難以解釋 在此主張下 不少法界人士除了質疑30元上限的單一選舉文宣經費過於脫離現實 也希望能另立法區隔選舉相關人員薪給報酬經費與行路工的範疇 影響 编辑近年臺灣因社會風氣改變 行路工發放傳聞於某程度上 成為影響臺灣選舉結果的常見醜聞 另外 每逢臺灣選舉 均發生候選人指控或影射對方陣營發放行路工的說法與傳聞 也成為影響選情的極大因素 其中又以2005年臺北縣長選舉候選人羅文嘉 2006年高雄市長選舉候選人黃俊英等行路工事件最為顯著 行路工 一詞亦因選舉事件之媒體報導而成為流行口語 臺灣每日一物網站瘋狂賣客 亦以 行路工 來定義其購買價格 取其字面之義來引申為運送費用或者網站工作人員之訂單處理費 參考資料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黃國洲 令人哭笑不得的 走路工 2005年12月15日 蘋果日報 力鼎律師事務所 走路工 是否賄選 2005年12月 民眾日報 30元以下不算賄選 施茂林 檢察官認定 大紀元時報 1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行路工 amp oldid 7460056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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