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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那

瓦爾那或译瓦尔纳[1]梵語वर्ण羅馬化:Varṇa)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概念,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與《瞿曇法經》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在該制度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

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理論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昇其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瓦爾那理論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詞源

瓦爾那是梵語varṇa वर्ण的音譯。這個術語派生自詞根vṛ,其含義是包蓋(to cover)或封裝(to envelop,可比較於vṛtra)。在《梨俱吠陀》中,這個術語可以意味著:“人的種類、部落、等級、行業”,特別是表達了在雅利安人達薩人之間的對立。[2]

瓦爾那階序

 
一張根據《梨俱吠陀》〈原人訟〉所繪的瓦爾納階序: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

這些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這些人最早稱為被拒斥的首陀羅),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並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1. 婆羅門梵語ब्राह्मणः,英語:Brahmin):最高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潔淨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2. 刹帝利梵語क्षत्रिय,英語:Kshatriya):次高的瓦爾那,《梵書》(Brahmanas)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刹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3. 吠舍梵語वैश्य,英語:Vaishya):第三等的瓦爾那。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法經》(Gautama Dharmasūtra)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4. 首陀羅梵語शूद्र,英語:Shudra):最低的瓦爾那。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和手工業。

文字學家喬治·杜梅吉爾認為,瓦爾那階序並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順序,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關係所構成: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即再生族(twice-born,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再生族排除吠舍,由婆羅門與刹帝利構成擁有「統治一切生物權力」的一組;最後婆羅門獨自擁有三種特權,即傳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a]。杜蒙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補充,認為瓦爾那階序刻意排除賤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關係。換言之,整個瓦爾那階序的分類關係大致如下:

大←包含範圍→小








   婆羅門
   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   
   再生組       剎帝利
   瓦爾那階序       吠舍
實際上的種姓制度       首陀羅
   賤民

根據上述的架構,可以理解到瓦爾那實際上是一套分類體系,而非具有實質內涵的規範架構。透過瓦爾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羅門心目中的理想種姓制度為何,卻無法真正了解種姓制度實際運作的情形。

另見

注释

  1. ^ 此特權源自於再生組的六項事功,即《摩奴法典》中記載的「教人學習與自我學習,為人獻祭與自我獻祭,施與受。」這六項事功為再生組中的三個瓦爾納共同擁有,但只有婆羅門能施行其中三項事功。

参考文献

  1. ^ 夏征农 (编). 瓦尔纳. 辞海 第5版.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9. ISBN 7-5326-0523-X. 
  2. ^ Monier-Williams, Sanskrit Dictionary(1899). Monier-Williams surmises that the "caste" meaning reflects the "contrast of colour between the dark aboriginal tribes and their fair conquerors".

參見

瓦爾那,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4年10月27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或译瓦尔纳, 梵語, वर, 羅馬化, varṇa, 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概念, 其內涵主要見於, 摩奴法典, 瞿曇法經, 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 在該制度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 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 並明確規.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4年10月27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瓦爾那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瓦爾那或译瓦尔纳 1 梵語 वर ण 羅馬化 Varṇa 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概念 其內涵主要見於 摩奴法典 與 瞿曇法經 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 在該制度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 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 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 實際社會中 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 因此不能將瓦爾那理論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 即使如此 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 成為許多種姓抬昇其地位的論述手段 因此瓦爾那理論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目录 1 詞源 2 瓦爾那階序 3 另見 4 注释 5 参考文献 6 參見詞源 编辑瓦爾那是梵語詞varṇa वर ण的音譯 這個術語派生自詞根vṛ 其含義是包蓋 to cover 或封裝 to envelop 可比較於vṛtra 在 梨俱吠陀 中 這個術語可以意味著 人的種類 部落 等級 行業 特別是表達了在雅利安人和達薩人之間的對立 2 瓦爾那階序 编辑 一張根據 梨俱吠陀 原人訟 所繪的瓦爾納階序 婆羅門是原人的嘴 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 吠舍是原人的大腿 首陀羅是原人的腳 至於賤民 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 這些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 這些人最早稱為被拒斥的首陀羅 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 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 並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 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婆羅門 梵語 ब र ह मण 英語 Brahmin 最高的瓦爾那 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 婆羅門本為祭司 根據 摩奴法典 規定 可從事教授吠陀經 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 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 潔淨便取代前者 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 此外 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 如不可處罰 不可殺害 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刹帝利 梵語 क षत र य 英語 Kshatriya 次高的瓦爾那 梵書 Brahmanas 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 管轄一切生物 的權利 刹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 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 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 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 此外 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吠舍 梵語 व श य 英語 Vaishya 第三等的瓦爾那 吠舍是農人或牧人 任務是生產食物 並提供各種祭品 瞿曇法經 Gautama Dharmasutra 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 商業 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首陀羅 梵語 श द र 英語 Shudra 最低的瓦爾那 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 負責提供各種服務和手工業 文字學家喬治 杜梅吉爾認為 瓦爾那階序並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順序 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關係所構成 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 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 即再生族 twice born 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 再生族排除吠舍 由婆羅門與刹帝利構成擁有 統治一切生物權力 的一組 最後婆羅門獨自擁有三種特權 即傳授吠陀經 司祭與接受奉獻 a 杜蒙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補充 認為瓦爾那階序刻意排除賤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關係 換言之 整個瓦爾那階序的分類關係大致如下 大 包含範圍 小高 地位與特權 低 婆羅門 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 再生組 剎帝利 瓦爾那階序 吠舍實際上的種姓制度 首陀羅 賤民根據上述的架構 可以理解到瓦爾那實際上是一套分類體系 而非具有實質內涵的規範架構 透過瓦爾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羅門心目中的理想種姓制度為何 卻無法真正了解種姓制度實際運作的情形 另見 编辑達利特注释 编辑 此特權源自於再生組的六項事功 即 摩奴法典 中記載的 教人學習與自我學習 為人獻祭與自我獻祭 施與受 這六項事功為再生組中的三個瓦爾納共同擁有 但只有婆羅門能施行其中三項事功 参考文献 编辑 夏征农 编 瓦尔纳 辞海 第5版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 9 ISBN 7 5326 0523 X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Monier Williams Sanskrit Dictionary 1899 Monier Williams surmises that the caste meaning reflects the contrast of colour between the dark aboriginal tribes and their fair conquerors 參見 编辑種姓制度 印度教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瓦爾那 amp oldid 7475261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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