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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一中

蔣一中(?年—?年),崇禎五年任四川鄰水縣知縣[1][2][3]。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三十名,已獲三名,未獲二十七名,照捕盜不及事例以批文到日為始,照例停止俸祿,候拏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4]

蔣一中

出生 ?年?月?日
逝世 ?年?月?日
出身
著作

註釋 编辑

  1. ^ 「知縣……蔣一中,崇禎五年任」,乾隆《鄰水縣志》
  2. ^ 「蔣一中,里字闕,崇禎五年任」,道光元年《鄰水縣志》
  3. ^ 「蔣一中,崇禎五年任」,道光元年《鄰水縣志》
  4. ^ 「兵科抄出四川巡撫劉漢儒奏本。崇禎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到查行兵部呈於兵科抄出。欽差提督軍務巡撫四川等處地方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臣劉漢儒謹奏為地方盜息民安事。崇禎六年十二月初九日據四川都布按三司呈准守巡川東等道各咨關開報所屬府州縣自崇禎五年正月初一日起至本年十二月終止并上年照捕已未獲強竊盜賊起數名數到司除無盜賊州縣不開外查得安居縣掌印見任知縣王民牧緝獲城外強盜一起四名,鄷都縣掌印見任知縣江文亨緝獲無城強盜二起九名,桐梓縣掌印見任知縣趙价、巡檢魯之約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二名,梁山縣掌印陞任知縣何承光緝獲城外及無城強盜二起六名,蘆山縣掌印見任知縣王猷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三名,崇寧縣掌印陞任知縣劉國昌、見任典史馮大貴緝獲無城強盜一起六名,蓬州掌印論劾知州奚玄綬、去任吏目李一柱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五名,以上各官雖有獲盜之績,難掩失事之愆,亦難以有功敘論,達州掌印見任知州張聯象、吏目汪弘濟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五名已獲三名未獲二名,南部縣掌印見任知縣李奪錦、去任典史陳秉述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七名已獲五名未獲二名,南江縣掌印丁憂知縣楊三策、典史王楷緝獲無城強盜一起四名已獲三名未獲一名,以上各官獲盜過半,功罪相準,例應免究,江津縣掌印見任知縣張登衡、見任典史魏士龍緝獲無城強盜四起共七十九名已獲二十名未獲五十九名,南溪縣掌印劣轉知縣張偉勳、見任典史王朝綱無城強盜一起劫商劫船全未緝獲,眉州署印丹稜縣丁憂知縣史諫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三十七名已獲十一名,新任掌印論劾知州戴魁明緝獲起內七名共一十八名未獲一十九名,漢州署印新都縣見任知縣韓效忠、陞任吏目張柱立緝獲無城強盜一起十一名口已獲四名未獲七名,鄰水縣掌印見任知縣蔣一中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三十名已獲三名未獲二十七名,以上各官,應照捕盜不及事例以批文到日為始,照例住俸,候各拏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查得張偉勳、史諫、戴魁明、張柱立俱已劣轉丁憂論劾陞任訖似應免究,至於見任知縣張登衡、韓效忠、蔣一中、見任典史魏士龍、王朝綱各就見任住俸,其未獲賊犯嚴行各州縣多方緝拏務在得獲以靖地方等因,造冊呈詳到,臣卷查先准兵部咨前事內開今後但有強竊盜賊生發府州縣以下陸續申呈撫按衙門年終奏繳,又准兵部咨為歲終類報江洋盜賊敘錄文武職官以飭江防事,該提督操江兼管巡江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王用汲題本部覆奉神宗顯皇帝聖旨是近來議定捕盜條格民間被刧事情撫按官俱年終類奏不許容隱,即今曾否通行你部裏還查明申飭,欽此,欽遵該本部議照歲終類報之疏,有奉行者有停閣者,有止報盜賊起數而無舉劾者,有舉劾止及武職而不及文官者,有撫臣奏報而總兵會題者,又有守備自奏者,有本冊各另具奏者,有止有本而無冊者,事體多屬參差,法令當求畫一,自今以後,凡有盜賊生發事情重大者,不時奏聞,設法剿捕,其餘強竊盜賊通計一年之內照依捕盜條格事例類於地方盜息民安疏內備將軍衞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分別功罪會本具奏其本內有功當敘者止列拏獲盜賊起數名數不必另為薦語其功罪相準者止開已獲未獲盜賊起數名數其當叅者止開城內城外及無城去處各起數分別應降應調應罰治不必另為叅語其已未獲盜賊起數簡明文冊年終查覈明實照本部發來冊式類造隨本奏繳青冊送部查考仍附入考成簿內四川不過次年四月等因覆題奉聖旨捕盜條格頒行已久,各該地方官如何奏報參差依擬通行申飭有違慢隱匿的該科著實叅治欽此欽遵移咨前來通行遵照外今據前因該臣會同巡按四川監察御史劉宗祥議照得蜀中地方遼闊,盜賊易生節經遵奉明旨申飭再三,凡地方一切盜情務要據實申報,仍嚴督印巡各官多方緝捕,務求寧謐,今照崇禎五年分所屬府州縣衞所印巡各官員獲盜在限內者雖有微勞,任內亦曾失事,與夫緝獲照捕舊盜者俱難以有功敘論,至於獲賊一半以上功過相準者,例應免究,惟江津縣掌印見任知縣張登衡、見任典史魏士龍、南溪縣掌印劣轉知縣張偉勳、見任典史王朝綱、眉州署印丹稜縣丁憂知縣史諫、掌印論劾知州戴魁明、漢州署印新都縣見任知縣韓效忠、升任吏目張柱立、鄰水縣掌印見任知縣蔣一中等緝獲未及一半,例應住俸,候拏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第查張偉勳、史諫、戴魁明、張柱立俱經劣轉丁憂論劾陞任似應免議,其未獲賊犯,行令各衙門見任官員緝拏獲日歸結并將張登衡等批行住俸緝拏外理合造冊奏繳為此,今將崇禎五年分本省地方已未獲強竊盜賊起數名數各印捕官員職名造完簡明文冊一本,謹具奏聞,崇禎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奉聖旨兵部知道」,《明清史料辛編》第二本兵科抄出四川巡撫劉漢儒奏本

蔣一中, 崇禎五年任四川鄰水縣知縣, 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三十名, 已獲三名, 未獲二十七名, 照捕盜不及事例以批文到日為始, 照例停止俸祿, 候拏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 大明四川鄰水縣知縣出生, 日逝世, 日出身著作註釋, 编辑, 知縣, 崇禎五年任, 乾隆, 鄰水縣志, 里字闕, 崇禎五年任, 道光元年, 鄰水縣志, 崇禎五年任, 道光元年, 鄰水縣志, 兵科抄出四川巡撫劉漢儒奏本, 崇禎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到查行兵部呈於兵科抄出, 欽差提督軍務巡撫四川等處地方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臣劉漢儒謹奏為地方盜息民安事, 崇禎六年十二. 蔣一中 年 年 崇禎五年任四川鄰水縣知縣 1 2 3 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三十名 已獲三名 未獲二十七名 照捕盜不及事例以批文到日為始 照例停止俸祿 候拏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 4 蔣一中大明四川鄰水縣知縣出生 年 月 日逝世 年 月 日出身著作註釋 编辑 知縣 蔣一中 崇禎五年任 乾隆 鄰水縣志 蔣一中 里字闕 崇禎五年任 道光元年 鄰水縣志 蔣一中 崇禎五年任 道光元年 鄰水縣志 兵科抄出四川巡撫劉漢儒奏本 崇禎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到查行兵部呈於兵科抄出 欽差提督軍務巡撫四川等處地方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臣劉漢儒謹奏為地方盜息民安事 崇禎六年十二月初九日據四川都布按三司呈准守巡川東等道各咨關開報所屬府州縣自崇禎五年正月初一日起至本年十二月終止并上年照捕已未獲強竊盜賊起數名數到司除無盜賊州縣不開外查得安居縣掌印見任知縣王民牧緝獲城外強盜一起四名 鄷都縣掌印見任知縣江文亨緝獲無城強盜二起九名 桐梓縣掌印見任知縣趙价 巡檢魯之約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二名 梁山縣掌印陞任知縣何承光緝獲城外及無城強盜二起六名 蘆山縣掌印見任知縣王猷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三名 崇寧縣掌印陞任知縣劉國昌 見任典史馮大貴緝獲無城強盜一起六名 蓬州掌印論劾知州奚玄綬 去任吏目李一柱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五名 以上各官雖有獲盜之績 難掩失事之愆 亦難以有功敘論 達州掌印見任知州張聯象 吏目汪弘濟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五名已獲三名未獲二名 南部縣掌印見任知縣李奪錦 去任典史陳秉述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七名已獲五名未獲二名 南江縣掌印丁憂知縣楊三策 典史王楷緝獲無城強盜一起四名已獲三名未獲一名 以上各官獲盜過半 功罪相準 例應免究 江津縣掌印見任知縣張登衡 見任典史魏士龍緝獲無城強盜四起共七十九名已獲二十名未獲五十九名 南溪縣掌印劣轉知縣張偉勳 見任典史王朝綱無城強盜一起劫商劫船全未緝獲 眉州署印丹稜縣丁憂知縣史諫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三十七名已獲十一名 新任掌印論劾知州戴魁明緝獲起內七名共一十八名未獲一十九名 漢州署印新都縣見任知縣韓效忠 陞任吏目張柱立緝獲無城強盜一起十一名口已獲四名未獲七名 鄰水縣掌印見任知縣蔣一中緝獲無城強盜一起三十名已獲三名未獲二十七名 以上各官 應照捕盜不及事例以批文到日為始 照例住俸 候各拏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 查得張偉勳 史諫 戴魁明 張柱立俱已劣轉丁憂論劾陞任訖似應免究 至於見任知縣張登衡 韓效忠 蔣一中 見任典史魏士龍 王朝綱各就見任住俸 其未獲賊犯嚴行各州縣多方緝拏務在得獲以靖地方等因 造冊呈詳到 臣卷查先准兵部咨前事內開今後但有強竊盜賊生發府州縣以下陸續申呈撫按衙門年終奏繳 又准兵部咨為歲終類報江洋盜賊敘錄文武職官以飭江防事 該提督操江兼管巡江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王用汲題本部覆奉神宗顯皇帝聖旨是近來議定捕盜條格民間被刧事情撫按官俱年終類奏不許容隱 即今曾否通行你部裏還查明申飭 欽此 欽遵該本部議照歲終類報之疏 有奉行者有停閣者 有止報盜賊起數而無舉劾者 有舉劾止及武職而不及文官者 有撫臣奏報而總兵會題者 又有守備自奏者 有本冊各另具奏者 有止有本而無冊者 事體多屬參差 法令當求畫一 自今以後 凡有盜賊生發事情重大者 不時奏聞 設法剿捕 其餘強竊盜賊通計一年之內照依捕盜條格事例類於地方盜息民安疏內備將軍衞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分別功罪會本具奏其本內有功當敘者止列拏獲盜賊起數名數不必另為薦語其功罪相準者止開已獲未獲盜賊起數名數其當叅者止開城內城外及無城去處各起數分別應降應調應罰治不必另為叅語其已未獲盜賊起數簡明文冊年終查覈明實照本部發來冊式類造隨本奏繳青冊送部查考仍附入考成簿內四川不過次年四月等因覆題奉聖旨捕盜條格頒行已久 各該地方官如何奏報參差依擬通行申飭有違慢隱匿的該科著實叅治欽此欽遵移咨前來通行遵照外今據前因該臣會同巡按四川監察御史劉宗祥議照得蜀中地方遼闊 盜賊易生節經遵奉明旨申飭再三 凡地方一切盜情務要據實申報 仍嚴督印巡各官多方緝捕 務求寧謐 今照崇禎五年分所屬府州縣衞所印巡各官員獲盜在限內者雖有微勞 任內亦曾失事 與夫緝獲照捕舊盜者俱難以有功敘論 至於獲賊一半以上功過相準者 例應免究 惟江津縣掌印見任知縣張登衡 見任典史魏士龍 南溪縣掌印劣轉知縣張偉勳 見任典史王朝綱 眉州署印丹稜縣丁憂知縣史諫 掌印論劾知州戴魁明 漢州署印新都縣見任知縣韓效忠 升任吏目張柱立 鄰水縣掌印見任知縣蔣一中等緝獲未及一半 例應住俸 候拏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 第查張偉勳 史諫 戴魁明 張柱立俱經劣轉丁憂論劾陞任似應免議 其未獲賊犯 行令各衙門見任官員緝拏獲日歸結并將張登衡等批行住俸緝拏外理合造冊奏繳為此 今將崇禎五年分本省地方已未獲強竊盜賊起數名數各印捕官員職名造完簡明文冊一本 謹具奏聞 崇禎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奉聖旨兵部知道 明清史料辛編 第二本兵科抄出四川巡撫劉漢儒奏本 nbsp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人物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蔣一中 amp oldid 6360986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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