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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法院

臺灣總督府法院指的是臺灣日治時期司法機關,泛指依照〈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1895年10月7日)、〈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1896年5月1日)等法令設置的各級法院、支部與出張所[1]。日治時期的法院制度歷經變動,大致可分為一審時期、三級三審時期、二級二審時期、二級三審時期、二級三審四部時期、戰爭末期[1]。 日本帝國接受台灣之後,翌年(1896)即建立了近代之法院體系,實施近代之訴訟制度,而同時期之中國大陸,清帝國直到1910年才延攬日本學者起草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舊臺灣總督府法院廳舍,今司法大廈

沿革 编辑

一審時期 编辑

1895年乙未戰爭時期,依照該年6月28日的地方官暫訂官制,由警察部掌管刑事裁判,縣內務部掌管民事裁判,而到8月6日時,改由臺灣總督府陸軍局法官部來掌管司法裁判(民政局民刑課也有所參與),10月7日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依照此日令設置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於11月20日正式運作,底下11個支部也陸續設立運作,其名單如下[1]

名稱 轄區 備註
本院 臺北縣直轄地、基隆支廳、淡水支廳
宜蘭支部 臺北縣宜蘭支廳
新竹支部 臺北縣新竹支廳
苗栗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苗栗出張所
臺灣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直轄地(?) 臺中地方法院的檔案中,曾發現某一在1896年6月10日所為的判決,署名為「臺灣總督府法院臺灣支部」,詳情待確認。
彰化支部 彰化出張所 彰化出張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為鹿港出張所,彰化支部遂改稱鹿港支部,並遷入清末的臺灣府城(今臺中市)。[2]
雲林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雲林出張所
埔里社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埔里社出張所
嘉義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嘉義出張所 嘉義出張所在1895年11月13日改隸臺南民政支部。[3]
臺南支部 臺南民政支部直轄、安平出張所 安平出張所在1895年12月31日裁撤併入直轄地。[3]
鳳山支部 臺南民政支部鳳山出張所
恆春支部 臺南民政支部恆春出張所
澎湖島支部 澎湖島廳

而由於〈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為一軍事命令,故性質上算是軍事法庭,且僅有一審,還不完全算是近代性法院(獨立於行政、立法)[1]

三級三審時期 编辑

由於臺灣總督府在明治廿九年(1896年)3月31日宣布結束軍政,自4月1日起施行民政,因此司法裁判也要脫離軍事機關的掌握,但是因為日本的〈裁判所構成法〉不適用於臺灣,遂在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依此法設立的法院於同年7月15日開始運作[1]

在此律令之下臺灣的司法制度改為三級三審制,設有地方法院、覆審法院與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掌管第一審民刑事裁判與刑事預審,覆審法院掌管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提起的訴訟(事實審、法律審),若不服覆審法院判決則可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法律審)[1]。高等法院與覆審法院都在臺北(各一間),另將11支部改為地方法院,再增加臺北、臺中地方法院,後來數量仍有所變動;地院名單如下[1]

名稱 轄區 備註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縣直轄地
基隆地方法院 臺北縣基隆支廳 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號宣布暫不設立,業務由臺北地方法院代理[4]
淡水地方法院 臺北縣淡水支廳 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號宣布暫不設立,業務由臺北地方法院代理[4]
宜蘭地方法院 臺北縣宜蘭支廳
新竹地方法院 臺北縣新竹支廳
苗栗地方法院 臺中縣苗栗支廳 以府令第54號宣布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業務由新竹地方法院代理[5],1898年7月1日改由臺中地方法院代理[6]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縣直轄地 1897年11月15日以府令55號將該院自臺中移到彰化城總爺街[7]
鹿港地方法院 臺中縣鹿港支廳 1896年10月17日以府令48號將該院移到彰化,改稱彰化地方法院[8],後以府令第54號宣布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彰化地院,業務移交給臺中地方法院[5]
埔里社地方法院 臺中縣埔里社支廳 以府令第44號宣布於1897年10月15日廢止,業務移交給臺中地方法院[9]
雲林地方法院 臺中縣雲林支廳 以府令第54號宣布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業務移交給嘉義地方法院[5],1898年7月1日改由臺中地方法院代理[6]
嘉義地方法院 臺南縣嘉義支廳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縣直轄地
鳳山地方法院 臺南縣鳳山支廳
恆春地方法院 臺南縣恆春支廳 以府令第44號宣布於1897年10月15日廢止,業務移交給鳳山地方法院[9]
臺東地方法院 臺南縣臺東支廳 1896年10月1日以府令42號宣布暫不設立,業務由恆春地方法院代理[10]
澎湖島地方法院 澎湖島廳

然而在一般司法制度之外,於明治廿九年(1896年)發生的雲林大屠殺事件中引入日本在明治廿三年(1890年)已廢除的「臨時法院」制度[1]。依照該年7月11日的律令第二號,發生事件時總督府法院可在事發地設立「臺灣總督府臨時法院」迅速審判涉嫌抗日者[1]。臨時法院由五位判官組成,僅一審終結,僅有例外情形時才可提上訴或再審,管轄事項包括「意圖顛覆政府,竊據國土及其他紊亂朝憲而犯罪者」、「意圖反抗施政以暴動犯罪者」、「意圖對具有重要官職者加以危害而犯罪者」、「觸犯有關外患罪者」[1]。而由於臨時法院的判官與檢察官都來自覆審法院或高等法院,且不隸屬軍事機關,故性質上不算是軍事法庭[1]

二級二審時期 编辑

明治卅一年(1898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依該年律令第16號修改過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其中最重大變革即是廢除高等法院,變為二級二審制,此外臨時法院合議庭改為僅由三位判官組成,管轄事項增加「犯匪徒刑罰令所揭之罪者」[1]。然而由於有「控訴預納金」制度,要求受重罪輕罪判決擬提起訴訟者要先繳保證金,影響人民就刑事案件進行第二審的權利[1]。另外明治卅二年(1899年)律令第一號宣布1895年5月8日以前發生訴權的民事案件,自該年4月1日開始地院不再受理(後以律令第5號延到該年10月1日才停止受理)[1]

此時的地方法院剩下臺北、臺中、臺南,除臺中外,各設有一~三出張所,其名單如下[1]

名稱 轄區 備註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縣基隆、台北、景尾、滬尾、水返腳、頂雙溪、三角湧、桃仔園各辦務署
宜蘭出張所 宜蘭廳 初設時不審判,後以府令第129號宣布於1900年2月1日開始辦理裁判事務[11]
新竹出張所 臺北縣新竹、新埔辦務署 以府令第66號宣布於1901年11月11日成立苗栗廳,並以府令第67號宣布同日起該廳裁判事務歸新竹出張所審理[12],後以府令第77號宣布於1909年10月25日降為登記所(不審判)[13],續以府令第1號宣布於1919年1月7日恢復[14]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縣 1902年1月17日以府令第5號將該院自彰化城總爺街移到臺中[15],後以府令第28號宣布於1904年4月1日降為出張所[16],續以府令第77號宣布於1909年10月25日恢復[13]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縣大目降、臺南各辦務署、臺東廳、澎湖廳
嘉義出張所 臺南縣店仔口、麻豆、嘉義、打貓、鹽水港、樸仔腳各辦務署 以府令第66號宣布於1901年11月11日成立斗六廳,並以府令第67號宣布同日起該廳裁判事務歸嘉義出張所審理[12],後以府令第77號宣布於1909年10月25日降為登記所(不審判)[13],續以府令第1號宣布於1919年1月7日恢復[14]
鳳山出張所 臺南縣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東港、恆春各辦務署 初設時不審判,後以府令第129號宣布於1900年2月1日開始辦理裁判事務[11],又以府令第28號宣布於1904年4月1日起不審判[16],續以府令第32號宣布於1905年7月1日更名登記所[17]
澎湖出張所 澎湖廳 從未辦理裁判事務,以府令第28號宣布於1904年4月1日廢止[16]

臺灣的地方法院在明治卅二年(1899年)6月開始辦理日本人的「建物登記」與其他日本民商法上的登記,明治卅七年(1904年)2月10日起開始辦理公證事項,同年(1904年)5月地院出張所得審理業經預審的刑事案件[1]。隔年(1905年)因〈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施行,於地院和出張所設置「登記所」[註 1],辦理公證業務與業主權、典權、胎權、贌耕權,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8月再增加辦理船舶登記[1]

二級三審時期 编辑

大正八年(1919年)8月8日以律令第四號再次修改〈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18],重新設置高等法院,但廢除覆審法院,不過於高等法院內設置「上告部」與「覆審部」,分別處理第三審與第二審,故雖然只有二級法院但為三審制[1]。「上告部」由五位判官合議審判,對第三審上訴(上告)、抗告與政治性案件做成最終裁判,其法律見解拘束「覆審部」與各地院;「覆審部」由三位判官合議審判,處理第二審上訴(控訴)及抗告,相當於日本的「控訴院」[1]。此外「臨時法院」制度也於該年(1919年)宣告廢除,其管轄事項改由高等法院上告部為第一審與終審法院;律令第六號(1919年)也廢止了「控訴預納金」制度[1]

此時原本的「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稱「地方法院支部」,「登記所」改成「地方法院出張所」,最初設有臺北、臺中、臺南三個地院與宜蘭、新竹、嘉義三個地方法院支部[1]。大正十二年(1923年)1月1日日本民商法適用於臺灣後,臺人與日人都可到法院辦理日本民商法上的各種登記事項[1]

二級三審四部時期 编辑

昭和二年(1927年)再次修改〈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於7月10日施行新制,使得臺灣司法制度實質內涵更接近日本本土的司法制度(四級三審)[1]。該制度在地方法院設置「合議部」與「單獨部」,「單獨部」所進行的第一審裁判,不服者可向「合議部」提起第二審上訴,再不服則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第三審上訴,而若由「合議部」進行第一審裁判,則由高等法院覆審部、上告部進行第二、三審[1]

臺灣司法的高等法院上告部、高等法院覆審部、地方法院合議部、地方法院單獨部,相當於日本本土的大審院控訴院日语控訴院地方裁判所區裁判所日语区裁判所,故是以「二級三審四部」來替代日本的「四級三審」[1]

而在法院數量方面,昭和八年(1933年)3月15日增設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該支部於昭和十五年(1940年)12月20日升格為高雄地方法院;昭和十一年(1936年)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出張所改制為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昭和十三年(1938年)5月4日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1]。故昭和十五年(1940年)左右,臺灣共有五個地院,三個地方法院支部,另有38個地方法院出張所[1]。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皆設有檢察局,並配有檢察長官和檢察官,地方法院支部則是僅有檢察官[19]

法院、支部和出張所一覽
地方法院 圖片 位置 支部 出張所
高等法院   台北市文武町書院町 - -
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市文武町書院町
  • 宜蘭支部
  • 花蓮港支部
  • 淡水出張所
  • 基隆出張所
  • 新店出張所
  • 羅東出張所
  • 板橋出張所
  • 玉里出張所
  • 台東出張所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市表町 -
  • 桃園出張所
  • 中壢出張所
  • 大溪出張所
  • 竹南出張所
  • 苗栗出張所
  • 竹東出張所
  • 大湖出張所
台中地方法院   臺中市明治町 -
  • 大甲出張所
  • 豐原出張所
  • 東勢出張所
  • 彰化出張所
  • 員林出張所
  • 北斗出張所
  • 南投出張所
  • 埔里出張所
  • 竹山出張所
台南地方法院   臺南市南門町
  • 嘉義支部
  • 斗六出張所
  • 虎尾出張所
  • 北港出張所
  • 朴子出張所
  • 新營出張所
  • 麻豆出張所
  • 佳里出張所
  • 新化出張所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市山下町 -
  • 岡山出張所
  • 鳳山出張所
  • 東港出張所
  • 恆春出張所
  • 屏東出張所
  • 潮州出張所
  • 旗山出張所
  • 馬公出張所

戰爭末期(二審制) 编辑

昭和十八年(1943年)2月24日,日本的〈裁判所構成法戰時特例〉開始於臺灣施行,使得特種民刑事案件不再進行第二審上訴(控訴),不服地院單獨部判決者,得向高等法院覆審部提起「上告」;不服地院合議部判決者,得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上告」[1]。而到了同年11月5日,所有民刑事案件均改為二審制[1]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司法體系由中華民國的臺灣高等法院接收,直屬於司法行政部[1]

附註 编辑

  1. ^ 剛開始時,臺北地院設四個登記所,新竹出張所設二個,臺中出張所設四個,臺南地院設八個,嘉義出張所設三個,而登記所最多時有28個[1]

歷任首長 编辑

高等法院長 编辑

高等法院長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卒)
在任時間 備註
1   高野孟矩
(1854–1919)
1896年5月13日 1897年10月1日
2 水野訓和
(?–?)
1897年10月1日 1898年7月20日
覆審法院長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卒)
在任時間 備註
1 水野訓和
(?–?)
1898年7月20日 1899年9月1日
代理 山口武洪
(?–?)
1899年9月1日 1899年9月21日
2 今井艮一
(?–?)
1899年9月21日 1900年2月3日
代理 鈴木宗言日语鈴木宗言
(1863–1927)
1900年2月3日 1900年8月1日
3 1900年8月1日 1907年8月1日
4 石井常英日语石井常英
(1864–1917)
1907年8月1日 1917年7月13日
代理 高田富藏
(1867–?)
1917年7月13日 1917年8月11日
5   谷野格日语谷野格
(1874–1923)
1917年8月11日 1919年8月10日
高等法院長(第二次)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卒)
在任時間 備註
1   谷野格日语谷野格
(1874–1923)
1919年8月10日[a] 1923年8月20日
2 杉坂實日语杉坂実
(1868–?)
1923年8月20日[b] 1924年3月8日
3 相原祐彌日语相原祐弥
(1864–?)
1924年3月8日[c] 1928年5月22日
4   後藤和佐二日语後藤和佐二
(1880–?)
1928年5月22日[d] 1933年9月5日
5 竹内佐太郎日语竹内佐太郎
(1875–1966)
1933年9月5日[e] 1935年11月13日[f]
6   齋藤三郎日语斎藤三郎 (裁判官)
(1882–?)
1935年11月13日 1937年12月27日
7   伴野喜四郎日语伴野喜四郎
(1882–1953)
1937年12月27日[g] 1941年11月20日
8 池內善雄日语池内善雄
(1883–?)
1941年11月20日[h] 1945年8月9日
9 高野正保
(?–?)
1945年8月9日[i] 1945年10月25日
附註 编辑
  1. ^ 原覆審法院長。
  2. ^ 新潟地方裁判所日语新潟地方裁判所長。
  3. ^ 高等法院判官
  4. ^ 原高等法院檢察官長。
  5. ^ 原高等法院檢察官長。
  6. ^ 改任廣島控訴院日语控訴院檢事長。
  7. ^ 原高等法院檢察官長。
  8. ^ 臺北地方法院長。
  9. ^ 原臺北地方法院長。

檢察官長 编辑

覆審法院檢查官長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卒)
在任時間 備註
代理   川淵龍起日语川淵龍起
(1860–1941)
1898年7月20日[a] 1899年11月8日[b]
1   尾立維孝日语尾立維孝
(1860–1927)
1899年11月8日[c] 1909年11月5日
2 手島兵次郎日语手島兵次郎
(1868–1918)
1909年11月5日 1916年10月7日
3 菅野善三郎日语菅野善三郎
(1866–1924)
1916年10月7日[d] 1919年8月10日[e]
附註 编辑
  1. ^ 高等法院檢察官
  2. ^ 改任名古屋地方裁判所日语名古屋地方裁判所檢事正。
  3. ^ 原名古屋地方裁判所檢事正。
  4. ^ 大審院檢事。
  5. ^ 改任高等法院檢察官長。
高等法院檢查官長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卒)
在任時間 備註
1 菅野善三郎日语菅野善三郎
(1866–1924)
1919年8月10日[a] 1924年11月13日
2   後藤和佐二日语後藤和佐二
(1880–?)
1924年11月13日[b] 1928年5月22日[c]
3 岩松玄十日语岩松玄十
(1881–?)
1928年5月22日[d] 1929年8月10日[e]
4 竹内佐太郎日语竹内佐太郎
(1875–1966)
1929年8月10日[f] 1933年9月5日[g]
5   伴野喜四郎日语伴野喜四郎
(1882–1953)
1933年9月5日[h] 1937年12月27日[i]
6   古山春司郎日语古山春司郎
(1883–1953)
1937年12月27日[j] 1942年10月23日[k]
7 中村八十一
(?–?)
1942年10月23日[l] 1945年9月3日
8 下秀雄
(?–?)
1945年9月3日[m] 1945年10月25日
附註 编辑
  1. ^ 原覆審法院檢察官長。
  2. ^ 高等法院上告部判官
  3. ^ 改任高等法院長。
  4. ^ 千葉地方裁判所日语千葉地方裁判所檢事正。
  5. ^ 改任橫濱地方裁判所日语横浜地方裁判所檢事正。
  6. ^ 原橫濱地方裁判所檢事正。
  7. ^ 改任高等法院長。
  8. ^ 臺北地方法院長。
  9. ^ 改任高等法院長。
  10. ^ 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長。
  11. ^ 改任評議會評議員。
  12. ^ 法務局長。
  13.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局檢察官。

判例集 编辑

台灣總督府法院之裁判書,質量相當高。1995年日本文生書院有出版一套【覆審 高等法院判例】,可供參考研究[20]

註釋 编辑

参考文獻 编辑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百年司法 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 司法院. 2006年12月: 30、36-46頁. ISBN 978-986-00-6505-3. 
  2. ^ 吳嘉真. 《台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變遷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 2006年1月: 2–3-2–7頁. 
  3. ^ 3.0 3.1 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日期2004-08-05.
  4. ^ 4.0 4.1 . [2014-0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3).  引用错误:带有name属性“府20”的<ref>标签用不同内容定义了多次
  5. ^ 5.0 5.1 5.2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11月2日
  6. ^ 6.0 6.1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8年6月30日
  7.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11月13日
  8.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6年10月17日
  9. ^ 9.0 9.1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9月16日
  10.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6年10月1日
  11. ^ 11.0 11.1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9年12月16日
  12. ^ 12.0 12.1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1年11月11日
  13. ^ 13.0 13.1 13.2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9年10月25日
  14. ^ 14.0 14.1 《臺灣總督府府報》,1919年1月7日
  15. ^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2年1月21日
  16. ^ 16.0 16.1 16.2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4年3月25日
  17. ^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5年5月25日
  18. ^ 《臺灣總督府府報》,1919年8月8日
  19. ^ 臺灣總督府法務部. 台湾司法一覧. 1943. 
  20. ^ http://iss.ndl.go.jp/books/R100000002-I000002446935-0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灣若干大學圖書館也有館藏(例如靜宜大學圖書館)。

臺灣總督府法院, 指的是臺灣日治時期的司法機關, 泛指依照, 職制, 1895年10月7日, 條例, 1896年5月1日, 等法令設置的各級法院, 支部與出張所, 日治時期的法院制度歷經變動, 大致可分為一審時期, 三級三審時期, 二級二審時期, 二級三審時期, 二級三審四部時期, 戰爭末期, 日本帝國接受台灣之後, 翌年, 1896, 即建立了近代之法院體系, 實施近代之訴訟制度, 而同時期之中國大陸, 清帝國直到1910年才延攬日本學者起草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舊廳舍, 今司法大廈, 目录, 沿革, 一審時期,. 臺灣總督府法院指的是臺灣日治時期的司法機關 泛指依照 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 1895年10月7日 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 1896年5月1日 等法令設置的各級法院 支部與出張所 1 日治時期的法院制度歷經變動 大致可分為一審時期 三級三審時期 二級二審時期 二級三審時期 二級三審四部時期 戰爭末期 1 日本帝國接受台灣之後 翌年 1896 即建立了近代之法院體系 實施近代之訴訟制度 而同時期之中國大陸 清帝國直到1910年才延攬日本學者起草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舊臺灣總督府法院廳舍 今司法大廈 目录 1 沿革 1 1 一審時期 1 2 三級三審時期 1 3 二級二審時期 1 4 二級三審時期 1 5 二級三審四部時期 1 6 戰爭末期 二審制 1 6 1 附註 2 歷任首長 2 1 高等法院長 2 1 1 高等法院長 2 1 2 覆審法院長 2 1 3 高等法院長 第二次 2 1 3 1 附註 2 2 檢察官長 2 2 1 覆審法院檢查官長 2 2 1 1 附註 2 2 2 高等法院檢查官長 2 2 2 1 附註 3 判例集 4 註釋 5 参考文獻沿革 编辑一審時期 编辑 1895年乙未戰爭時期 依照該年6月28日的地方官暫訂官制 由警察部掌管刑事裁判 縣內務部掌管民事裁判 而到8月6日時 改由臺灣總督府陸軍局法官部來掌管司法裁判 民政局民刑課也有所參與 10月7日發布 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 依照此日令設置的 臺灣總督府法院 於11月20日正式運作 底下11個支部也陸續設立運作 其名單如下 1 名稱 轄區 備註本院 臺北縣直轄地 基隆支廳 淡水支廳宜蘭支部 臺北縣宜蘭支廳新竹支部 臺北縣新竹支廳苗栗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苗栗出張所臺灣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直轄地 臺中地方法院的檔案中 曾發現某一在1896年6月10日所為的判決 署名為 臺灣總督府法院臺灣支部 詳情待確認 彰化支部 彰化出張所 彰化出張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為鹿港出張所 彰化支部遂改稱鹿港支部 並遷入清末的臺灣府城 今臺中市 2 雲林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雲林出張所埔里社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埔里社出張所嘉義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嘉義出張所 嘉義出張所在1895年11月13日改隸臺南民政支部 3 臺南支部 臺南民政支部直轄 安平出張所 安平出張所在1895年12月31日裁撤併入直轄地 3 鳳山支部 臺南民政支部鳳山出張所恆春支部 臺南民政支部恆春出張所澎湖島支部 澎湖島廳而由於 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 為一軍事命令 故性質上算是軍事法庭 且僅有一審 還不完全算是近代性法院 獨立於行政 立法 1 三級三審時期 编辑 由於臺灣總督府在明治廿九年 1896年 3月31日宣布結束軍政 自4月1日起施行民政 因此司法裁判也要脫離軍事機關的掌握 但是因為日本的 裁判所構成法 不適用於臺灣 遂在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 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 依此法設立的法院於同年7月15日開始運作 1 在此律令之下臺灣的司法制度改為三級三審制 設有地方法院 覆審法院與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掌管第一審民刑事裁判與刑事預審 覆審法院掌管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提起的訴訟 事實審 法律審 若不服覆審法院判決則可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 法律審 1 高等法院與覆審法院都在臺北 各一間 另將11支部改為地方法院 再增加臺北 臺中地方法院 後來數量仍有所變動 地院名單如下 1 名稱 轄區 備註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縣直轄地基隆地方法院 臺北縣基隆支廳 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號宣布暫不設立 業務由臺北地方法院代理 4 淡水地方法院 臺北縣淡水支廳 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號宣布暫不設立 業務由臺北地方法院代理 4 宜蘭地方法院 臺北縣宜蘭支廳新竹地方法院 臺北縣新竹支廳苗栗地方法院 臺中縣苗栗支廳 以府令第54號宣布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 業務由新竹地方法院代理 5 1898年7月1日改由臺中地方法院代理 6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縣直轄地 1897年11月15日以府令55號將該院自臺中移到彰化城總爺街 7 鹿港地方法院 臺中縣鹿港支廳 1896年10月17日以府令48號將該院移到彰化 改稱彰化地方法院 8 後以府令第54號宣布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彰化地院 業務移交給臺中地方法院 5 埔里社地方法院 臺中縣埔里社支廳 以府令第44號宣布於1897年10月15日廢止 業務移交給臺中地方法院 9 雲林地方法院 臺中縣雲林支廳 以府令第54號宣布於1897年11月15日廢止 業務移交給嘉義地方法院 5 1898年7月1日改由臺中地方法院代理 6 嘉義地方法院 臺南縣嘉義支廳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縣直轄地鳳山地方法院 臺南縣鳳山支廳恆春地方法院 臺南縣恆春支廳 以府令第44號宣布於1897年10月15日廢止 業務移交給鳳山地方法院 9 臺東地方法院 臺南縣臺東支廳 1896年10月1日以府令42號宣布暫不設立 業務由恆春地方法院代理 10 澎湖島地方法院 澎湖島廳然而在一般司法制度之外 於明治廿九年 1896年 發生的雲林大屠殺事件中引入日本在明治廿三年 1890年 已廢除的 臨時法院 制度 1 依照該年7月11日的律令第二號 發生事件時總督府法院可在事發地設立 臺灣總督府臨時法院 迅速審判涉嫌抗日者 1 臨時法院由五位判官組成 僅一審終結 僅有例外情形時才可提上訴或再審 管轄事項包括 意圖顛覆政府 竊據國土及其他紊亂朝憲而犯罪者 意圖反抗施政以暴動犯罪者 意圖對具有重要官職者加以危害而犯罪者 觸犯有關外患罪者 1 而由於臨時法院的判官與檢察官都來自覆審法院或高等法院 且不隸屬軍事機關 故性質上不算是軍事法庭 1 二級二審時期 编辑 明治卅一年 1898年 7月20日開始施行依該年律令第16號修改過的 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 其中最重大變革即是廢除高等法院 變為二級二審制 此外臨時法院合議庭改為僅由三位判官組成 管轄事項增加 犯匪徒刑罰令所揭之罪者 1 然而由於有 控訴預納金 制度 要求受重罪輕罪判決擬提起訴訟者要先繳保證金 影響人民就刑事案件進行第二審的權利 1 另外明治卅二年 1899年 律令第一號宣布1895年5月8日以前發生訴權的民事案件 自該年4月1日開始地院不再受理 後以律令第5號延到該年10月1日才停止受理 1 此時的地方法院剩下臺北 臺中 臺南 除臺中外 各設有一 三出張所 其名單如下 1 名稱 轄區 備註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縣基隆 台北 景尾 滬尾 水返腳 頂雙溪 三角湧 桃仔園各辦務署宜蘭出張所 宜蘭廳 初設時不審判 後以府令第129號宣布於1900年2月1日開始辦理裁判事務 11 新竹出張所 臺北縣新竹 新埔辦務署 以府令第66號宣布於1901年11月11日成立苗栗廳 並以府令第67號宣布同日起該廳裁判事務歸新竹出張所審理 12 後以府令第77號宣布於1909年10月25日降為登記所 不審判 13 續以府令第1號宣布於1919年1月7日恢復 14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縣 1902年1月17日以府令第5號將該院自彰化城總爺街移到臺中 15 後以府令第28號宣布於1904年4月1日降為出張所 16 續以府令第77號宣布於1909年10月25日恢復 13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縣大目降 臺南各辦務署 臺東廳 澎湖廳嘉義出張所 臺南縣店仔口 麻豆 嘉義 打貓 鹽水港 樸仔腳各辦務署 以府令第66號宣布於1901年11月11日成立斗六廳 並以府令第67號宣布同日起該廳裁判事務歸嘉義出張所審理 12 後以府令第77號宣布於1909年10月25日降為登記所 不審判 13 續以府令第1號宣布於1919年1月7日恢復 14 鳳山出張所 臺南縣鳳山 阿公店 阿猴 潮州庄 東港 恆春各辦務署 初設時不審判 後以府令第129號宣布於1900年2月1日開始辦理裁判事務 11 又以府令第28號宣布於1904年4月1日起不審判 16 續以府令第32號宣布於1905年7月1日更名登記所 17 澎湖出張所 澎湖廳 從未辦理裁判事務 以府令第28號宣布於1904年4月1日廢止 16 臺灣的地方法院在明治卅二年 1899年 6月開始辦理日本人的 建物登記 與其他日本民商法上的登記 明治卅七年 1904年 2月10日起開始辦理公證事項 同年 1904年 5月地院出張所得審理業經預審的刑事案件 1 隔年 1905年 因 臺灣土地登記規則 施行 於地院和出張所設置 登記所 註 1 辦理公證業務與業主權 典權 胎權 贌耕權 明治四十一年 1908年 8月再增加辦理船舶登記 1 二級三審時期 编辑 大正八年 1919年 8月8日以律令第四號再次修改 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 18 重新設置高等法院 但廢除覆審法院 不過於高等法院內設置 上告部 與 覆審部 分別處理第三審與第二審 故雖然只有二級法院但為三審制 1 上告部 由五位判官合議審判 對第三審上訴 上告 抗告與政治性案件做成最終裁判 其法律見解拘束 覆審部 與各地院 覆審部 由三位判官合議審判 處理第二審上訴 控訴 及抗告 相當於日本的 控訴院 1 此外 臨時法院 制度也於該年 1919年 宣告廢除 其管轄事項改由高等法院上告部為第一審與終審法院 律令第六號 1919年 也廢止了 控訴預納金 制度 1 此時原本的 地方法院出張所 改稱 地方法院支部 登記所 改成 地方法院出張所 最初設有臺北 臺中 臺南三個地院與宜蘭 新竹 嘉義三個地方法院支部 1 大正十二年 1923年 1月1日日本民商法適用於臺灣後 臺人與日人都可到法院辦理日本民商法上的各種登記事項 1 二級三審四部時期 编辑 昭和二年 1927年 再次修改 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 於7月10日施行新制 使得臺灣司法制度實質內涵更接近日本本土的司法制度 四級三審 1 該制度在地方法院設置 合議部 與 單獨部 單獨部 所進行的第一審裁判 不服者可向 合議部 提起第二審上訴 再不服則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第三審上訴 而若由 合議部 進行第一審裁判 則由高等法院覆審部 上告部進行第二 三審 1 臺灣司法的高等法院上告部 高等法院覆審部 地方法院合議部 地方法院單獨部 相當於日本本土的大審院 控訴院 日语 控訴院 地方裁判所 區裁判所 日语 区裁判所 故是以 二級三審四部 來替代日本的 四級三審 1 而在法院數量方面 昭和八年 1933年 3月15日增設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 該支部於昭和十五年 1940年 12月20日升格為高雄地方法院 昭和十一年 1936年 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出張所改制為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 昭和十三年 1938年 5月4日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 1 故昭和十五年 1940年 左右 臺灣共有五個地院 三個地方法院支部 另有38個地方法院出張所 1 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皆設有檢察局 並配有檢察長官和檢察官 地方法院支部則是僅有檢察官 19 法院 支部和出張所一覽 地方法院 圖片 位置 支部 出張所高等法院 台北市文武町 書院町 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市文武町 書院町 宜蘭支部 花蓮港支部 淡水出張所 基隆出張所 新店出張所 羅東出張所 板橋出張所 玉里出張所 台東出張所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市表町 桃園出張所 中壢出張所 大溪出張所 竹南出張所 苗栗出張所 竹東出張所 大湖出張所台中地方法院 臺中市明治町 大甲出張所 豐原出張所 東勢出張所 彰化出張所 員林出張所 北斗出張所 南投出張所 埔里出張所 竹山出張所台南地方法院 臺南市南門町 嘉義支部 斗六出張所 虎尾出張所 北港出張所 朴子出張所 新營出張所 麻豆出張所 佳里出張所 新化出張所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市山下町 岡山出張所 鳳山出張所 東港出張所 恆春出張所 屏東出張所 潮州出張所 旗山出張所 馬公出張所戰爭末期 二審制 编辑 昭和十八年 1943年 2月24日 日本的 裁判所構成法戰時特例 開始於臺灣施行 使得特種民刑事案件不再進行第二審上訴 控訴 不服地院單獨部判決者 得向高等法院覆審部提起 上告 不服地院合議部判決者 得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 上告 1 而到了同年11月5日 所有民刑事案件均改為二審制 1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 臺灣司法體系由中華民國的臺灣高等法院接收 直屬於司法行政部 1 附註 编辑 剛開始時 臺北地院設四個登記所 新竹出張所設二個 臺中出張所設四個 臺南地院設八個 嘉義出張所設三個 而登記所最多時有28個 1 歷任首長 编辑高等法院長 编辑 高等法院長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 卒 在任時間 備註1 高野孟矩 1854 1919 1896年5月13日 1897年10月1日2 水野訓和 1897年10月1日 1898年7月20日覆審法院長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 卒 在任時間 備註1 水野訓和 1898年7月20日 1899年9月1日代理 山口武洪 1899年9月1日 1899年9月21日2 今井艮一 1899年9月21日 1900年2月3日代理 鈴木宗言 日语 鈴木宗言 1863 1927 1900年2月3日 1900年8月1日3 1900年8月1日 1907年8月1日4 石井常英 日语 石井常英 1864 1917 1907年8月1日 1917年7月13日代理 高田富藏 1867 1917年7月13日 1917年8月11日5 谷野格 日语 谷野格 1874 1923 1917年8月11日 1919年8月10日高等法院長 第二次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 卒 在任時間 備註1 谷野格 日语 谷野格 1874 1923 1919年8月10日 a 1923年8月20日2 杉坂實 日语 杉坂実 1868 1923年8月20日 b 1924年3月8日3 相原祐彌 日语 相原祐弥 1864 1924年3月8日 c 1928年5月22日4 後藤和佐二 日语 後藤和佐二 1880 1928年5月22日 d 1933年9月5日5 竹内佐太郎 日语 竹内佐太郎 1875 1966 1933年9月5日 e 1935年11月13日 f 6 齋藤三郎 日语 斎藤三郎 裁判官 1882 1935年11月13日 1937年12月27日7 伴野喜四郎 日语 伴野喜四郎 1882 1953 1937年12月27日 g 1941年11月20日8 池內善雄 日语 池内善雄 1883 1941年11月20日 h 1945年8月9日9 高野正保 1945年8月9日 i 1945年10月25日附註 编辑 原覆審法院長 原新潟地方裁判所 日语 新潟地方裁判所 長 原高等法院判官 原高等法院檢察官長 原高等法院檢察官長 改任廣島控訴院 日语 控訴院 檢事長 原高等法院檢察官長 原臺北地方法院長 原臺北地方法院長 檢察官長 编辑 覆審法院檢查官長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 卒 在任時間 備註代理 川淵龍起 日语 川淵龍起 1860 1941 1898年7月20日 a 1899年11月8日 b 1 尾立維孝 日语 尾立維孝 1860 1927 1899年11月8日 c 1909年11月5日2 手島兵次郎 日语 手島兵次郎 1868 1918 1909年11月5日 1916年10月7日3 菅野善三郎 日语 菅野善三郎 1866 1924 1916年10月7日 d 1919年8月10日 e 附註 编辑 原高等法院檢察官 改任名古屋地方裁判所 日语 名古屋地方裁判所 檢事正 原名古屋地方裁判所檢事正 原大審院檢事 改任高等法院檢察官長 高等法院檢查官長 编辑 任次 肖像 姓名 生 卒 在任時間 備註1 菅野善三郎 日语 菅野善三郎 1866 1924 1919年8月10日 a 1924年11月13日2 後藤和佐二 日语 後藤和佐二 1880 1924年11月13日 b 1928年5月22日 c 3 岩松玄十 日语 岩松玄十 1881 1928年5月22日 d 1929年8月10日 e 4 竹内佐太郎 日语 竹内佐太郎 1875 1966 1929年8月10日 f 1933年9月5日 g 5 伴野喜四郎 日语 伴野喜四郎 1882 1953 1933年9月5日 h 1937年12月27日 i 6 古山春司郎 日语 古山春司郎 1883 1953 1937年12月27日 j 1942年10月23日 k 7 中村八十一 1942年10月23日 l 1945年9月3日8 下秀雄 1945年9月3日 m 1945年10月25日附註 编辑 原覆審法院檢察官長 原高等法院上告部判官 改任高等法院長 原千葉地方裁判所 日语 千葉地方裁判所 檢事正 改任橫濱地方裁判所 日语 横浜地方裁判所 檢事正 原橫濱地方裁判所檢事正 改任高等法院長 原臺北地方法院長 改任高等法院長 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長 改任評議會評議員 原法務局長 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局檢察官 判例集 编辑台灣總督府法院之裁判書 質量相當高 1995年日本文生書院有出版一套 覆審 高等法院判例 可供參考研究 20 註釋 编辑参考文獻 编辑 1 00 1 01 1 02 1 03 1 04 1 05 1 06 1 07 1 08 1 09 1 10 1 11 1 12 1 13 1 14 1 15 1 16 1 17 1 18 1 19 1 20 1 21 1 22 1 23 1 24 1 25 1 26 1 27 1 28 1 29 1 30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百年司法 司法 歷史的人文對話 司法院 2006年12月 30 36 46頁 ISBN 978 986 00 6505 3 吳嘉真 台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變遷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 2006年1月 2 3 2 7頁 3 0 3 1 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區域沿革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 存档日期2004 08 05 4 0 4 1 日本官報 2014 08 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6 03 引用错误 带有name属性 府20 的 lt ref gt 标签用不同内容定义了多次 5 0 5 1 5 2 臺灣總督府府報 1897年11月2日 6 0 6 1 臺灣總督府府報 1898年6月30日 臺灣總督府府報 1897年11月13日 臺灣總督府府報 1896年10月17日 9 0 9 1 臺灣總督府府報 1897年9月16日 臺灣總督府府報 1896年10月1日 11 0 11 1 臺灣總督府府報 1899年12月16日 12 0 12 1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1年11月11日 13 0 13 1 13 2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9年10月25日 14 0 14 1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19年1月7日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2年1月21日 16 0 16 1 16 2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4年3月25日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5年5月25日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19年8月8日 臺灣總督府法務部 台湾司法一覧 1943 http iss ndl go jp books R100000002 I000002446935 00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灣若干大學圖書館也有館藏 例如靜宜大學圖書館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臺灣總督府法院 amp oldid 7845974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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