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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令

臺灣總督府令台灣日治時期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法源則來自日本帝國議會頒布的六三法

簡介 编辑

1896年適用於台灣的六三法,其第一條就開宗明義闡明「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以行政觀點來看,為屬於委任立法的一種,也就是日本國委任授予台灣總督府頒布法律命令的權力。

總督府令於六三法適用的1896年-1906年成為台灣所有法律的代名詞。幾乎所有行政,立法,司法運作的法源全部都來自總督府令。雖說依六三法規定,此階段總督府令需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通過,但為總督府成員所組成的評議會,對總督府令毫無制衡效果。

1907年三一法通過,明定總督府令不得與本國法律牴觸,此法稍稍限制總督府權力。俟1922年法三號頒布,該法則規定總督府令只具有法律補充的地位:「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

參見 编辑

臺灣總督府令, 於台灣日治時期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法源則來自日本帝國議會頒布的六三法, 簡介, 编辑1896年適用於台灣的六三法, 其第一條就開宗明義闡明, 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 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以行政觀點來看, 為屬於委任立法的一種, 也就是日本國委任授予台灣總督府頒布法律命令的權力, 總督府令於六三法適用的1896年, 1906年成為台灣所有法律的代名詞, 幾乎所有行政, 立法, 司法運作的法源全部都來自總督府令, 雖說依六三法規定, 此階段總督府令需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通過, 但為總督. 臺灣總督府令於台灣日治時期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法源則來自日本帝國議會頒布的六三法 簡介 编辑1896年適用於台灣的六三法 其第一條就開宗明義闡明 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 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以行政觀點來看 為屬於委任立法的一種 也就是日本國委任授予台灣總督府頒布法律命令的權力 總督府令於六三法適用的1896年 1906年成為台灣所有法律的代名詞 幾乎所有行政 立法 司法運作的法源全部都來自總督府令 雖說依六三法規定 此階段總督府令需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通過 但為總督府成員所組成的評議會 對總督府令毫無制衡效果 1907年三一法通過 明定總督府令不得與本國法律牴觸 此法稍稍限制總督府權力 俟1922年法三號頒布 該法則規定總督府令只具有法律補充的地位 只有在台灣有需要 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 或台灣的特殊情況 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 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 參見 编辑六三法 三一法 法三號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臺灣總督府令 amp oldid 7232339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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