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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377號決議

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即所谓“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1],是1950年美国在联合国提出的一项决议。决议的内容是,在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授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不同于由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在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大多是象征意义而不是实际力量,任何措施均由安理会负责最后实施,反对者可以在安理会设法阻止维和部队的派遣;盡管如此,此決議催生了召開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的途徑,藉此對安理會的決策施加壓力。美国之所以引入这项决议主要是想绕开苏联否决权

聯合國大會

引自原文

“……安全理事會遇似有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爲發生之時,如因常任理事國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則大會應立卽考慮此事,俾得向會員國提出集體辦法之妥當建議,倘係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爲,並得建議於必要時使用武力,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2]

参考资料

  1. ^ 大会第五届会议决议. [2013-06-27]. (原始内容于2015-03-23). 
  2. ^ . [2022-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8). 

外部链接

聯合國大會第377號決議, 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 即所谓, 联合一致共策和平, 决议, 是1950年美国在联合国提出的一项决议, 决议的内容是, 在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授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 不同于由安理会通过的决议, 在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大多是象征意义而不是实际力量, 任何措施均由安理会负责最后实施, 反对者可以在安理会设法阻止维和部队的派遣, 盡管如此, 此決議催生了召開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的途徑, 藉此對安理會的決策施加壓力, 美国之所以引入这项决议主要是想. 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 即所谓 联合一致共策和平 决议 1 是1950年美国在联合国提出的一项决议 决议的内容是 在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授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 不同于由安理会通过的决议 在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大多是象征意义而不是实际力量 任何措施均由安理会负责最后实施 反对者可以在安理会设法阻止维和部队的派遣 盡管如此 此決議催生了召開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的途徑 藉此對安理會的決策施加壓力 美国之所以引入这项决议主要是想绕开苏联的否决权 聯合國大會引自原文 编辑 安全理事會遇似有威脅和平 破壞和平 或侵略行爲發生之時 如因常任理事國未能一致同意 而不能行使其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 則大會應立卽考慮此事 俾得向會員國提出集體辦法之妥當建議 倘係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爲 並得建議於必要時使用武力 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2 参考资料 编辑 大会第五届会议决议 2013 06 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3 23 A RES 377 V 2022 07 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2 28 外部链接 编辑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聯合國大會第377號決議 amp oldid 7747556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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