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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英語:Non-compete clause NCC),又稱同行競業條款競業禁止條款,是雇主雇员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其內容通常規定:劳动合同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受雇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前雇主之權益。

各地情況

中華民國

目前針對競業條款,有有效論與無效論的正反兩方不同的見解。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1990年作出解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就競業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歸納出五項原則,然法院為裁判時,是否採此行政見解,有其裁量自由,並不受其行政見解之拘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五號判例)
  • 立法院江惠貞、蔣乃辛及王育敏等多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相關規範進行增修,並於104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說明如下:

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訂定所謂合理補償應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1]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90條。其中第24條明訂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註釋

  1. ^ 新聞聯絡室,"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增修,明確競業禁止、調動、必要服務年限及童工等規範,充分保障勞工權益"[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勞動關係司,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104-11-27.

參考文獻

  • Blake, Harlan M. Employee Contracts Not To Compete. Harvard Law Review. 1960, 73 (4): 625–91. JSTOR 1338051. 

外部連結

  • 年後轉職潮即將到來,如何安全離職? -淺談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競業條款太嚴苛 鴻海向跳槽員工求償敗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0-07-27
  •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non-compete agreemen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BS

競業條款, 此條目論述以臺灣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英語, compete, clause, 又稱同行或競業禁止條款, 是雇主與雇员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 其內容通常規定, 劳动合同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 受雇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 以保障先前雇主之權益, 目录, 各地情況,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各地情況, 编辑中華民國, 编辑, 目前針對, 有有效論與無效論的正反兩方不同的見解, 因此, 行政院勞工委. 此條目論述以臺灣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競業條款 英語 Non compete clause NCC 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 是雇主與雇员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 其內容通常規定 劳动合同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 受雇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 以保障先前雇主之權益 目录 1 各地情況 1 1 中華民國 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 2 註釋 3 參考文獻 4 外部連結各地情況 编辑中華民國 编辑 目前針對競業條款 有有效論與無效論的正反兩方不同的見解 因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1990年作出解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 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 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 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 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 該部分無效 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 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 期間 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 應有合理之範疇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 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雖就競業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歸納出五項原則 然法院為裁判時 是否採此行政見解 有其裁量自由 並不受其行政見解之拘束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五號判例 立法院江惠貞 蔣乃辛及王育敏等多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針對 離職後競業禁止 相關規範進行增修 並於104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 說明如下 雇主與勞工約定 離職後競業禁止 應符合下列要件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 區域 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 不得逾合理範圍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訂定所謂合理補償應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 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 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 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 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 凡超過2年者 縮短為2年 1 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3 24 90條 其中第24條明訂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註釋 编辑 新聞聯絡室 立法院今 27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增修 明確競業禁止 調動 必要服務年限及童工等規範 充分保障勞工權益 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勞動關係司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104 11 27 參考文獻 编辑Blake Harlan M Employee Contracts Not To Compete Harvard Law Review 1960 73 4 625 91 JSTOR 1338051 外部連結 编辑年後轉職潮即將到來 如何安全離職 淺談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之認定 競業條款太嚴苛 鴻海向跳槽員工求償敗訴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10 07 27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non compete agreements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BS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競業條款 amp oldid 7040992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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